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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023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2015-02-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氟多"或"本公司")与德国CHENCO化学工程和咨询公司(以下简称"CHENCO"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展如下: 一、仲裁事项情况 本公司与CHENCO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详见发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公告。分别为:2011年7月21日《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37)、2012年2月23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2-09)、2012年11月8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2-60)、2013年6月1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019)、2013年7月3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7)、2013年8月22日《关于不再启动涉外仲裁案上诉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9)、2013年8月27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3-040)、2014年7月26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59)、2014年8月26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66)、2015年1月23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 二、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民事裁定书》([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121号,以下简称"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申请人CHENCO申请多氟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新乡中院二次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经审查认为: (一)、本案属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该仲裁裁决系在瑞士发生,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均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因此本案适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 (二)、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CHENCO向新乡中院提出承认和执行瑞士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三)、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申请人CHENCO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向新乡中院提交相关文件译本的认证手续。经新乡中院审查,申请人CHENCO向新乡中院提交的申请材料没有包含相关文件译本的认证手续。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要求,申请人CHENCO应向新乡中院提交该仲裁裁决地国家瑞士联邦的公证认证手续。经新乡中院审查,申请人CHENCO向新乡中院提交的相关材料是经法兰西共和国的公证认证手续,并非瑞士联邦的公证认证手续。 综上,新乡中院裁定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CHENCO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 (二)、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人CHENCO负担。 三、仲裁事项说明和本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CHENCO可在15日内,多氟多可在10日内向新乡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有重要进展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裁定书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裁定书并非最终裁定,目前尚处于上诉申请期限内,本公司将根据该案件后期进展情况,判断仲裁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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