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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2-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0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月23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月30日上午9:00在北京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1320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其中唐双宁先生、高云龙先生、郭新双先生、薛峰先生、殷连臣先生、朱宁先生、徐经长先生和李哲平先生现场出席会议,陈明坚先生授权委托殷连臣先生、杨国平先生授权委托薛峰先生、熊焰先生授权委托徐经长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董事会有效表决数占董事总数的100%。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郭新双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薪酬、提名与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公司2014年年终奖总额以及2015年奖金计提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对总裁进行2015年度经营管理授权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自营业务规模的议案》,同意:

  1、2015年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规模上限为净资本的250%(监管标准为不超过净资本的500%)。

  2、2015年自营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品投资规模上限为净资本的80%(监管标准为不超过净资本的100%)。

  3、董事会要求管理层严格遵循审慎原则进行自营业务操作,公司实施自营投资过程中如果发生情况变化,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自营额度进行调整并予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公司信用业务总规模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信用业务总规模(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约定购回业务、以自有资金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及股权激励融资业务等)由人民币450亿元调增至人民币800亿元,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资金情况、风控指标和监管要求,严格遵循审慎原则,在前述总规模内确定不同时点的业务控制规模。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议案》,同意:

  1、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最终以监管部门核准意见为准),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

  2、公司获得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后,如涉及《公司章程》的变更,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公司章程》变更手续及工商变更手续。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同意发行境外债券融资工具的具体安排如下:

  1、品种:按实际发行情况可分为商业贷款、债券、次级债券或结构性票据。

  2、期限: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10年(含10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3、利率:本次发行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及其计算和支付方式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如有)根据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及相关规定确定。

  4、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将由公司或公司的境外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以一次或多次或多期的形式在中国境外公开或私募发行。在符合以下①、②、③项所列条件的前提下,可由公司在境外设立的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离岸公司作为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主体,在境外发行一次或多次或多期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

  ①该等全资附属离岸公司在香港或其它合适的离岸法域设立,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等全资附属离岸公司100%权益。

  ②拟设立的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离岸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1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公司名称以审批和注册机构最终核准注册为准。

  ③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并已履行必要的监管部门审批程序。

  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规模合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公司净资产额的50%(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以外币发行的,按照该次发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限的相关要求。

  具体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发行时机、分期、币种和发行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5、发行价格: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依照每次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6、担保及其它安排: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将由公司或公司符合资格的全资附属公司为发行主体,并由公司、该全资附属公司及/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出具支持函、维好协议及/或其他市场惯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按照每次发行结构而定。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业务运营需要,调整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或项目投资等用途。

  8、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条件的境内外投资者。

  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依法确定。

  9、债务融资工具上市

  就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申请上市相关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董事会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同意将上述所获授权转授权给公司总裁(以下简称“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

  如果董事会及/或其获授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则公司可在该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有关部分发行。

  11、本次发行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事项

  为有效协调本次发行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及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董事会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同意将上述所获授权转授权给获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发行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①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相关债务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发行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合适的发行主体、发行时机、具体发行数量和方式、发行条款、发行对象、期限、是否一次、多次或分期发行及多品种发行、各次、各期及各品种发行规模及期限的安排、面值、利率的决定方式、币种(包括离岸人民币)、定价方式、发行安排、担保函、支持函及/或维好协议等市场惯用的信用增级安排、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具体配售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登记注册、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上市及上市场所、降低偿付风险措施、偿债保障措施等(如适用)与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②根据有关规定全权办理与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离岸公司设立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境内外的核准、备案、注册登记手续等。

  ③决定聘请中介机构,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担保协议、支持函等信用增级协议、债券契约、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受托管理协议、清算管理协议、登记托管协议、上市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等)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及最终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备忘录、与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公告、通函等);

  ④为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选择并聘请受托管理人、清算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清算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则(如适用);

  ⑤办理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一切申报及上市事项(如适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市及公司、发行主体及/或第三方提供担保、支持函等信用增级协议的申报材料,签署相关申报文件及其它法律文件;

  ⑥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⑦办理与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其它相关事项;

  ⑧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授权基础上,董事会同意授权其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务。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股东大会决议失效或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孰早之日止(视届时是否已完成全部本次境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而定)。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期权经纪业务的议案》,同意:

  1、公司向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申请期权经纪业务资格,并在取得业务资格后,依照监管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

  2、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期权经纪业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等事宜。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结售汇业务、外汇买卖等外汇业务的议案》,同意:

  1、公司开展结售汇业务、外汇买卖等外汇业务,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向有关监管部门申请开展结售汇、外汇买卖等外汇业务的资格。

  2、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公司开展结售汇业务、外汇买卖等外汇业务的基本制度,确定投资规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相关事宜。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认购中证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出资2亿元认购中证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每股1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70%股份的议案》,同意:

  1、公司全资香港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新鸿基有限公司签署股份买卖协议,以现金40.95亿港元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的70%股份。

  2、同意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依据股份买卖协议的相关条款以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对价,及完成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70%股份的交割。

  3、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配合及协助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交易相关的全部监管审批程序,并全权办理相关手续以及签署与上述交易相关的文件及进行其他一切相关事宜。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须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本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附件: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3日

  

  附件: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境外收购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70%股份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70%股份的议案》时,审议、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宁、徐经长、熊焰、李哲平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0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70%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5年2月1日,本公司全资香港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或“光证金控”)及新鸿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或“新鸿基”)签订了一项买卖协议,光证金控将依据其已同意的相关条款及该协议条件以40.95亿港元的购买价向新鸿基收购其持有的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70%股份。本交易交割后,目标公司将成为光证金控的一家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的一家间接控股子公司。此项收购的交割须待多项条件在最终截止日或之前达成或获豁免方可完成。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本公司四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批准:

  1、同意公司全资香港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新鸿基有限公司签署股份买卖协议,以现金40.95亿港元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的70%股份。

  2、同意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依据股份买卖协议的相关条款以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对价,及完成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70%股份的交割。

  3、授权本公司经营管理层配合及协助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交易相关的全部监管审批程序,并全权办理相关手续以及签署与上述交易相关的文件及进行其他一切相关事宜。

  根据本公司《章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次收购事项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须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证金控及新鸿基已于2015年2月1日签订了一项买卖协议,光证金控将依据相关条款及该协议条件以40.95亿港元的购买价向新鸿基收购目标公司的70%股份。本交易依据买卖协议条款交割后,目标公司将成为光证金控的一家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的一家间接控股子公司。

  本次收购事项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须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 买卖协议

  1、日期

  2015年2月1日

  2、协议方

  (a) 新鸿基,卖方

  (b) 光证金控,买方

  3、购买价

  光证金控根据买卖协议应支付的收购购买价为40.95亿港元,该金额由订约双方根据新鸿基金融有限公司综合资产净值估计值及目标集团前景后公平磋商议定。如交割日新鸿基金融有限公司的实际综合资产净值相比上述综合资产净值估计值差异超过4,095万元港元,买卖双方将会对上述差异部分做相应调整。

  4、购买价支付

  建议收购的购买价将通过光证金控内部资源及其认为合适、必要或适宜的外部融资的方式取得,且将由光证金控按以下方式以现金支付:

  (a) 在买卖协议签署之后的一个工作日或之前,光证金控须向新鸿基支付一笔金额为5.85亿港元的款项(「保证金」);

  (b) 于本交易交割日,光证金控须向新鸿基支付购买价余款35.1亿港元(即购买价扣除已付保证金)。

  5、先决条件

  新鸿基及光证金控根据买卖协议买卖目标公司的70%股份的义务须在下列各项条件达成(或获豁免(若适用))后方履行:

  (1)新鸿基的股东大会审批通过本次交易;

  (2)新鸿基对目标集团的重组基本完成;

  (3)本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本次交易;

  (4)光证金控完成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要成为目标集团的控股股东而需要的事先审批或通知,包括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机构。

  (5)其他条件

  (a)自《买卖协议》签署之日起到股份交割日期间的任何时点新鸿基金融有限公司之综合资产净值相比其2015年1月31日之综合资产净值没有降低6亿港元或之上金额;

  (b)占目标集团2014年财政年度(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收入以上的持牌公司牌照发生牌照被没收、被暂停等事项。

  如果在最终截止日下午5时以前上述任何先决条件未达成或载于上文5(2)及5(5)的先决条件未获豁免,则协议方不受继续买卖目标公司的70%股份的约束且买卖协议将自动终止。

  6、交割

  本交易交割将在上述所有先决条件均根据买卖协议达成或获豁免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但不应晚于最终截止日)发生。于本交易交割后,光证金控将持有目标公司的70%股份,因此,目标公司将成为光证金控的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

  三、 目标集团概况

  1、一般信息

  目标公司为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公司,并为新鸿基的直接全资子公司。于《买卖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的已发行股本为50,000美元并已获悉数认购及缴足股款。该股本分为5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股份,所有该等已发行股份均由新鸿基持有。目标公司控股经营新鸿基金融有限公司(Sun Hung Kai Financial Ltd),业务范围包括经纪业务(主要含股票及期货)、财富管理、保证金融资、资产管理、资本市场销售、资料研究及杠杆式外汇交易等业务。

  2、目标集团的企业架构

  (1)买卖协议签署日的企业架构图

  ■

  (2)交割日前,卖方会将目标公司的11家附属公司从上述2(1)所示的企业架构图中剥离。

  剥离的11家公司主要是一些目标公司的参股公司、用于控股运作的公司、银行等与证券业务不相关的公司。11家附属公司账面净资产值现为3.6亿港元(未经审计)。

  3、新鸿基金融有限公司的财务信息

  以下为新鸿基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的合并经审计的基本财务信息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合并未经审计的基本财务信息。

  ■

  备注:本处披露的财务信息由独立的财务和税务顾问依据卖方提供的尽职调查资料整理所得。

  四、各方概况

  1、新鸿基

  新鸿基是一家根据香港法律设立、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一家公司(上市代码为HK.86),新鸿基于本公告日持有目标公司所有已发行股本。

  2、光证金控

  光证金控是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0年11月19日在香港注册设立的全资香港子公司,主要业务是金融服务。

  五、本次收购对本公司的影响

  国际化战略是本公司五年发展战略规划中的重要战略之一。本公司将通过不断践行国际化战略,实现境内外业务一体化,整体布局公司的境内外业务资源,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收购将对本公司具有特别的战略价值。主要包括:

  1、迅速扩大本公司香港业务基础,赢得发展机遇。

  2、拓展本公司跨境业务边界、丰富产品内涵,提升客户服务能力。

  3、提升本公司及光证金控收入来源及盈利能力、提高多渠道融资能力。

  六、备查文件

  1.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 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七、释义

  ■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3日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0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复牌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因全资子公司正在筹划重要收购事项,经公司申请,已于2015年1月30日停牌并披露了停牌公告。

  2015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70%股份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时披露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70%股份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内容。

  依据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2月3日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3日

  

  证券代码:601788 证券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2015-00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2月2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2月26日 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1320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2月26日

  至2015年2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于2015年2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股东大会文件将于会议召开前的5个工作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参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单位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登记时间:2015年2月16日(星期一)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

  3、登记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

  4、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5、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1、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200040)

  联系电话:021-22169914

  传真:021-22169964

  联系人:赵蕾

  3、参会代表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2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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