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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5-01-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A17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13.15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5,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78,900万元,均为新股发行。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月20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0076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为5,114万元,均由发行人承担。根据“信会师报字[2015]第110076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每股发行费用:1.61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73,786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15元/股(按照2014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0.5720元/股(每股收益按照2013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 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3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1年-2014年1-9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于公告中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公司预计2014年全年归属于母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约3.2亿元-3.6亿元,较2013年全年归属于母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28,034.27万元增长约14.15%-28.41%;2014年全年归属于母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3.0亿元-3.4亿元,较2013年全年归属于母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6,313.53万元增长约14.01%-29.21%。净利润增长的主要原因2014年公司销售继续平稳增长。 上述业绩预计情况是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对经营情况初步测算做出,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14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根据公司2015年1月以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5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约10%-20%,主要原因是公司销售继续平稳增长。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2015年1月6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本公司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310069037018010123731、1001780429300888838、98740158000001988。2015年1月20日,本公司及保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杰、王廷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八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荣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0层 电 话:021-38565735 传 真:021-38565707 保荐代表人:李杰、王廷富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推荐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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