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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2-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009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没有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5年2月11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包头信达民企业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信达民”)的通知,包头信达民于2015年2月1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了减持了本公司股份13,000,6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40%;2015年2月10日,包头信达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了本公司股份11,029,63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34%。包头信达民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24,030,23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74%; 本次减持前,包头信达民持有本公司股份225,385,21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96%;本次减持后,包头信达民持有本公司股份201,354,97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21%。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庞庆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681,4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03%;与庞庆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杨家庆、郭文义、王玉生、杨晓光、裴文会、贺立新、赵成满、克彩君、李金勇、贺静云、武成、李墨会、许志刚、孙志新、李绍艳、李新民、刘斌、蒿杨等十八名自然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569,261,60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57%;与庞庆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包头信达民持有本公司股份201,354,97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21%。截至本公告日,庞庆华先生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合计控制44.82%的表决权。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在本公告披露包头信达民减持前,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包头信达民已经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138,307,948股。(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临时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包头信达民已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162,338,18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本公司控股股东庞庆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1日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股票代码:6012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天华南街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黄厂路甲3号庞大双龙培训中心四楼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人减持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5年2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于2015年1月28日披露过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简式权益变动书仅就不同部分予以披露。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本公司股份1,614,404,76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83%%。 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的部分一致行动人包头信达民已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162,338,18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交所收市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持有公司股份681,4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3%;与庞庆华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十八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69,261,60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57%;与庞庆华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包头信达民持有公司股份201,354,9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1%。因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交所收市后,庞庆华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合计控制44.82%的表决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所持本公司的股份中,有670,050,000股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第三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数量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的一致行动人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19,993,4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6%。 二、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区间及对应数量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庞庆华的一致行动人转让股份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区间及对应数量,具体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庞庆华 签署日期:2015 年2月1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庞庆华 签署日期:2015年2月1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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