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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2015-02-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A22版) 第二类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B类”); 第三类为前两类配售对象以外的其余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以下简称“C类”)。 2、配售原则和方式 (1)本次公开发行中老股转让数量大于零时的配售原则 a. 按回拨后(如有)扣除老股转让数量后的网下新股发行数量(以下简称“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40%向A类无锁定申购量同比例配售;按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预设比例不高于10%)向B类无锁定申购量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A类和B类无锁定申购量的未获配部分以及C类无锁定申购量同比例配售。向B类无锁定配售的最终数量占比在预设比例的范围内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比例详见《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b. 若A类无锁定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40%时,其对应申购量全额获配;若B类无锁定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预设比例不高于10%)时,其对应申购量全额获配。 c. 将本次网下老股转让数量的40%向A类有锁定申购量同比例配售;网下老股转让数量的一定比例(预设比例不高于10%)向B类有锁定申购量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A类和B类有锁定申购量的未获配部分以及C类有锁定申购量同比例配售。向B类有锁定配售的最终数量占比在预设比例的范围内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比例详见《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d. 若A类有锁定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老股转让数量的40%时,其对应申购量全额获配;若B类有锁定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老股转让数量的一定比例(预设比例不高于10%)时,其对应申购量全额获配。 e. 分类配售完成后,确保A类无锁定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无锁定的配售比例,B类无锁定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无锁定的配售比例;A类有锁定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有锁定的配售比例,B类有锁定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有锁定的配售比例。 (2)本次公开发行中老股转让数量为零时的配售原则 a. 按回拨后(如有)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向A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售;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预设比例不高于10%)向B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A类和B类申购量未获配的部分以及C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售。向B类配售的最终数量占比在预设比例的范围内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比例详见《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b. 若A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时,其申购量全额获配;若B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预设比例不高于10%)时,其申购量全额获配。 c.当老股转让数量为零时,本次网下发行的股份均为新股,如自愿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申报价格为有效报价的,则其最终获配的股份将有12个月的限售期,无优先获配权。 d. 分类配售完成后,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由主承销商指定一位配售对象获配零股。 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投资者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含新股和老股)的比例不低于40%,B类投资者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一定比例(预设比例不高于10%)。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4)如果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网下申购款,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公告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四)无效申购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不同有效报价股票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有效报价股票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投资者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有效报价股票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五)多余款项退回 根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股票配售对象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其网下配售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2015年2月11日(T+1日)15:0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的新股网下配售结果计算股票配售对象应退款项,并将相关数据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2015年2月12日(T+2日)9:0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并发出付款指令,要求结算银行将剩余款项退至股票配售对象登记备案的收款银行账户,应退申购款=投资者有效缴付的申购款-投资者获配股数对应的认股款金额。 (六)中止发行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3、按事先约定的原则无法进行网下配售;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七)其他重要事项 1、锁定期安排: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下申购获配的股票包括无锁定和自愿锁定12个月两种锁定期安排,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2、验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将于2015年2月10日(T日)对获配的配售对象网下发行申购资金的到帐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3、律师见证: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4、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本次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5%),需自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五、网上发行 (一)网上申购时间 2015年2月10日(T日)9:15-11:30、13:00-15:00。 (二)网上发行数量和价格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主承销商在2015年2月10日(T日)9:15-11:30,13:00-15:00期间将739万股“天孚通信”股票输入其在深交所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以21.41元/股的发行价格卖出。 (三)参与对象 1、2015年2月10日(含T日)之前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在深交所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及机构投资者,且在2015年2月6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网上申购,但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四)申购数量和申购次数的规定 1、投资者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7,000股)。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 2、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2015年2月6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可同时用于2015年2月10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 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3、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新股申购委托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2015年2月10日(T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4、持有深市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参加网上申购,但以下账户除外: (1)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的投资者; (2)无市值的证券账户; (3)合并市值小于1万元的证券账户; (4)不合格、休眠、注销的证券账户及法律、法规禁止者。 5、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的前两个交易日,即2015年2月6日(T-2日,含当日)前办妥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2015年2月6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3、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在网上资金申购日2015年2月10日(T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4、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深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即: (1)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购所需的款项)到申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2)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各地投资者可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以发行价格和符合规定的有效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并足额缴纳申购款。申购结束后,由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共同核实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登记公司的结算系统主机根据实际到账资金统计有效申购数量和有效申购户数。 5、网上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 (1)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由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按每500股确定为一个申购配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500股。 最终中签率=(最终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6、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15年2月11日(T+1日),各证券交易网点将申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结算银行账户。 2015年2月11日(T+1日),进行核算、验资、配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实际到账的有效申购资金划入新股申购资金专户。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相关会计师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验资报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申购资金的实际到账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按每5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将不予配号。 2015年2月12日(T+2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2015年2月12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网上发行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15年2月12日(T+2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2015年2月13日(T+3日)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 (4)确定认购股数 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定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7、结算与登记 (1)2015年2月11日(T+1日)至2015年2月12日(T+2日),全部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冻结在申购资金专户内,所冻结的资金产生的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有关申购资金冻结等事宜,遵从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 (2)2015年2月12日(T+2日)摇号抽签。抽签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认购股数的确定和股东登记,并将有效认购结果发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3)2015年2月13日(T+3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再由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投资者;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资金交收账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有关协议将该款项扣除保荐承销等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本次网上发行的股份登记工作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发行人提供股东名册。 六、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配售对象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网上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支农 联系地址:苏州高新区银珠路17号 联系人:欧洋 联系电话:0512-66900598 传真:0512-66256801 (二)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512-62938019、62938585 传真:0512-62938556 发行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9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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