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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5-005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1-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5年1月21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1月20日-1月21日 3、会议地点: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园C区28号楼,一层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5年1月15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由董事长黄国英先生主持。 7、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910.751万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875.8516万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8994万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906.75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906.75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3、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西安三元达海天天线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9907.45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议案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24.201万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55%;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3.3万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5%。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的潘继东律师、贾春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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