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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15003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终审结果的公告 2015-02-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晶光电")转交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送达的(2014)浙商外终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东晶光电诉香港科瑞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斯特公司")和浙江昀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昀丰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所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19)。 2014年2月2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2)。 由于科瑞斯特公司和昀丰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2015年2月4日,东晶光电收到省高院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浙商外终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对东晶光电与上诉人科瑞斯特公司和昀丰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调解结果进行了确认。 二、诉讼进展情况 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东晶光电与科瑞斯特公司、昀丰公司对以下内容达成协议并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 1、科瑞斯特公司、昀丰公司支付给东晶光电人民币1300万元,该款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800万元,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若科瑞斯特公司、昀丰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应加付违约金100万元,同时东晶光电有权按照原审判决所确定的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科瑞斯特公司、昀丰公司在按约支付800万元款项后十日内,应将5台蓝宝石长晶炉设备自行负责拆卸运回,东晶光电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若东晶光电故意阻拦科瑞斯特公司、昀丰公司进场致使该项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则科瑞斯特公司、昀丰公司可相应顺延支付500万元款项外,东晶光电还应向科瑞斯特公司、昀丰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3、双方就本案其他事项互不追究。 4、一审案件受理费132403元,由东晶光电负担4948元,科瑞斯特公司负担1274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90元,减半收取50645元,由昀丰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调解书若得以顺利履行,公司将收到退还的设备款、增值税款、公司垫付的材料、电费及补偿款等款项,冲减相应在建工程成本及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商外终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二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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