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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基金管理人决定于2015年1月26日对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场内申赎代码:510131)增设场外份额,并自该日起接受投资者对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一、 增设场外份额方案要点

  1、在本基金现有场内份额基础上增设一类场外份额;

  2、场内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场外份额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4、场外份额的申赎方式:投资者在开放日的14:00前提交申赎申请且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到账;基金管理人将当日有效申赎申请进行汇总轧差,根据轧差之后的申赎净额,在当日运用算法交易系统以接近收盘价进行补券或卖券;我司担任场外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申赎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投资者确认申购份额或赎回金额;

  5、场外申赎的数额限制:场外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对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进行调整并公告;

  6、申购赎回费用:基金管理人参考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全部归入基金资产,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当前的申购费率为0.05%,赎回费率为0.1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7、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二、 《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

  《基金合同》的修改主要涉及 “前言和释义”、“基金备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的投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等内容,具体修改如下:

  1、“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1)原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改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原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修改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原文:“基金代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修改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其他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4)删除“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表述

  (5)原文:“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修改为:“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6)原文:“登记结算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修改为:“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7)原文:“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修改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8)原文:“申购: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修改为:“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9)原文:“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修改为:“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10)增加场外释义

  “场外: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11)增加场内释义

  “场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12)原文:“申购对价: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修改为:“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指现金”

  (13)原文:“赎回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修改为:“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指现金”

  (14)“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替代、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预估现金部分”释义新增适用场内申购、赎回的表述。

  2、“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3、“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交易”

  (1)“(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新增“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场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在将场外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的表述。

  (2)“(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原文:“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4、“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新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的表述。

  (2)“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原文: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修改为:“(一)场内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的条件、开放日场外申购赎回的截止时间、业务规则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3)“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原文:“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新增“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的表述。

  原文:“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修改为:“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可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文:“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为:“1、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将原文的“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改为对场内的规定,新增“五、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到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申购、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场外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T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净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T日完成相应的证券交易。”

  (6)将原文的“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改为对场内的规定,新增“七、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4、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将原文的“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改为对场内的规定,新增“九、场外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相关费用(如有),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6、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8)将原文“七、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分为“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 “七、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原文:“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修改为:“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的申购):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2、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6 、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新增“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一种方式):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赎回;

  2、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5、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可针对场外份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场外份额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9)新增“十二、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场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0)新增“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场外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11)新增“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5、“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一、基金管理人(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金管理人住所变更为“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叶俊英”。

  (2)“一、基金管理人(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原文:“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清单;”

  修改为:“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及申购赎回价格;”

  (3)“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原文:“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及申购赎回价格;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原文:“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修改为:“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第1点最后一段新增“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6、“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原文:“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修改为:“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二、 召开事由”

  1)“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新增如下表述:“(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2)原文:“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修改为:“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新增如下表述:“(6)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3)“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原文:“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修改为:“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新增“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表述。

  (5)“七、表决”

  原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修改为:“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6)“九、生效与公告”

  原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7、“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原文:“(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修改为:“(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原文:“(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修改为:“(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原文:“(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改为:“(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更换后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8、“第十四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原文:“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投资者通过认购、二级市场买入或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内份额,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登记结算;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外份额,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场外份额可以申请赎回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能再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9、“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1)“八、禁止行为”

  原文:“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修改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文:“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修改为:“2、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采用现金分红;”

  (2)新增“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原文:“(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修改为:“(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及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场内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场外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2)“(十)临时报告”

  原文:“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修改为:“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3)“(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原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之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原文:“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上述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事项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上述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原文:“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修改为:“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新增“(6)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表述。

  13、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最新配套规定对基金合同的相应内容进行了如下修改:

  (1)“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改为“中国证监会备案”;相应表述中的“核准”改为“备案”;

  (2)“代销机构”改为“销售机构”;

  (3)“指定媒体”改为“指定媒介”。

  三、 《托管协议》条款的修改

  《托管协议》的修改主要涉及“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禁止行为”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等内容,具体修改如下:

  1、“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住所变更为“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叶俊英”,删除联系人:“何鑫淼”。

  2、“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之“(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之“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原文:“(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修改为:“(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3、“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原文:“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增加“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实行场内T+0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的表述。

  (2)“(四)申购、赎回的组合证券交收、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和程序”

  原文:“T 日的申购赎回发生的证券交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T 日收市后完成,基金托管人应在T+1日开盘前核对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证券余额;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和现金差额分别于T+1 日和T+2 日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公司的结算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现金替代款的退款和补款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办理。”

  修改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

  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T 日的申购赎回发生的证券交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T 日收市后完成,基金托管人应在T+1日开盘前核对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证券余额;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和现金差额分别于T+1 日和T+2 日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公司的结算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现金替代款的退款和补款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办理。

  场外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申购、赎回上述有关数据,且不晚于基金托管人执行申购、赎回指令前,并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场外申赎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4:00之前将基金应收款从清算专用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9:00前将基金应付款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交收日11:00前划付基金应付款。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基金托管人原因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当存在基金应付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否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在发生场外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九、基金收益分配”之“(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原文:“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修改为:“2、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采用现金分红;”

  5、“十、信息披露”之“(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原文:“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申购赎回清单、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修改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申购赎回清单、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6、“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原文:“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修改为:“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7、“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原文:“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修改为:“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2)“(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原文:“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修改为:“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十五、禁止行为”

  原文:“1、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三十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3、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修改为:“1、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3、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七十四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9、“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之“(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原文:“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修改为:“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最新配套规定对基金合同的相应内容进行了如下修改: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改为“中国证监会备案”;相应表述中的“核准”改为“备案”。

  11、“《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改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四、 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场外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3日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场外

  基金份额之间转换业务及与易方达货币

  市场基金之间赎回转申购业务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2015年1月26日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上证中盘ETF”,场内申赎代码:510131)与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沪深300ETF”,场内申赎代码:510311)、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沪深300医药ETF”,场内申赎代码:512011)、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沪深300非银ETF”,场内申赎代码:512071)、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内申赎代码:159915)的场外基金份额之间日常转换业务,办理易方达上证中盘ETF场外基金份额与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A级110006;B级110016)之间的赎回转申购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场外基金份额之间日常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

  (一)概念及适用范围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次开通的日常转换业务包括:易方达沪深300ETF场外基金份额、易方达沪深300医药ETF场外基金份额、易方达沪深300非银ETF场外基金份额、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基金份额与易方达上证中盘ETF场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二)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上述基金场外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交易截止时间为基金开放日的14:0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场外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可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三)转换的费率

  上述基金场外基金份额之间互相转换时,基金转换费率采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算法,具体如下:

  (1)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G)]/E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G为对应的转入基金申购费率;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转入基金申购费。

  (2)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及转入基金申购费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入基金有申购费用,收取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上述基金场外份额转换产生的转入基金申购费用,全额归入转入基金基金资产。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上述基金场外份额转换产生的赎回费,全额归入转出基金基金资产。

  (3)具体转换费率举例

  1)当易方达上证中盘ETF为转出基金,易方达沪深300ETF为转入基金时,转换对应的转出基金即易方达上证中盘ETF赎回费率为0.15%:转换对应的转入基金即易方达沪深300ETF的申购费率为0.05%。

  2)当易方达沪深300ETF为转出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ETF为转入基金时,转换对应的转出基金即易方达沪深300ETF赎回费率为0.15%:转换对应的转入基金即易方达上证中盘ETF的申购费率为0.05%。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举例

  假设某持有人持有易方达上证中盘ETF场外份额200万份,现欲转换为易方达沪深300ETF场外份额;假设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转入基金易方达沪深300ETF份额净值为1.010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15%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05%。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2,000,000.00×1.100 =2,200,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2,200,000.00×0.15%=3300.00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2,200,000.00-3300.00)×0.05%÷(1+0.05%)=1097.80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3300.00+1097.80=4397.80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2,200,000.00-4397.80=2,195,602.2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2,195,602.2÷1.010=2,173,864.00份

  基金转换费用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2位小数,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四)其他与基金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场外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场外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7)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上述转换转入的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转换的办理程序

  场外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办理转换业务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规定详见《易方达旗下ETF场外申赎等直销业务指南》,该指南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efunds.com.cn)下载。账户和交易申请表可以向直销中心索取或从本公司的网站(www.efunds.com.cn)下载。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易方达上证中盘ETF场外份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00万份(如投资者的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且申请份额数需为整数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的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易方达沪深300ETF场外份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00万份(如投资者的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且申请份额数需为整数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的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易方达沪深300医药ETF场外份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50万份(如投资者的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且申请份额数需为整数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的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易方达沪深300非银ETF场外份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50万份(如投资者的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且申请份额数需为整数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的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00万份(如投资者的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且申请份额数需为整数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的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1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5)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中,上述基金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场外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场外净转出申请(场外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场外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场外基金转出与场外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对场外转出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场外转出和基金场外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场外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场外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出或转入;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含转换转入,下同)或赎回(含转换转出,下同)上限,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或转换转出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净申购或净赎回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或赎回上限时,该笔转换转入或转换转出申请将被拒绝;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6、7 项以外的暂停转入或转出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转入或转出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转入或转出公告。在暂停转入或转出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转入或转出业务的办理。

  (7)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赎回转申购业务的有关事项:

  (一)概念及适用范围

  赎回转申购是指基金投资者向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基金份额的同时按照约定的方式申购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业务。

  本次开通的赎回转申购业务包括:易方达上证中盘ETF场外份额与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之间的赎回转申购业务。

  (二)赎回转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和申购基金的共同开放日办理上述赎回转申购业务,交易截止时间为基金开放日的14:0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赎回转申购的份额计算及相关费用

  1、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转申购易方达上证中盘ETF场外份额时,按照货币市场基金1.000元的份额净值及T日申请赎回的份额数量计算申购后者的金额。在投资者全部赎回货币市场基金时,货币市场基金的未付收益部分不计入申购金额,将在T+1日后返还给投资者。

  2、易方达上证中盘ETF场外份额赎回转申购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易方达上证中盘ETF的T日份额净值的估计值、赎回费率等因素计算出预估赎回金额,以此预估赎回金额作为申购货币市场基金的金额。实际赎回净额与预估赎回金额之间的差额不计入申购金额,该差额通常情况下为正数,将由基金管理人在T+2日后返还给投资者,当该差额出现为负数的特殊情况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者追索。

  3、相关费用

  1)办理基金赎回转申购的费用由赎回基金赎回费及申购基金申购费两部分构成。

  2)申购基金时,如涉及的基金有申购费用,收取该基金的申购费用。

  3)赎回基金时,如涉及的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4)各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参见上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相关公告。

  4、份额计算方法

  (1)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转申购易方达上证中盘ETF场外份额的情形:

  赎回金额=赎回基金申请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基金份额净值

  (下转B5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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