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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欣龙控股 股票代码:000955 公告编号:2015-007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22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21日下午15:00至2015年1月22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帝豪大厦17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魏毅女士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4人,代表股份103,376,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97,098,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6,278,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 见证律师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谭卫东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102,249,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反对1,127,544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50,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4%;反对1,127,54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02,249,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反对1,117,544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50,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4%;反对1,117,54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0%;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02,249,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反对1,117,544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50,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4%;反对1,117,54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0%;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02,249,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反对1,117,544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50,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4%;反对1,117,54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0%;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陈建平律师、周美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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