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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2-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长城影视 公告编号:2015-022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因拟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长城影视,股票代码:002071)已于2014年12月9日开市起停牌。经确认,该重大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2015年1月8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5年1月8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一、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2015年1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5年1月15日、2015年1月22日、2015年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2015-008、2015-010),2015年2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 公司于2015年2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5年2月10日披露了《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进行事后审核,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本公司将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结果后另行通知复牌。 公司同聘请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积极、有序地开展本次重组的各项工作,目前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二、特别提示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沟通的结果,公司目前尚未发现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重组方案或对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之"重大风险提示"和"第七节、本次交易的报批事项及风险提示"中对有关风险因素进行了详细说明,请投资者认真阅读预案中相关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长城影视 公告编号:2015-023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正式签订了《电视剧战略合作协议》,合同金额为8,400万元人民币,约占本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19.13%。 本公司与盛世骄阳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合同签订不涉及关联交易。该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根据《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合同签订和执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 注册号:11010101213488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徐蕾蕾 注册资本:686.66万元 成立日期:2009年7月31日 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承办展览展示;版权代理;动漫设计;计算机技术推广服务;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2013年度,公司与盛世骄阳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约为4,057.55万元,其交易金额占本公司2013年度主营电视剧业务收入的9.49%。(以上数据经审计) 3、履约能力分析:盛世骄阳与本公司有着多年的稳定友好合作,目前盛世骄阳经营运作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根据公司对盛世骄阳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分析,公司认为其具备向公司支付款项等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手机视频权、游戏的改编权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一家省级卫视二轮上星播映权和晴彩天下频道(暂定名)独家播映权利。 2、合同金额:总计8,400万元人民币。 3、结算方式: 第一期:本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前向盛世骄阳提供第一批电视剧的立项公示证明、故事大纲、主创人员名单、制作周期表,盛世骄阳向本公司支付第一期费用人民币1,000万元。 第二期:本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盛世骄阳交付第一批电视剧完成版介质两套,同时提供第二批电视剧的立项公示证明、故事大纲、主创人员名单、制作周期表,盛世骄阳支付第二期费用人民币1,100万元。如本公司交付介质或项目材料时间延迟,则盛世骄阳付款时间相应延迟。 第三期:本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盛世骄阳交付第二批电视剧完成版介质两套,同时提供第三批电视剧的立项公示证明、故事大纲、主创人员名单、制作周期表,盛世骄阳支付第三期费用人民币2,100万元。如本公司交付介质或项目材料时间延迟,则盛世骄阳付款时间相应延迟。 第四期:本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盛世骄阳交付第三批电视剧完成版介质两套,同时提供第四批电视剧的立项公示证明、故事大纲、主创人员名单、制作周期表,盛世骄阳支付第四期费用人民币3,000万元。如本公司交付介质或项目材料时间延迟,则盛世骄阳付款时间相应延迟。 第五期:本公司须在2016年4月30日前向盛世骄阳交付第四批电视剧完成版介质两套,盛世骄阳支付余款1,200万元(此款按实际集数结算)。如本公司交付介质时间延迟,则盛世骄阳付款时间相应延迟。 4、协议签署时间:2015年1月27日。 5、合作期限: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三年。 6、违约责任:协议对于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通过多年项目运作经验的积累,形成了规模化从事精品电视剧拍摄发行的全业务流程能力。公司以"电视剧选题策划-剧本创作-主创组建-拍摄制作-宣传发行"的全业务流程能力,平稳突破了在保证收益率的前提下扩大生产规模的限制,实现了规模化的生产架构,公司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为确保该合同的正常履行,公司已根据年度投拍计划初步拟定了上述电视剧的预计投资额,并积极落实相关剧本情况、主创人员、拍摄和发行时间、发行渠道沟通及项目实施主体等情况。 2、该合同金额约占本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19.13%,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积极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 3、该合同的履行对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盛世骄阳形成依赖。 4、该合同的执行有利于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进而有利于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公司将在实施"全内容,全产业链"战略规划的同时,继续深耕主营精品电视剧制作业务,坚持"以主流价值为导向、以市场价值为根基"、"打造最具影响力精品大剧"的经营理念和业务定位,根据市场需求扩大精品剧的制作发行规模,同时顺应行业发展趋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和渠道影响力。 五、风险提示 公司在签署上述协议时已充分考虑到公司投拍产能、拍摄计划、拍摄进度、发行周期等诸多因素,但合同所涉及的部分电视剧产品仍在拍摄或筹拍阶段,实际制作完成并取得发行许可证时间可能与预期时间不一致,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存在因公司未能如约交付产品导致盛世骄阳延期付款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的《电视剧战略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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