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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2-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3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收到股东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宏利”)通知获悉,泰达宏利于2015年1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公司股票20,000,000股,减持比例累计占公司总股本的0.898%。本次减持后,泰达宏利持股仍持有公司99,850,1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48%(相关信息详见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上述权益变动涉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日在巨潮资讯网网站披露,不涉及其他与此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2日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4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

股票代码:000882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电话: 010-66577777

权益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15 年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在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在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比例降低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结束后的正常投资运作行为。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华联股份/上市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达宏利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本报告所涉数据若存在尾数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公司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3、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4、注册资本: 18000万元

5、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0354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7、经营范围:1、基金募集;2、基金销售;3、资产管理;4、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8、经营期限:不定期

9、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2739783322

10、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11、联系电话: 010-66577777

12、主要股东: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任职
弓劲梅中国中国董事长
刘振宇中国中国董事
孙泉中国中国董事
雷柏刚(Robert Allen Cook)加拿大香港董事
何达德(Michael Huddart)澳大利亚香港董事
杜汶高 (Michael F. Dommermuth)美国香港董事
汪丁丁中国中国美国独立董事
周小明中国中国独立董事
何自力中国中国独立董事
杜英华中国中国独立董事
刘青山中国中国董事,总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所持股份,属于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的常规投资操作。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

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的可能。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2015年1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形式减持股份20,000,000股,减持比例为0.898 %。

二、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119,850,100股5.38%99,850,1004.48%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与华联股份的重大交易情况

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华联股份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华联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30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股票代码0008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

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不是华联股份第一大股东

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不是华联股份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继承□ 赠与 □ 其他 □
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119,850,100股 持股比例: 5.38%

本次权益变动后,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 20,000,000 股 变动比例: 0.898 %

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是 √ 否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其在华联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具体计划。

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泰达宏利—广州农商行—定向增发2号资产管理计划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华联股份股票的行为。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弓劲梅

日期:2015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5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收到股东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基金”)通知获悉,华安基金于2015年1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公司股票6,298,600股,减持比例累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3%。本次减持后,华安基金仍持有公司111,304,3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999%(相关信息详见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上述权益变动涉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日在巨潮资讯网网站披露,不涉及其他与此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2日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6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
股票代码:0008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联系电话: 021-38969625

权益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15 年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发行人/华联股份/上市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基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本报告所涉数据若存在尾数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3、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4、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5、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6、注册号:310000000062071

7、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8、主要股东: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姓名在本公司职务性别国籍常住地是否取得其它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朱学华董事长中国上海
冯祖新董事中国上海
马名驹董事中国上海
董鑑华董事中国上海
王松董事中国北京
萧灼基独立董事中国北京
吴伯庆独立董事中国上海
夏大慰独立董事中国上海
张志红监事长中国上海
陈涵监事中国上海
柳振铎监事中国上海
章卫进监事中国上海
李梅清监事中国上海
汪宝山监事中国上海
赵敏职工监事中国上海
诸慧职工监事中国上海
尚志民副总经理中国上海
秦军副总经理中国北京
章国富副总经理中国上海
薛珍督察长中国上海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上市公司贵绳股份40,350,900股股份,占贵绳股份已发行A股股本的16.4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上市公司京东方A4,285,714,284股股份,占京东方A已发行A股股本的12.1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上市公司宁波热电50,800,000股股份,占宁波热电已发行A股股本的6.80%。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贵绳股份、京东方A、宁波热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减持转让所持股份的目的是因资产配置需要。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华联股份2013年实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获得华联股份117,602,9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5.28%。该股份于2015年1月23日解除限售。

截止到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仍持有华联股份111,304,300股,占华联股份总股本的4.999%。

二、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截止2015年1月30日收盘,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华联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6,298,600股,占华联股份总股本的0.283%。交易明细如下:

时间数量(股)价格区间(元)减持方式
2015.1.306,298,6003.46大宗交易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与华联股份的重大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华联股份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四、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华联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并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四日

附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市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股票代码0008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信息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117,602,900股 持股比例:5.2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持股数量:111,304,300股 持股比例:4.999%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有增持或减持可能,无具体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朱学华

签署日期: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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