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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进一步细化退市配套规则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证券资产规模要在50万元以上 2015-01-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徐婧婧 胡学文
证券时报记者 徐婧婧 胡学文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为落实《股票上市规则》中的退市新规,深交所和上交所对与退市相关的配套规则进行了完善,并于昨日对外发布实施。 深交所方面,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下称“《深交所重新上市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下称“《深交所整理期规定》”)两项退市配套制度进行了修订。 上交所方面,修订的三项退市配套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下称“《上交所重新上市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下称“《上交所整理期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针对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条件,《深交所重新上市办法》对重新上市申请、受理和审核等环节具体要求进行修订,区分主动退市、强制退市等不同退市情形作出了差异化规定。根据《退市意见》精神,《整理期规定》对本所退市整理期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明确强制退市必须提供退市整理期制度安排,并完善了退市整理期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上交所重新上市办法》针对不同情形退市公司,在重新上市的申请程序、申请文件等方面作出了差异化安排。 为鼓励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尊重公司自治,形成“能上能下,进退自如”的市场化流动机制,上交所对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规定了一定的多项“优待”措施,主要体现在申请间隔期、申请文件和审核程序三方面。一是在申请间隔期方面,如前所述,主动退市公司可以在退市后随时申请重新上市;二是在申请文件方面,公司认为相关申请文件不适用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免于提供;三是在审核程序方面,上交所作出是否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的时间减半,由常规的六十个交易日缩短为三十个交易日。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具有突发性强、违规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等特点,对投资者利益和市场发展的危害程度最高。为提高重大违法公司的违规成本,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上交所设置了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的前置条件。 针对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的退市公司,《上交所整理期规定》规定,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选择是否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据了解,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将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若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可能会造成其股票交易大幅波动,不利于市场稳定,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此,有必要尊重公司及股东自主意愿,由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自主决定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 在具体安排上,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选择下述两议案之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是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二是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不同表决结果,相应作出不同的安排,要么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直接终止上市,要么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上交所在《风险警示板办法》中增加了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的内容。办法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但不得买入。 深交所则规定,要求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交易经验和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证券资产规模。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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