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1-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国风塑业 股票代码:000859 编号:2015-011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按期收回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五届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委托徽商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向庐江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元的委托贷款,期限12个月(详情请见公司2014年1月9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为 2014-002《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2014年1月24日、2月7日,公司通过徽商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向庐江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3500万元、1500万元,期限12个月。 根据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上述委托贷款已于2015年1月22日按期收回本金5,000万元,累计收到委托贷款利息632.10万元。 特此公告。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4日
股票简称:国风塑业 股票代码:000859 编号:2015-012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经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以4,9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到期归还募集资金专户。(详细情况见于2014年10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国风塑业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015年1月23日,公司已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及时通知了公司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4日
股票简称:国风塑业 股票代码:000859 编号:2015-013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23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22日下午3:00 至2015年1月23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第四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琼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284,915,7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09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5,230,7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77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49,684,9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315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450,0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5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357,5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8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投资控股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4,885,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20,0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11%;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卢贤榕、徐兵; 天禾律师认为,国风塑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国风塑业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皖天律证字第00014号《关于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4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