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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2-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 2015- 001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分别以通讯和送达的方式发出了召开五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5 年2月1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际到会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茂新先生主持。会议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罗松彪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罗松彪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相同。(罗松彪先生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卫东先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李卫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相同。(李卫东先生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关于提名刘有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我公司目前只有两名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需增加一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推荐提名增补刘有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详见同日公告。 该议案将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附:简历如下: 罗松彪:男,1962年2月出生,党员,大学学历,高级农艺师。现任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肥东县种子公司良繁股长、副经理、经理、书记,肥东丰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书记,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油料事业部经理、经济作物专业公司执行董事、丰乐农科院院长。 罗松彪先生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卫东: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大专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1996年7月至2003年5月在安徽精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审计部主任,2003年5月起加入丰乐种业,历任财务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会计师,现任公司管理总监、副总会计师、计划财务部部长,拟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卫东先生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刘有鹏:男,1954年11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教育厅高校招生办公室主任、上海鹏欣集团现代农业公司副总经理、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全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在上海商学院工作,兼任中国泛长三角研究院副秘书长、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认证专家。 刘有鹏先生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2015--002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刘有鹏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5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5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 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43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 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 期:2015-02-10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2005-003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刘有鹏先生,作为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5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 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八、本人不是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 是 □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 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43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刘有鹏(签署) 日 期:2015-02-10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 2015-004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董事会拟聘任罗松彪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李卫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提名刘有鹏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拟聘任罗松彪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我们对罗松彪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进行了审核,未发现罗松彪先生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没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尚未解除的情况; 罗松彪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能胜任所聘任的职责要求; 公司关于聘任罗松彪生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罗松彪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二、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拟聘任李卫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我们对李卫东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进行了审核,未发现李卫东先生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没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尚未解除的情况; 李卫东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能胜任所聘任的职责要求; 公司关于聘任李卫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李卫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赵久然先生辞职后,丰乐种业现有两名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增加一名独立董事。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推荐,提名增补刘有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过我们对候选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认为: 1、本次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2、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3、我们同意提名增补刘有鹏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4、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将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定涛 卓敏 二O一五年二月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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