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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2-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355 股票简称:精伦电子 编号:临2015-013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本公司股票交易于2015年1月29日、1月30日、2月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2015年1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2015年1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第B12版,《中国证券报》第B041版,《证券时报》第B48版,《证券日报》第C16版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经核实,目前公司一切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3、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张学阳先生(持股37,000,000股,占总股本15.04%)和公司管理层函证,除上述已披露信息,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并承诺至少未来3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已披露信息,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3日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2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鸿博昊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6156号《民事判决书》,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鸿博昊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昊天"或"原告")起诉北京国彩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彩"或"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鸿博昊天于2013年10月17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北京国彩向鸿博昊天返还租赁经营保证金、已支付的设备转让款等共计7144.24万元。 2013年11月27日,北京国彩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鸿博昊天支付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经营亏损、设备维修费、企业经营权占有使用费等费用。 关于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13年10月2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9)以及《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3-060)。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经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经营资产框架协议》、《租赁经营资产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租赁经营资产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北京国彩返还鸿博昊天保证金7,483,526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3、北京国彩给付鸿博昊天保证金2,516,474元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4、北京国彩返还鸿博昊天设备转让款25,571,9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5、北京国彩给付鸿博昊天设备转让款2,875万元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6、鸿博昊天给付北京国彩设备零件货款及设备维修费共计7,070,4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7、驳回原告和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按判决书要求支付诉讼相关评估费、审计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15年2月2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尚未生效,公司预计不会对2014年度、2015年度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披露该案件的进展。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615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股票代码:002056 股票简称:横店东磁 公告编号:2015-003 债券代码:112057 债券简称:11东磁债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2年2月9日至2012年2月10日发行的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1东磁债"或者"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2月9日支付自2014年2月9日至2015年2月8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2月6日,凡在2015年2月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2月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本期债券至2015年2月9日将期满三年。根据本公司"11东磁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东磁债(112057)。 3、发行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 6、债券利率:"11东磁债"票面利率为7.0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2年2月9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2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期债券相关业务现已由"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11东磁债"于2012年3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5、发行价格:100元/张。 16、年付息次数:1次。 17、每张派息额:7.00元(含税)。 18、本付息期票面利率:7%。 19、本付息期期间:2014年2月9日-2015年2月8日。 20、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00%。 21、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2月9日。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东磁债"的票面利率为7.00%,每1手"11东磁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3.00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2月6日 2、本次除息日:2015年2月9日 3、本次付息日:2015年2月9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2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东磁债"持有人。2015年2月6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2月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区 办公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时金 联系人:吴雪萍 联系电话:0579-86551999 传真:0579-86555328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239号 联系人:严峰、奚飞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9955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0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就公司参股收购Galaz and company LLP100%权益事宜,于2015年1月6日发布了《关于签署项目收购初步协议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5)。 近期,结合尽职调查结果,包括公司在内的买方代表会同本次收购的国内、国际法律顾问、财税顾问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围绕《股权购买协议》中的内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和磋商。日前已就包括SPA(出售购买协议)在内的交易文件的各项主要内容已达成一致,律师正在完善相关文件。 根据包括公司在内的各买方与各卖方签署的《出售和购买之初步协议》约定,本次交易的排他期为至2015年1月31日23:59为止的期间。因项目收购协议的具体细节需反复沟通、协商和确定,各方为此进行了多次的谈判,致使实际进度与预期有一定差异。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经买卖各方友好协商,2015年1月30日,双方共同签署了《出售和购买之初步协议之修改契约》,将排他期延长至2015年2月10日23:59为止的期间。 公司将与相关方密切沟通、进一步统筹安排,加快相关工作的进度。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会议,审议本次重大事项的相关议案。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股票代码:600995 股票简称:文山电力 编号:临2015- 02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信息披露报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原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进一步扩大信息披露的覆盖面,做好投资者关系服务工作,公司于本公告之日起即2015年2月3日起增加《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即:自2015年2月3日起,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二月三日 股票代码:002143 股票简称:印纪传媒 编号:2015-011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股东金翔宇先生关于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5年1月29日,金翔宇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0,000,000股,质押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该笔质押业务已于2015年1月29日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完毕,质押期间上述股份予以冻结不能转让。 本次质押后,金翔宇先生已将其所持公司股份62,589,003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99.23%,占公司总股本的5.66%)申请质押。 特此公告。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03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15年1月29日、2015年1月30日、2015年2月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函问询得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交割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 2、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函问询得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未来3个月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是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纸,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指定的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和报纸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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