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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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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15-008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月22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当日下午1时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工业园C区长阳路19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2015年1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7,87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7,8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郑良才董事长主持,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同意票数同意票所占比例反对票数反对票所占比例弃权 票数弃权票所占比例是否通过
全体股东37,874,700100%7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股权数合计6,815,400股,其中同意:6,814,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99.99%;反对: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01%;弃权: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同意票数同意票所占比例反对票数反对票所占比例弃权 票数弃权票所占比例是否通过
全体股东37,874,700100%7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股权数合计6,815,400股,其中同意:6,814,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99.99%;反对: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01%;弃权: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

该议案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同意票数同意票所占比例反对票数反对票所占比例弃权 票数弃权票所占比例是否通过
全体股东37,874,700100%7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股权数合计6,815,400股,其中同意:6,814,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99.99%;反对: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01%;弃权: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

该议案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同意票数同意票所占比例反对票数反对票所占比例弃权 票数弃权票所占比例是否通过
全体股东37,874,700100%7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股权数合计6,815,400股,其中同意:6,814,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99.99%;反对: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01%;弃权: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同意票数同意票所占比例反对票数反对票所占比例弃权 票数弃权票所占比例是否通过
全体股东37,874,700100%7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股权数合计6,815,400股,其中同意:6,814,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99.99%;反对: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01%;弃权: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同意票数同意票所占比例反对票数反对票所占比例弃权 票数弃权票所占比例是否通过
全体股东37,874,700100%7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股权数合计6,815,400股,其中同意:6,814,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99.99%;反对: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01%;弃权: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同意票数同意票所占比例反对票数反对票所占比例弃权 票数弃权票所占比例是否通过
全体股东37,874,700100%7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股权数合计6,815,400股,其中同意:6,814,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99.99%;反对: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01%;弃权: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

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同意票数同意票所占比例反对票数反对票所占比例弃权 票数弃权票所占比例是否通过
全体股东37,874,700100%7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股权数合计6,815,400股,其中同意:6,814,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99.99%;反对: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01%;弃权: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同意票数同意票所占比例反对票数反对票所占比例弃权 票数弃权票所占比例是否通过
全体股东37,874,700100%7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股权数合计6,815,400股,其中同意:6,814,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99.99%;反对: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01%;弃权: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同意票数同意票所占比例反对票数反对票所占比例弃权 票数弃权票所占比例是否通过
全体股东37,874,700100%7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股权数合计6,815,400股,其中同意:6,814,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99.99%;反对: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01%;弃权: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事项处置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同意票数同意票所占比例反对票数反对票所占比例弃权 票数弃权票所占比例是否通过
全体股东37,874,700100%7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股权数合计6,815,400股,其中同意:6,814,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99.99%;反对: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01%;弃权: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同意票数同意票所占比例反对票数反对票所占比例弃权 票数弃权票所占比例是否通过
全体股东37,874,700100%7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股权数合计6,815,400股,其中同意:6,814,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99.99%;反对:70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01%;弃权:0股,与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0%。

三、律师见证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霞律师、张天龙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5年1月22日下午13:00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工业园 C 区长阳路 191 号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为通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87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3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的股份5,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7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814,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7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814,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7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814,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7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814,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7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814,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7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814,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7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814,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7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814,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7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814,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7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814,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事项处置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7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814,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关于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7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814,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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