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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5-01-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西水股份 股票代码:60029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101-30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5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1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水股份”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水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 李飞 3、设立日期: 2006年12月30日 4、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101-30 5、注册资本:壹佰贰拾叁亿元人民币 6、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7、主要经营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营业执照号码: 610131100025776 9、税务登记证号码: 120114791698440 10、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情况:
11、通讯方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5层; 12、联系电话:010-8218334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人持有同洲电子(股票代码:002052)股份6,830.80万股,拥有股份权益比例10%,除此之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发展前景的分析预测,持股目的为未来战略投资。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为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现金贰拾陆亿元认购西水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153,573,538股,认购后股份权益比例19.2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收到公司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设立的银行账户,待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完毕且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为,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华夏持有的西水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西水股份实施转增股本、送股分配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中与本次认购相对应的部分,亦应遵守前述锁定。除该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无买卖西水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2015 年1月20日 (下转B16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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