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1-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股票代码:000958 信息披露义务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石家庄高新区昆仑大街1号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3单元19-21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3单元19-21层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方能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注:王景明兼任东方能源和河北公司总会计师,张军兼任东方能源和河北公司燃料和物资部主任。 (三)东方集团的股权结构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注:上述人员均不存在兼职情况。 (三)财务公司的股权结构 ■ 注: 中电投集团直接持有财务公司的79.8%的股权,通过下属单位间接持有财务公司20.2%的股权,合计持有财务公司100%的表决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财务公司和东方集团均不存在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 ■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自身发展的需要。 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执行法院裁定而导致的。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和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义务披露人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持有东方能源22,770,000股股份,占东方能源总股本的4.71%。 信息义务披露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东方能源80,005,412股股份,占东方能源总股本的16.5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义务披露人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累计减持所持有的东方能源22,770,000股股份,占东方能源总股本的4.71%,具体减持情况如下表所示: ■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冀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电投河北电力有限公司与辛集市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委托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拍卖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3100万股股票,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3635万元竞得。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2015年1 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2015年1月2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石执字第00103-6号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2015年1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2015年1月26日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股票代码:000958 信息披露义务人: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新台子镇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0号汉庭16楼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方能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 ■ (二)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注:上述人员均不存在兼职情况。 (三)嘉旭铜业的股权结构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嘉旭铜业不存在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河北高院执行司法过户,导致增持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3100万股。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数量为3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4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5日,公司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0)石执字第00103-5号执行裁定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08)冀民二初字第1 9号民事判决书,因执行中电投河北电力有限公司与辛集市东方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80,005,412股,持股比例16.55%)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3,10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6.41%)。经过拍卖后,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3635万元获得公司此次拍卖的3,100万股股票。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对东方能源股权进行买卖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授权代表: 2015年1月2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石执字第00103-6号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授权代表: 2015年1月26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