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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2-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金谷源 公告编号:2015-03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吉林省国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国诺")于2010年8月23日签订了《西昌市菜子地联营金矿股权转让合同》。后吉林国诺以本公司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二中民初字第1501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高民终字第4037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后吉林国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公司与吉林国诺曾于2013年3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后支付了股权转让款490万元,但因故未能全部履行。2013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执字第28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5019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详见公司于2011年11月5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2012年7月25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3年3月13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以及公司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

  目前本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为妥善处理相关债务事宜,本公司于2015年2月1日与吉林国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吉林省国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吉街029楼001号2楼

  被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彭东街9号

  (二)执行依据及请求

  吉林国诺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5019号判决,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3,663,800元及利息。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1、西昌市菜子地联营金矿(以下简称"菜子地金矿")股权转让项目,本公司在此前已完成的支付(共计已支付3040万元)基础上,再行支付吉林国诺3000万元整(此笔款项分5次进行支付),前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债权债务消灭,剩余债务不再履行。

  2、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且本公司已给付第一笔1000万元后,双方派员进驻矿山,对矿山资产、资料和批复批件手续进行清理登记,确认无误后,双方进行交接签字确认,并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交接完毕。

  3、如果甲方能够按约履行本和解协议,则乙方放弃要求甲方按生效判决书给付全部款项的权利。在甲方付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后,双方因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全部清结。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与吉林国诺签订了《西昌市菜子地联营金矿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款确定为6600万元,本公司于2015年2月1日与吉林国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在本次协议前期已支付3040万元基础上,再支付3000万元后双方债权债务消灭,剩余债务不再履行。该协议签订当日,本公司已给付第一笔款项1000万元,目前双方已派员进驻矿山,对矿山资产、资料和批复批件手续进行清理登记,确认无误后,双方将进行交接签字确认,并在5个工作日内交接完毕。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已累计支付4040万元,由于西昌市菜子地联营金矿本期尚未进行评估,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亿城投资 公告编号:2015-015

  亿城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延期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亿城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简称:亿城投资,代码:000616)自2014年12月1日开市起停牌。公司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了进展公告,相关公告均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停牌期间,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积极推进本次重大事项方案论证、尽职调查、审计与评估等相关工作。经论证,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为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购买资产事项。截至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各项基础工作已基本完成,现正在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完善预案文件。但由于该重大事项较复杂,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证信息披露公平性,避免引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申请,公司自2015年2月5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待完成相关审核审议程序后立即复牌。

  公司对未能按计划如期复牌向全体投资者表示诚挚歉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城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本钢板B 证券代码:000761、200761 公告编号:2015-003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票面利率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不超过30亿元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80号文"核准,本期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5亿元。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2015年2月4日9:30--15:00在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进行了票面利率询价,根据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簿记结果,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充分协商和审慎判断,最终确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17%。

  发行人将按上述票面利率于2015年2月5日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公开发行(网上发行代码为"101650",简称"15本钢01"),于2015年2月5日-2015年2月9日面向机构投资者网下发行,具体认购方法请参见2015年2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特此公告。

  发行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2月4日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5-09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押及质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卓业")持有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994,489,916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4.51%,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前,中弘卓业共质押本公司股份987,634,70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4.28% 。

  接中弘卓业通知,中弘卓业近期将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权办理了解除质押和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1月22日,中弘卓业将已质押给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的本公司股份50,090,000股解除了质押,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4%;

  2015年1月27日,中弘卓业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0,090,000股质押给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4%;

  2015年1月28日,中弘卓业将已质押给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的本公司股份67,796,700股解除了质押,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35%;

  2015年2月2日,中弘卓业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67,796,700股质押给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35% 。

  上述解押和质押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中弘卓业共质押本公司股份987,634,70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4.28%。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2月4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皖通科技”估值方法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 第1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对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与相关托管银行协商一致,自2015年2月4日起,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采用"指数收益法"对停牌股票"皖通科技"(股票代码:002331)进行估值。

  本公司将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自上述股票当日收盘价能反映其公允价值之日起,对其恢复按交易所收盘价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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