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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龙马环卫 股票代码:603686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福建省龙岩经济开发区) 2015-0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环卫”、“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0,000万股,本次拟发行股数不超过3,335万股流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3,335万股,以上股份均为流通股。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桂丰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发起人股东陈敬洁、荣闽龙、林川、杨育忠、林侦、魏文荣、林顺田、李小冰、陈永奇、李开森、连泉、林鸿珍、沈家庆、罗翔、王建群、宋奎洋分别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法人股东富邦投资、涌源投资、华兴创投以及除上述发起人股东之外的其他四十三位自然人股东分别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法人股东兴烨创投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中,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桂丰、陈敬洁、杨育忠、荣闽龙、李小冰、陈永奇、李开森、林侦、林鸿珍除了出具上述承诺外,均特别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张桂丰、陈敬洁、杨育忠、荣闽龙、李小冰、陈永奇、林鸿珍承诺: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将在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二十五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回购公司股票; (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相关人员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本人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二)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在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二十五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本人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本人也将停止增持公司股票。如未履行前述增持措施,本人将放弃领取公司当年薪酬和分红。本人也将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三、关于本次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有权部门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桂丰的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有权部门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桂丰以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有权部门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中介机构对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兴业证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因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因本单位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桂丰的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减持;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6、违反本意向进行减持的,全部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陈敬洁、杨育忠的承诺 1、未来在不违反《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个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减持公司股份。 2、如果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违反本意向进行减持的,全部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就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本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同意采取下列措施: (1)本人同意公司暂停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红利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违反承诺后、赔偿完毕前减持公司股份(包括上市前和上市后所获的公司股份),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4年6月30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2014年1-9月财务报表的相关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2014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91,506.7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3.7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319.9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44.5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审阅了公司2014年1-9月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认真审阅了公司2014年1-9月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模式、销售模式和采购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出现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其他重大不利因素,预计2014年度以及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较上年同期无重大变化。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号”文批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号”文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龙马环卫”,证券代码“603686”;其中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3,335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1月26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年1月26日 (三)股票简称:龙马环卫 (四)股票代码:60368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335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35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335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二)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如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张桂丰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3,001.25万股股份,占本公司发行前股本的30.0125%,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张桂丰先生作为本公司的主要创始人,公司设立时即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设立以来一直担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导公司重要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一直未发生变化,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桂丰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4年参加工作,曾先后担任福建龙马集团龙岩拖拉机厂技术科技术员、研究所所长、总工程师、副总经理,2002年3月先后担任龙马有限总经理、董事长;曾先后获得“闽西十大优秀企业家”、“全国机械行业优秀企业家”、“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物”等称号;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龙岩市政协委员,龙岩经济开发区企业与企业家联合协会会长。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28,570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335万股 二、发行价格:14.8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取向网下投资者配售与网上按市值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9,558.1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月20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10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1.38元(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44,954.545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48元(按照2014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加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70元(按照201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21.2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3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2011年-2014年1-6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预计:2014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净利润约12,000万元-13,500万元,2014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约11,500万元-13,000万元。其中,2014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比2013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9,314万元增长约23.47%- 39.57%。 上述业绩数据为本公司的初步预测,未经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阅或审核,具体数据将在本公司2014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模式、销售模式和采购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出现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其他重大不利因素,预计2014年度以及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较上年同期无重大变化。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1、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账户名称: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71100100100365934 金额:21,568.01万元 用途:环卫专用车辆和环卫装备扩建项目 2、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账户名称: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92902562210588 金额:3,387.05万元 用途:研发中心项目 3、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账户名称: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6010154500001272 金额:19,999.485万元 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亦、王廷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0层 联 系 人:雷亦、王廷富、谢雯 电 话:021-38565817 传 真:021-3856570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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