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易方达沪深300ETF及其联接基金
调整产品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与
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降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支出、提升投资者的投资体验,经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旗下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沪深300ETF”)、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沪深300ETF联接基金”)的管理费率进行调整,并向易方达沪深300ETF联接基金的持有人收取销售服务费。
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沪深300ETF及其联接基金管理费率调整方案
1.沪深300ETF的基金管理费率调整方案
沪深300ETF的基金管理费由“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调整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即,2015年2月1日沪深300ETF的基金管理费按2015年1月31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以后依此类推。
2.沪深300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调整方案
沪深300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由“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调整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年费率计提”。即,2015年2月1日沪深300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按2015年1月31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2015年1月31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年费率计提,以后依此类推。
二、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
根据上述费率调整方案以及2013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2014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两只产品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投资者也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查阅修订后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
三.沪深300ETF联接基金销售服务费收取方案
根据易方达沪深300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在0至0.5%的范围内,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公告后实施”。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沪深300ETF联接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即,2015年2月1日沪深300ETF联接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2015年1月31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以后依此类推。
四、重要提示
此次产品费率调整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自2015年2月1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31日
附件: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章节名 | 小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一、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二、释义 | |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9.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
|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
| 2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24.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 27.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27.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
五、基金备案 | (二)基金募集失败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非直销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之“(2)通讯方式开会”“5)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之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三)条所规定的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之“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之“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十四、基金的投资 | “(八)投资限制”之“1.组合限制”第(7)款“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作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不受、不计入《运作办法》第三十一条的下列限制:①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②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作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不受、不计入《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下列限制:①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②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
十四、基金的投资 | “(八)投资限制”之“2.禁止行为” |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十五、基金的财产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 |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之“1.差错类型” |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之“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非直销销售机构; |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非直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二、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章节名 | 小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作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不受、不计入《运作办法》第三十一条的下列限制:①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②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作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不受、不计入《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下列限制:①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②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
十一、基金费用 |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5%年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年费率计提。 |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之“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之“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十五、禁止行为 |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
三、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章节名 | 小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一、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二、释义 | |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
| 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
| 26.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26.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 27.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27.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人投资于沪深300ETF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沪深300ETF的基金份额;二是采取场内申赎的方式,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沪深300ETF;三是采取场外申赎的方式,现金申赎,金额申购、份额赎回沪深300ETF份额,有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与沪深300ETF场外申赎的区别主要在于,最低申购金额与最低赎回份额限制远低于沪深300ETF,此外在申赎费率上也存在区别. |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人投资于沪深300ETF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沪深300ETF的基金份额;二是采取场内申赎的方式,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沪深300ETF;三是采取场外申赎的方式,现金申赎,金额申购、份额赎回沪深300ETF份额,有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与沪深300ETF场外申赎的区别主要在于,最低申购金额与最低赎回份额限制远低于沪深300ETF,此外在申赎费率上也存在区别. |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之“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0.选择、更换非直销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非直销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召开事由”之“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非直销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三)条所规定的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之“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之“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十二、基金的财产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 |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之“1.差错类型” |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之“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 |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年费率计提 |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非直销销售机构; |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 |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非直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四、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章节名 | 小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十一、基金费用 |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5%年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年费率计提。 |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之“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之“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东莞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经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银行”)协商一致,自2015年2月1日起,本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莞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编号 | 基金代码 | 基金名称 |
1 | 000147 | 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基金A |
2 | 000404 | 易方达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
3 | 110001 | 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型基金 |
4 | 110002 | 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型基金 |
5 | 110003 | 易方达50指数基金 |
6 | 110005 | 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型基金 |
7 | 110008 |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基金B |
8 | 110009 | 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基金 |
9 | 110010 | 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基金 |
10 | 110011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基金 |
11 | 110012 |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
12 | 110013 | 易方达科翔股票型基金 |
13 | 110015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基金 |
14 | 110017 |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A |
15 | 110019 | 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
16 | 110020 | 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基金联接基金 |
17 | 110021 |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
18 | 110022 |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基金 |
19 | 110023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 |
20 | 110025 | 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基金 |
21 | 110026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
22 | 110027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基金A |
23 | 110029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基金 |
24 | 110030 | 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基金 |
25 | 110035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基金A |
26 | 110037 |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基金A |
27 | 112002 | 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 |
28 | 118001 | 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基金 |
29 | 118002 |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 |
30 | 161115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基金(LOF) |
31 | 161116 | 易方达黄金主题基金(LOF) |
32 | 161118 |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基金基础份额 |
二、活动时间:
自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若有变动,本公司或东莞银行将另行公告。
三、活动内容:
1.优惠活动期间,投资者通过东莞银行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申购上述适用基金,享有如下费率优惠:原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高于0.6%的,申购费率按6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低于0.6%或等于0.6%或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2.优惠活动期间,投资者通过东莞银行柜台、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定期定额投资上述适用基金,享有如下费率优惠:原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高于0.6%的,定期定额投资费率按8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8,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低于0.6%或等于0.6%或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上述适用基金的原申购费率参见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相关公告。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司所管理的尚未参加本优惠活动的开放式基金及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是否参与此项优惠活动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另行公告。
2. 本优惠活动的规则以东莞银行的规定为准。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3. 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产品的日常申购手续费或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不包括基金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优惠活动期间,通过东莞银行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仅享有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不同时享有申购费率优惠。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五、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东莞银行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网址:www.e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