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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亿城投资 公告编号:2015-013 亿城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1-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月30日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29日-2015年1月30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29日15:00-1月30日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海航实业大厦16层亿城投资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 朱卫军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25人,代表股份387,860,8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11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94,453,9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58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17人,代表股份93,406,9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309%。 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24人,代表股份102,084,4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3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677,4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0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17人,代表股份93,406,9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3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孟梓、冯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562,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1%;反对2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弃权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86,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80%;反对2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4%;弃权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6%。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526,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弃权8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50,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25%;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3%;弃权8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2%。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526,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弃权8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50,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25%;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3%;弃权8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2%。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4、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93,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17,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1%;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3%;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6%。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5、关于公司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93,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17,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1%;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3%;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6%。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6、关于公司变更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第一项:发行规模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93,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17,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1%;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3%;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6%。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第二项: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93,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17,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1%;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3%;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6%。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第三项:债券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93,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17,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1%;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3%;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6%。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第四项:利率水平及确定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93,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17,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1%;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3%;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6%。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第五项:承销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93,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17,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1%;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3%;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6%。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第六项:募集资金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93,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17,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1%;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3%;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6%。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第七项: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93,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17,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1%;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3%;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6%。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第八项:上市场所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93,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17,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1%;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3%;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6%。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第九项:担保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93,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17,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1%;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3%;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6%。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项:偿债保障措施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93,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17,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1%;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3%;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6%。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一项: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93,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17,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1%;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3%;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6%。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93,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17,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1%;反对2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53%;弃权1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6%。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孟梓、冯雪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亿城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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