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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011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2-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投资者。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5年2月9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2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8日15:00至2015年2月9日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81,229,7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3606%。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81,228,7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36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4%。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44,5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90%。 3、公司6名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燕和赵伟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22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持有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人,表决情况为:同意444,56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22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22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以累积投票选举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邱醒亚先生、金宇星先生、柳敏先生、莫少山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杨文蔚先生、缪亚峰女士、卢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4.1选举第三届董事会4名非独立董事 4.11选举邱醒亚先生为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230,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1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持有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人,表决情况为:同意445,56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4.12选举金宇星先生为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230,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1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持有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人,表决情况为:同意445,56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4.13选举柳敏先生为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228,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持有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人,表决情况为:同意443,56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4.14选举莫少山先生为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228,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持有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人,表决情况为:同意443,56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4.2选举第四届董事会3名独立董事 4.21选举杨文蔚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231,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2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持有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人,表决情况为:同意446,56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4.22选举缪亚峰女士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228,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持有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人,表决情况为:同意443,56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4.23选举卢勇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228,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持有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人,表决情况为:同意443,56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以累积投票选举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王燕女士、钱进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任期三年。 5.1选举王燕女士为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81,230,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1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持有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人,表决情况为:同意445,56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5.2选举钱进先生为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81,228,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持有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人,表决情况为:同意443,562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22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兴森快捷香港有限公司收购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22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刘燕律师、赵伟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兴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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