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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建立适应新常态的财税机制

2015-02-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何进

  近期,中国政府推出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这无疑有利于中国经济适应新常态,适应新的发展环境。从长远看,为适应经济新常态,中国应尽快建立财税新机制,增强中国税收竞争力和经济竞争力。

  新常态要求建立

  更具弹性的财税机制

  经济新常态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一种经济运行状态,它强调经济运行的客观性,它要求政府在制定经济发展目标、实施经济发展促进措施等方面按客观经济规律进行。

  目前中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的新常态中,即经济增长速度处于换挡期、结构调整处于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处于消化期。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初步核算,2014年国内生产总值63646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4%。第一产业增加值58332亿元,比上年增长4.1%;第二产业增加值271392亿元,增长7.3%;第三产业增加值306739亿元,增长8.1%。2015年1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9.8%,比上月回落0.3个百分点,继2012年9月后再次跌破50%的荣枯分界线,创下28个月新低。上述数据尽管表面上看不尽漂亮,但从深层次看,中国经济已处于新常态中。

  中国经济新常态具有多个方面的特征,例如主流消费需求个性化多样化;投资需求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投资机会涌现;生产能力和产业组织方式生产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市场竞争特点从数量扩张和价格竞争转向质量型、差异化为主的竞争;资源配置模式和宏观调控全面把握总供求关系新变化,科学宏观调控;等等。

  适应经济新常态,应当创新财税机制,建立更具弹性的财税机制。从现状看,对小微企业实施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适应了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新的投资机会的出现,适应了生产能力和产业组织方式生产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资源税制度改革、消费税制度改革等,适应了市场竞争从数量扩张和价格竞争转向质量型、差异化竞争转变;等等。但是,现行财税运行机制中,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地方,如税收制度弹性不足,具体表现在个人所得税调节能力有待加强,财产税制度改革滞后;跨期预算制度实行对经济趋势判断能力有待进一步强化;税制层次有待提升;等等。从未来看,应构建新的更富弹性的财税机制,适应经济新常态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财税机制在结构优化、稳定经济方面的作用,促进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

  健全适应新常态的

  分税制财政体制

  从总体上看,从1994年开始推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成功的,有力地充实了政府财力,特别是提高了中央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中央和地方在财权和事权方面的不均衡、不匹配。目前地方政府用占较低份额的财力承担了较大份额的公共事务,导致地方公共服务不均等化供给加剧,进一步拉大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等一系列问题。

  适应经济新常态,应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基点,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市场和政府边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主导性作用,依据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供给领域,科学构建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各级政府公共支出应与公共收入相匹配。

  中国区域辽阔,区域间经济社会特点差异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存在公共服务需求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应扩大地方政府供给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地方性公共商品和公共劳务规模的扩大,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撑,中央应在坚持统一税法的前提下,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尽快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

  建议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分别进行试点,在东部地区选择深圳进行试点,有四个方面的理由,一是深圳为改革开放窗口,具有丰富的经济改革和税制改革经验,深圳已经经历过多次重大税制改革,改革的承受能力和适应能力强;二是深圳市是具有一定立法权的城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被赋予一定的立法权,这为深圳进行财产税制度改革提供了基础;三是香港财税运行机制很多方面值得借鉴,深圳毗邻香港,便于借鉴香港财税制度;四是经过30年的发展,深圳财产税税基巨大,财产税税源丰富,在财产税税率较低的情况下依然能获得较高的税收收入,这样,一方面可以大幅增加深圳地方财政收入供给地方性公共品和服务,服务深圳居民,另一方面又不会大幅增加深圳居民实际负担。

  提升适应新常态的

  税收法律层次

  适应经济新常态,应当建立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税收法律体系,增强税收法律刚性,约束征纳双方涉税行为。

  首先,应加快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把税收实体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部综合性的涉税法律。制定税收基本法,有助于规范征税人与纳税人行为,有助于贯彻依法治国理念,有助于解决实体税法存在的分散、模糊、重叠、矛盾的问题。税收基本法应当明确税收活动的基本原则,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问题,以及纳税人的权利、税务中介机构行为规范、税收援助制度等。

  其次,应加快提高现有税收法律层次。从现状看,我国税收制度法律层次较低,基本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条例,细则、办法等由国务院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不利于形成刚性的税收法律规范,不利于税收的长期发展。应加快提高税收立法层次步伐,对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出口退税以及国际税收等均应由全国人大立法,对地方性税收也用由全国人大制定原则性的法律。

  再次,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适机推动环境保护税、消费税、遗产税等税种相关制度的改革、完善,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法律体系。

  (作者系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总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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