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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5-002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5-01-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黄峙玮(曾用名:黄世伟)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披露了绵阳中院受理黄峙玮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5),绵阳中院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判决结果 绵阳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之规定,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决如下: 1、被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黄峙玮交付2012年中国第十四届专利发明奖证书; 2、驳回原告黄峙玮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6175.00元,由原告黄峙玮承担200000.00元,被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1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2014年业绩没有影响,对公司2015年业绩影响极小,对公司目前的生产运营也没有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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