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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2-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5-010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三亚分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2月10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三亚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保障公司的各项业务顺利开展,根据生产经营目标对资金的需求,在与银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8500万元人民币,内容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业务等,授信期限为12个月。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上述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期限、用途以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及银行实际审批为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海林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协议,以及签署授信额度内具体贷款所涉及的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事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5-009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控股子公司三亚瑞泽物流

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2月10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控股子公司三亚瑞泽物流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注销控股子公司三亚瑞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物流”)。

一、瑞泽物流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三亚瑞泽物流有限公司

2、注册号:460200000170947

3、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镇迎宾大道488号

4、法定代表人:张艺林

5、注册资本:300万元

6、实收资本:300万元

7、成立日期:2014年2月 16日

8、股东情况:公司持股60%,黎岸强持股40%。

9、经营范围:水泥、粉煤灰、矿粉、建筑材料的销售,货物卸装、中转、仓储(危险品除外)

截至2014年9月30日,瑞泽物流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2014年 9月30日
资产总额2,888,552.94
负债总额27,239.3
所有者权益2,861,313.64
营业收入870,458.91
净利润-138,686.36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注销瑞泽物流的原因说明

由于自然人黎岸强先生因个人原因拟撤出其在瑞泽物流的出资,以及鉴于瑞泽物流成立至今无法实现其设立目的,根据公司整体业务战略及规划,为整合资源、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经公司管理层审慎研究,故决定注销瑞泽物流。

三、注销瑞泽物流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安排

公司本次注销控股子公司瑞泽物流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运营效率和管控能力。瑞泽物流注销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将相应的发生变化,但因瑞泽物流生产经营规模小,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的发展和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5-008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高要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2月10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高要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资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夏兴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74号)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3,318,534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每股9.0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9,999,991.34元,扣除发行费用12,629,878.9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370,112.37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04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注:扣除银行转账手续费用132.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际余额为107,369,979.77元。)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等发行费用后,用于对金岗水泥的增资,最终用于金岗水泥节能改造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增资完成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增资完成后,金岗水泥的资金用途
序号配套资金用途金额(元)备注
1原料粉磨系统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4,050,000.00备案项目编号:14128331113001048
水泥粉磨系统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4,950,000.00备案项目编号:14128331113001049
2补充流动资金58,369,979.77--
合计107,369,979.77--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高要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高要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岗水泥”)为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实施主体,公司董事会同意按照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受权使用募集资金107,369,979.77元向金岗水泥进行增资。

本次增资事项已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无需再通过其他行政部门审批。董事会授权公司办理本次增资的相关事宜。

本次投资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1、公司全称:高要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02年12月6日

3、注册资本:人民币15,625,000元

4、法定代表人:冯活灵

5、注册地址:高要市金利镇金洲村

6、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水泥,混凝土混合材料。(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经营)。

7、财务状况:截止2014年9月30日,金岗水泥总资产275,857,674.16元,净资产219,251,408.31元,负债总额56,606,265.85元;2014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287,617,236.27元,实现净利润25,918,405.49元。(以上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增资方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金岗水泥进行增资,增资总额为人民币107,369,979.77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104,375,000.00元,其余2,994,979.77元计入金岗水泥的资本公积。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能满足金岗水泥在节能改造和补充流动资金方面的现实需求,有利于增强金岗水泥营运资金实力,实现金岗水泥的快速发展,从而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该增资事项严格按照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实施进行,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金岗水泥的增资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增资事项不涉及到关联交易,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金岗水泥进行增资,增资总额为人民币107,369,979.77元。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高要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高要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符合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规定,增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金岗水泥进行增资,增资总额为人民币107,369,979.77元。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海南瑞泽本次将107,369,979.77元用于向金岗水泥增资,符合已披露的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方案。海南瑞泽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事项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因此,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海南瑞泽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107,369,979.77元向金岗水泥增资用于节能改造和补充流动资金。

六、备查文件

(一)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高要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独立意见;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高要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5-007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召开通知于2015年2月5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及其他相关出席人员。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壮旭先生召集,会议应参加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董事会秘书于清池先生列席了会议。会议由杨壮旭先生主持,共有5名监事通过现场表决方式参与会议表决。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高要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经监事会认真审议,公司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高要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符合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规定,增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金岗水泥进行增资,增资总额为人民币107,369,979.77元。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5-006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召开通知于2015年2月5日以书面和通讯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及其他相关出席人员,并于2015年2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海林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出席会议董事9人。其中董事张海林、张艺林、于清池、陈宏哲、冯儒、孙令玲、方天亮现场出席会议,董事常静、王垚因公出差在外地,采用通讯方式参与会议,公司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高要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经董事会认真审议,根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规定,同意公司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107,369,979.77元向高要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高要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高要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关于注销控股子公司三亚瑞泽物流有限公司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由于自然人黎岸强先生因个人原因拟撤出其在瑞泽物流的出资,以及鉴于瑞泽物流成立至今无法实现其设立目的,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优化公司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公司整体资金利用效率,同意公司将控股子公司三亚瑞泽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注销。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其具体注销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注销控股子公司三亚瑞泽物流有限公司的公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自然人沈伟先生签署增资协议的议案》。

经董事会认真审议,为增强公司全资子公司琼海瑞泽晶英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晶英石”)的综合实力,尽快推进瑞泽晶英石的业务开展,同意自然人沈伟先生向瑞泽晶英石进行增资,并同意公司与沈伟先生签订《琼海瑞泽晶英石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公司将瑞泽晶英石注册资本由75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增资方沈伟先生以货币25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50万元。并承诺,若本次增资事宜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则其将在2015年12月30日前,将现金增资出资款交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并由公司聘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办理具体协议签订及工商变更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瑞泽晶英石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公司占注册资本的75%,沈伟占注册资本的25%,瑞泽晶英石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自然人沈伟先生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三亚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董事会认真审议,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8500万元人民币,内容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业务等,授信期限为12个月。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海林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协议,以及签署授信额度内具体贷款所涉及的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三亚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五、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执照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董事会认真审议,鉴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已经全部实施完成,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做出修订,并办理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其他备案事宜。本次公司章程的变更已经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及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5-005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夏兴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74号)核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瑞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18,534股,每股发行价格9.01元,募集资金总额119,999,991.3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2,629,878.9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7,370,112.3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5年1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040号《验资报告》。(注:扣除银行转账手续费用132.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际余额为107,369,979.77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于2015 年2月10日与专户银行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海南瑞泽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8990188000226965,截止2015年2月4日,专户余额为107,369,979.77元。该专户仅用于海南瑞泽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海南瑞泽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海南瑞泽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瑞泽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广发证券作为海南瑞泽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海南瑞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海南瑞泽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海南瑞泽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海南瑞泽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海南瑞泽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杨华川、郑亦雷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海南瑞泽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海南瑞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海南瑞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海南瑞泽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海南瑞泽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广发证券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海南瑞泽或者广发证券可以要求海南瑞泽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海南瑞泽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海南瑞泽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本协议自海南瑞泽、专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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