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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5- 11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5-01-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2015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27日~1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27日15:00~2015年1月28日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前埔路16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五令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7名,代表有表决股份共计 232,459,947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572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7人,代表有表决股份231,972,26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4.436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10人,代表有表决股份数487,687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35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蒙发利(香港)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2,418,5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2%;反对3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396,3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3017%;39,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244%;1,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 (二 )《关于2015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2,418,5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2%;反对3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396,3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3017%;39,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244%;1,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2,388,4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4%;反对7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1%;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366,2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0670%;7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9289%;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2015年1月13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志军、罗啸威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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