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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8 证券简称:金固股份 编号:2015-005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1-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65 号)核准,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23,393,35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3,959,974.7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23,634,282.5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0,325,692.16元。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2月19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271号)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已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以下简称"富阳交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富阳交行,丙方为国信证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06068860018175678911,截至_2014年_12月_19日,专户余额为612,286,475.6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00万只新型高强度钢制轮毂和200万只车轮生产线项目"之首期投资项目"年产500万只新型高强度钢制轮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懿、陈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可以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查询时相关工作人员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丙方。甲方应每月向丙方提供募集资金账户支出明细,同时按丙方要求填写募集资金台账。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5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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