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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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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2-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734 证券简称:利民股份 编号:2015-008号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2号”文核准,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0.6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725.00万元,扣减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700.00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上述募集资金已分别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公司并已按有关要求与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等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为: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两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建设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001716636059382382,截止2015年1月19日,专户余额为14,174.10万元,该专户除包含待支付发行费用925.00万元之外,其余款项仅用于公司年产25,000吨络合态代森锰锌原药及系列制剂技改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交通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39314601018010028832,截止2015年1月19日,专户余额为9,450.9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2,000 吨霜脲氰原药及水分散粒剂项目”、“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改项目”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考虑公司销售回款银行承兑汇票较多,可适当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项目投资以置换该帐户资金。

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三方同意:公司以定期方式存放的资金,到期后公司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续存,并通知西部证券,公司对此类款项不得质押、委托借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开户银行亦不得为公司办理专户资金抵押、委托借款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事宜。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西部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部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西部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部证券应当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公司授权西部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瞿孝龙(430104196901202573)、刘力军(340104197001151590)(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部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已电子邮件方式抄送西部证券且电话通知西部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和开户银行应当于上述情形发生之后及时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西部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公司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西部证券或西部证券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

七、西部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部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总计三次未及时向西部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西部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西部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西部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西部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公司、开户银行、西部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002734 证券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7号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15 年2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 年2月6日通过电话、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明主持,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公司监事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讨论及表决,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拟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补充、完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章程(草案)修订后的章程
1第三条 公司于【 】经【 】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 】在【 】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1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2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于2015年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3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集中存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4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其他种类股【 】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5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6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8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9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在本次章程修改完毕后及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修改后的《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及签订@募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2号”文核准,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0.6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725.00万元,扣减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700.00万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监管,拟定对此次募集资金净额开设二个专项账户,各账户信息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

账户名称: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2001716636059382382

银行地址:江苏省新沂市公园路与建邺路交汇处

用途:公司年产25,000吨络合态代森锰锌原药及系列制剂技改项目

2、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账户名称: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39314601018010028832

银行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56号

用途:年产2,000 吨霜脲氰原药及水分散粒剂项目、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改项目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与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公司将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该协议的主要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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