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二月
交易对方 |
陈略 |
何飞燕 |
何森 |
吴晨曦 |
朱丽筠 |
冯任懿 |
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北京砻佰汇润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
嘉兴嘉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苏州天瑶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烟台昭宣元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无锡恒泰九鼎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江西泰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佛山海汇合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深圳市嘉源启航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鑫和泰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深圳七匹狼晟联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 |
配套融资认购对象 |
陈略 |
九泰慧通定增2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本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均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和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之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华联控股、实际控制人华联集团以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承诺函,声明和承诺: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交易对方声明
交易对方中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包括陈略、上海金融发展、何飞燕、恒泰九鼎、海汇合赢、江西泰豪、元泰九鼎、钟山九鼎、嘉禾九鼎、鑫和泰达、吴晨曦、砻佰汇润、朱丽筠、七匹狼晟联、冯任懿、嘉源启航、何森共17名交易对方以及配套融资认购对象之一慧通2号均已出具承诺函,声明和承诺:
“一、本人或本单位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或本单位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或本单位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本人或本单位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或本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释 义
一、基本术语
本公司/上市公司/中冠股份 |
指 |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
华联集团 |
指 |
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华联控股 |
指 |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富冠投资 |
指 |
富冠投资有限公司 |
标的公司/神州长城 |
指 |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
神州长城装饰 |
指 |
神州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深长城建筑 |
指 |
北京深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新知组合 |
指 |
北京新知组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宿州绿邦 |
指 |
宿州市绿邦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
神州长城设计 |
指 |
北京神州长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神州沈阳 |
指 |
神州长城装饰工程(沈阳)有限公司 |
广州设计 |
指 |
广州赫尔贝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
神州珠海 |
指 |
神州长城(珠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神州香港 |
指 |
神州长城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凌睿 |
指 |
上海凌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深圳宏图略 |
指 |
深圳市宏图略实业有限公司 |
盈润机电 |
指 |
盈润机电工程(香港)有限公司 |
神州澳门 |
指 |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澳门)有限公司 |
长城建业 |
指 |
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
上海金融发展 |
指 |
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恒泰九鼎 |
指 |
无锡恒泰九鼎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海汇合赢 |
指 |
佛山海汇合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江西泰豪 |
指 |
江西泰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元泰九鼎 |
指 |
烟台昭宣元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钟山九鼎 |
指 |
苏州天瑶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嘉禾九鼎 |
指 |
嘉兴嘉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鑫和泰达 |
指 |
北京鑫和泰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砻佰汇润 |
指 |
北京砻佰汇润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
七匹狼晟联 |
指 |
深圳七匹狼晟联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嘉源启航 |
指 |
深圳市嘉源启航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陈略等17名交易对方 |
指 |
陈略、上海金融发展、何飞燕、恒泰九鼎、海汇合赢、江西泰豪、元泰九鼎、钟山九鼎、嘉禾九鼎、鑫和泰达、吴晨曦、砻佰汇润、朱丽筠、七匹狼晟联、冯任懿、嘉源启航、何森 |
补偿义务主体/陈略夫妇 |
指 |
陈略、何飞燕 |
交易对方 |
指 |
陈略、上海金融发展、何飞燕、恒泰九鼎、海汇合赢、江西泰豪、元泰九鼎、钟山九鼎、嘉禾九鼎、鑫和泰达、吴晨曦、砻佰汇润、朱丽筠、七匹狼晟联、冯任懿、嘉源启航、何森以及配套融资认购对象陈略与慧通2号 |
陈略及其一致行动人 |
指 |
陈略、何飞燕、何森 |
九泰基金 |
指 |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慧通2号 |
指 |
九泰慧通定增2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配套融资认购对象 |
指 |
陈略、慧通2号 |
置入资产 |
指 |
陈略等17名交易对方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所持有的神州长城100%股权 |
置出资产 |
指 |
中冠股份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
标的资产 |
指 |
置入资产及置出资产,视文义要求而定 |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置换 |
指 |
中冠股份以置出资产与神州长城股东所持置入资产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审计、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准,由各方协商确定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指 |
置入资产超过置出资产价值的差额部分,由中冠股份向神州长城股东发行股份进行购买 |
本次配套融资/配套融资/重组配套融资 |
指 |
上市公司拟向陈略、慧通2号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为61,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25%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指 |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 |
重组预案 |
指 |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 |
重组报告书 |
指 |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
本报告书摘要/重组报告书摘要 |
指 |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摘要 |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中冠股份、陈略等17名交易对方、华联集团于2014年10月13日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 |
指 |
中冠股份、陈略等17名交易对方、华联集团于2015年2月12日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 |
《业绩补偿协议》 |
指 |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略、何飞燕于2014年10月13日签署的关于神州长城之《业绩补偿协议》 |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略、何飞燕于2015年2月12日签署的关于神州长城之《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
《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略、九泰基金于2014年10月13日签署的关于神州长城之《股份认购协议》 |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略、九泰基金于2015年2月12日签署的关于神州长城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置出资产转让协议》 |
指 |
陈略等17名交易对方与华联集团于2015年2月12日签署的关于中冠股份之《置出资产转让协议》 |
审计、评估基准日 |
指 |
2014年7月31日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商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金螳螂 |
指 |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亚厦股份 |
指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广田股份 |
指 |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洪涛股份 |
指 |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瑞和股份 |
指 |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宝鹰股份 |
指 |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弘高设计 |
指 |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律顾问/金杜律所 |
指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瑞华会计师 |
指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大华会计师 |
指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企华资产评估 |
指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国众联资产评估 |
指 |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 |
《首发管理办法》 |
指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 |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A股 |
指 |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B股 |
指 |
人民币特种股票 |
二、专业术语
公共建筑 |
指 |
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桥梁等) |
住宅精(全)装修 |
指 |
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厨房与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一般意义上住宅精装修是指在住宅全装修基础上进一步的精细化装修 |
商业综合体 |
指 |
位于城市市区中心或主要商业区的商业利用综合体,是集大型综合购物中心、酒店、写字楼、会展博览、社区公寓、停车场为一体的商业复合体 |
建筑幕墙 |
指 |
由支承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 |
机电工程 |
指 |
以嵌入式控制系统为核心,具备机械设计制造技术、自动控制技术和计算机应用技术相结合的设计与开发、运行维护、销售与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 |
装饰设计 |
指 |
对一定的建筑物或室内空间进行先设计后装饰的一种施工活动 |
装饰工程 |
指 |
房屋建筑施工中包括抹灰、油漆、刷浆、玻璃、裱糊、饰面、罩面板和花饰等工艺的工程 |
工程总承包 |
指 |
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方式 |
业主 |
指 |
工程委托方或者建设方 |
签证 |
指 |
按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包方和发包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
FIDIC |
指 |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的法文缩写 |
BIM |
指 |
以建筑工程项目的各项相关信息数据作为模型的基础,进行建筑模型的建立,通过数字信息仿真模拟建筑物所具有的真实信息 |
本报告书中部分数据合计数与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重大事项提示
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1、重大资产置换;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3、募集配套资金。其中,第1项和第2项交易互为前提,不可分割,若其中任何一项交易终止或不能实施,则本次交易终止实施。第3项以前两项交易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不构成前两项交易的实施前提,其成功与否不影响前两项交易的实施。
(一)重大资产置换
本公司拟以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神州长城全部股东持有的神州长城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向神州长城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进行购买。
截至评估基准日,根据国众联资产评估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14)第3-030号《置出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置出资产的评估值为58,930.60万元,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中置出资产交易作价58,980.00万元。
截至评估基准日,根据中企华资产评估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1339号《置入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置入资产的评估值为307,539.97万元,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中置入资产交易作价306,800.00万元。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公司拟向神州长城全部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置入资产作价超过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
上述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本公司将拥有神州长城100%股权。
根据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的交易作价,本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陈略等17名交易对方所持置入资产作价的置换差额部分247,820.00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陈略通过持有的神州长城股权认购发行股份获得的股份数为138,248,490股,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84%,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飞燕通过持有的神州长城股权认购发行股份获得的股份数为14,421,173股,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43%;何森通过持有的神州长城股权认购发行股份获得的股份数为430,904股,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0%。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陈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合计为36.37%。
(三)募集重组配套资金
为保证重组完成后,神州长城有充足的资金实力用于支付开展海外建筑工程项目所需的高额保函保证金及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筹建海外营销网络建设、搭建满足公司发展的第二阶段信息化建设平台以及上市公司支付本次交易相关的税费及中介费用,上市公司计划向陈略及慧通2号发行股份募集本次重组的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为61,000.00万元,发行价格为9.84元/股。其中,陈略拟认购50,000.00万元,慧通2号拟认购11,000.00万元。配套融资认购对象同意,本次发行总额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规模为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考虑配套融资,陈略通过持有的神州长城股权认购发行股份获得的股份数为138,248,490股,通过认购配套融资获得的股份数为50,813,008股,合计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14%,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飞燕通过持有的神州长城股权认购发行股份获得的股份数为14,421,173股,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何森通过持有的神州长城股权认购发行股份获得的股份数为430,904股,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9%。本次交易完成后,考虑配套融资,陈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合计为42.22%。
二、本次交易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陈略等17名交易对方;本次配套融资的认购对象为陈略、慧通2号。交易对方中,陈略与何飞燕系配偶关系,何森为何飞燕的兄长,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陈略、何飞燕、何森系一致行动人;恒泰九鼎、元泰九鼎、钟山九鼎、嘉禾九鼎均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管理的投资企业,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恒泰九鼎、元泰九鼎、钟山九鼎、嘉禾九鼎系一致行动人。
三、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
(一)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发行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均为中冠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股份的价格均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即9.84元/股。
在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数量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合计发行251,849,593股股份购买陈略等17名交易对方持有的置入资产作价超过置出资产作价部分。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61,000万元,按照发行价格9.84元/股计算,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合计61,991,869股。
本次交易的最终股份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482,983,818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四、股份锁定安排
陈略与何飞燕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本公司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之日及陈略、何飞燕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得转让;何森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本公司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36个月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 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陈略、何飞燕、何森持有本公司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 个月(若上述期间本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如本次重组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陈略、何飞燕、何森不得转让所持中冠股份的股份。
配套融资认购对象中,陈略与慧通2号通过认购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获得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陈略、何飞燕、何森以及慧通2号以外的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陈略夫妇作为补偿义务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神州长城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作出承诺。补偿义务主体承诺神州长城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80亿元、3.85亿元、4.86亿元。如果神州长城实现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则补偿义务主体将按照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如本次交易未能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届时中冠股份与补偿义务主体可以共同协商调整业绩补偿期。鉴于《置入资产评估报告》及补偿义务主体作出的上述业绩承诺并未考虑本次配套融资实施对神州长城业绩的影响,各方同意,若本次配套融资得以成功实施,则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第三条对置入资产当年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时,置入资产实际净利润数的确定应当在置入资产当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的基础上,剔除因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投入而对标的资产财务费用的影响因素。具体补偿办法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三、《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六、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和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中,根据国众联资产评估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14)第3-030号《置出资产评估报告》,以2014年7月31日为基准日,本次交易的置出资产的评估值为58,930.60万元,评估增值率为350.77%。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中置出资产作价58,980.00万元。
根据中企华资产评估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1339号《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以2014年7月31日为基准日,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的评估值为307,539.97万元,评估增值率为347.80%。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中置入资产交易作价306,800.00万元。
七、本次重组支付方式与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陈略等17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251,849,593股用于购买其持有的神州长城100%股权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后的差额部分。另外,为提高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整合绩效,上市公司拟向陈略与慧通2号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为61,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25%,配套发行股份总数为61,991,869股。
本次募集资金将按照轻重缓急顺序投入以下四个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所需投入金额 |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额 |
1 |
海外项目保函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保险金 |
65,019.58 |
35,500.00 |
2 |
海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10,456.42 |
10,000.00 |
3 |
第二阶段信息化建设项目 |
2,500.00 |
2,500.00 |
4 |
本次交易相关税费及中介费用 |
13,000.00 |
13,000.00 |
合计 |
90,976.00 |
61,000.00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与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差额,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项目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上述募投项目的范围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按项目工期及轻重缓急,按照相关法规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配套融资的规模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1的25%,与上市公司及神州长城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
1根据《关于并购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计算比例、用途等问题与解答》,交易总金额=本次交易金额+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部分。
八、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不考虑配套融资因素,本次交易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重组前 |
新增发行股份(股) |
重组完成后
(不考虑配套融资)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华联控股 |
43,141,032 |
25.51% |
- |
43,141,032 |
10.25% |
富冠投资 |
6,114,556 |
3.62% |
- |
6,114,556 |
1.45% |
华联集团 |
5,681,089 |
3.36% |
- |
5,681,089 |
1.35% |
陈略 |
- |
- |
138,248,490 |
138,248,490 |
32.84% |
上海金融发展 |
- |
- |
20,079,080 |
20,079,080 |
4.77% |
何飞燕 |
- |
- |
14,421,173 |
14,421,173 |
3.43% |
恒泰九鼎 |
- |
- |
10,087,004 |
10,087,004 |
2.40% |
海汇合赢 |
- |
- |
10,039,540 |
10,039,540 |
2.38% |
江西泰豪 |
- |
- |
8,366,284 |
8,366,284 |
1.99% |
元泰九鼎 |
- |
- |
8,353,354 |
8,353,354 |
1.98% |
钟山九鼎 |
- |
- |
7,551,634 |
7,551,634 |
1.79% |
嘉禾九鼎 |
- |
- |
7,499,912 |
7,499,912 |
1.78% |
鑫和泰达 |
- |
- |
6,693,140 |
6,693,140 |
1.59% |
吴晨曦 |
- |
- |
5,019,770 |
5,019,770 |
1.19% |
砻佰汇润 |
- |
- |
5,019,770 |
5,019,770 |
1.19% |
七匹狼晟联 |
- |
- |
3,346,514 |
3,346,514 |
0.79% |
朱丽筠 |
- |
- |
3,346,514 |
3,346,514 |
0.79% |
嘉源启航 |
- |
- |
1,673,255 |
1,673,255 |
0.40% |
冯任懿 |
- |
- |
1,673,255 |
1,673,255 |
0.40% |
何森 |
- |
- |
430,904 |
430,904 |
0.10% |
其他股东 |
114,205,679 |
67.52% |
- |
114,205,679 |
27.13% |
总计 |
169,142,356 |
100.00% |
251,849,593 |
420,991,949 |
100.00% |
考虑配套融资,本次交易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重组前 |
新增发行股份(股) |
重组完成后
(考虑配套融资)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华联控股 |
43,141,032 |
25.51% |
- |
43,141,032 |
8.93% |
富冠投资 |
6,114,556 |
3.62% |
- |
6,114,556 |
1.27% |
华联集团 |
5,681,089 |
3.36% |
- |
5,681,089 |
1.18% |
购买资产股份发行对象- |
陈略 |
- |
- |
138,248,490 |
138,248,490 |
28.62% |
上海金融发展 |
- |
- |
20,079,080 |
20,079,080 |
4.16% |
何飞燕 |
- |
- |
14,421,173 |
14,421,173 |
2.99% |
恒泰九鼎 |
- |
- |
10,087,004 |
10,087,004 |
2.09% |
海汇合赢 |
- |
- |
10,039,540 |
10,039,540 |
2.08% |
江西泰豪 |
- |
- |
8,366,284 |
8,366,284 |
1.73% |
元泰九鼎 |
- |
- |
8,353,354 |
8,353,354 |
1.73% |
钟山九鼎 |
- |
- |
7,551,634 |
7,551,634 |
1.56% |
嘉禾九鼎 |
- |
- |
7,499,912 |
7,499,912 |
1.55% |
鑫和泰达 |
- |
- |
6,693,140 |
6,693,140 |
1.39% |
吴晨曦 |
- |
- |
5,019,770 |
5,019,770 |
1.04% |
砻佰汇润 |
- |
- |
5,019,770 |
5,019,770 |
1.04% |
七匹狼晟联 |
- |
- |
3,346,514 |
3,346,514 |
0.69% |
朱丽筠 |
- |
- |
3,346,514 |
3,346,514 |
0.69% |
嘉源启航 |
- |
- |
1,673,255 |
1,673,255 |
0.35% |
冯任懿 |
- |
- |
1,673,255 |
1,673,255 |
0.35% |
何森 |
- |
- |
430,904 |
430,904 |
0.09% |
配套融资股份发行对象 |
陈略 |
|
|
50,813,008 |
50,813,008 |
10.52% |
慧通2号 |
- |
- |
11,178,861 |
11,178,861 |
2.31% |
其他股东 |
114,205,679 |
67.52% |
- |
114,205,679 |
23.65% |
总计 |
169,142,356 |
100.00% |
313,841,462 |
482,983,818 |
100.00% |
(二)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4-12-31 |
2013-12-31 |
实际数 |
备考数 |
增幅(%) |
实际数 |
备考数 |
增幅(%) |
总资产 |
18,441.89 |
244,813.53 |
1227.49 |
17,050.28 |
167,507.66 |
882.4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
13,126.67 |
76,203.37 |
480.52 |
12,632.01 |
59,302.68 |
369.4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0.78 |
1.81 |
132.05 |
0.75 |
1.41 |
88.00 |
项目 |
2014年度 |
2013年度 |
实际数 |
备考数 |
增幅(%) |
实际数 |
备考数 |
增幅(%) |
营业收入 |
1,101.54 |
275,468.49 |
24907.58 |
2,699.90 |
203,521.29 |
7438.10 |
利润总额 |
474.09 |
25,099.08 |
5178.34 |
1,023.45 |
13,972.33 |
1265.2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29.09 |
18,742.00 |
4267.85 |
821.48 |
10,351.81 |
1160.1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 |
0.45 |
1383.96 |
0.05 |
0.25 |
400.00 |
由上可见,本次交易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规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每股收益都将大幅提升,公司总体盈利能力将显著提高。
九、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向陈略等17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上司公司拟向陈略、慧通2号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陈略将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飞燕、何森为陈略的一致行动人,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本次交易系本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此外,本次交易置出资产的接收方为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华联集团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鉴于华联集团为本次交易的参与方,华联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华联控股、富冠投资)均构成本次交易的关联方。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胡永峰、丁跃、张梅系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需回避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董事会表决。本公司股东华联集团、华联控股、富冠投资需回避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表决。
中冠股份全体董事出具了《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以及《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对本次交易进行事先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置入资产为神州长城100%股权。根据神州长城2014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上市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比例的计算如下:
2014年度财务数据 |
神州长城(万元) |
上市公司(万元) |
神州长城/上市公司 |
期末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 |
306,800.00 |
18,441.89 |
1663.60% |
营业收入 |
275,468.49 |
1,101.54 |
25007.58% |
期末净资产与交易金额孰高 |
306,800.00 |
12,952.45 |
2368.66% |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此外,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置出全部经营性资产并采取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需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次交易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并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华联集团直接及间接控制本公司32.48%股权,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不考虑配套融资因素,本次重组完成后,陈略将直接持有本公司138,248,49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2.84%,陈略配偶何飞燕将持有本公司14,421,173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43%,何飞燕兄长何森将持有本公司430,904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10%,陈略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总股本的36.37%,陈略将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中关于借壳上市判断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向陈略等17名交易对方购买的资产作价为306,800万元,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663.60%,超过100%,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合规情况的详细阐述请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相关内容。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合规情况的详细阐述请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的相关内容。
标的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规情况的详细阐述请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三、关于神州长城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重组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考虑配套融资因素,本次重组完成后,陈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达到36.37%,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陈略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分别作出书面承诺: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0月23日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于2014年11月23日实施),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陈略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后,陈略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申请,直接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十三、本次交易的备考审计报告中不确认商誉的说明
本次交易中,本公司通过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取得神州长城100.00%的股权。从法律意义上讲,本次合并是以本公司为合并方主体对神州长城进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但鉴于合并完成后,本公司被神州长城实际控制人陈略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本次企业合并在会计上应认定为反向购买。
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置出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负债,不再保留原有业务,根据财政部2009年3月13日发布的《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行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的规定,本次交易为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本公司在编制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确认商誉或当期损益。
十四、独立财务顾问保荐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有保荐人资格。
十五、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决策委员会已作出决定,同意本公司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神州长城的全部股份,并同意上海金融发展与本公司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恒泰九鼎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作出决定,同意本公司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神州长城的全部股份,并同意恒泰九鼎与本公司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海汇合赢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作出决定,同意本公司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神州长城的全部股份,并同意海汇合赢与本公司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江西泰豪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作出决定,同意本公司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神州长城的全部股份,并同意江西泰豪与本公司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元泰九鼎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作出决定,同意本公司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神州长城的全部股份,并同意元泰九鼎与本公司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钟山九鼎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作出决定,同意本公司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神州长城的全部股份,并同意钟山九鼎与本公司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嘉禾九鼎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作出决定,同意本公司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神州长城的全部股份,并同意嘉禾九鼎与本公司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鑫和泰达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作出决定,同意本公司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神州长城的全部股份,并同意鑫和泰达与本公司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砻佰汇润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作出决定,同意本公司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神州长城的全部股份,并同意佰汇润与本公司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七匹狼晟联董事会已作出决定,同意本公司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神州长城的全部股份,并同意七匹狼晟联与本公司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嘉源启航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作出决定,同意本公司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神州长城的全部股份,并同意嘉源启航与本公司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文件。
(二)配套融资的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慧通2号系由九泰基金发起和设立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并由九泰基金负责管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九泰基金总经理已作出决定,同意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认购金额为11,000万元,并同意与本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文件。
(三)神州长城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神州长城股东会已作出决议,同意神州长城全体股东将其所持有100%股权转让予中冠股份,由中冠股份通过资产置换以及增发新股的方式进行购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神州长城将成为中冠股份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四)中冠股份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4年10月13日,中冠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的议案》。
2014年10月30日,中冠股份召开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职工安置方案。
2015年2月12日,中冠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草案及相关议案。
(五)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如下批准程序
根据本次交易各方签订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在实施前尚需履行的程序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经中冠股份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同意豁免陈略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
2、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六、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重组相关方做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一)中冠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号 |
相关承诺 |
承诺内容 |
1 |
中冠股份出具的关于无违法行为的确认函 |
(6)本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2 |
中冠股份出具的关于资产权属的确认函 |
“1. 本公司依法拥有中冠印染(香港)有限公司100%股权、盛中企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兴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南华印染有限公司69.44%股权、深圳市东亚中冠纺织印染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全部法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公司所持该等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本公司所持该等股权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拥有的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资产均为本公司合法取得,本公司依法享有该等财产的全部法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公司拥有的该等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抵押、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本公司所持该等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
3 |
中冠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 |
二、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二)华联控股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号 |
相关承诺 |
承诺内容 |
1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 |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三)华联集团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号 |
相关承诺 |
承诺内容 |
1 |
关于本次重组置出资产涉及的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土地事项的承诺函 |
“中冠股份位于龙岗区葵涌街道葵新社区的工厂范围内尚有部分土地、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土地面积约50,0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约25,000平方米。2014年7月14日,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位于葵新社区的相关房产进行征收,此次拟征收房产包含了中冠股份上述葵涌工厂用地内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部分建筑物,建筑面积约18,000 平方米,目前尚未有具体的补偿方案或补偿安排。
鉴于本次重组中,置出资产中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上述房产、土地以及被征收房产、土地预计补偿事项未纳入评估范围,本公司承诺:本次重组完成至完成后的12个月内,若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因上述置出资产中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土地被征收、被处置等原因而获得相关补偿或处置收益的,本公司将在取得该等收益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收益返还给中冠股份,该等收益应当扣除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承接以及拥有该等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土地期间实际承担的成本、费用以及为取得前述收益而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必要成本、费用,具体收益及应扣除的成本、费用金额届时由本公司与中冠股份根据实际情况共同予以确定。” |
2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 |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 |
关于本次重组置出资产涉及的债务转移等事项的承诺函 |
根据协议第5.6.1条的约定,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中冠股份全部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在岗职工、待岗职工、内退职工、离退休职工、停薪留职职工、借调或借用职工、临时工等)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均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第三方继受;因提前与中冠股份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第三方负责支付。
本公司承诺,若因置出资产上述债务转移、人员安置、尚未了结的纠纷或争议、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义务、处罚等事项给中冠股份造成任何损失的,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第三方应按照《协议》以现金方式充分赔偿中冠股份由上述事项遭受的全部损失。” |
(四)神州长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号 |
相关承诺 |
承诺内容 |
1 |
交易对方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 |
陈略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
如本次重组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不转让所持中冠股份的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中冠股份新增股份的出售或转让,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配套募集资金所获股份:“本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中冠股份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
3 |
何飞燕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
如本次重组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不转让所持中冠股份的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中冠股份新增股份的出售或转让,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4 |
何森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
如本次重组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不转让所持中冠股份的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中冠股份新增股份的出售或转让,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5 |
交易对方关于无违法行为的确认函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4.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
6 |
交易对方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2.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
7 |
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函 |
“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
8 |
交易对方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依法持有神州长城股权,对于本人所持该等股权,本人确认,本人已经依法履行对神州长城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神州长城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人依法拥有神州长城股权的全部法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人所持该等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本人所持神州长城股权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
9 |
交易对方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3、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10 |
交易对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4.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
11 |
陈略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承诺函 |
“1、因神州长城母子公司截至2014年10月13日的诉讼、仲裁案件最终的诉讼或仲裁结果导致神州长城母子公司实际需要支付的价款、赔偿金、违约金、诉讼费用等与该诉讼、仲裁案件的相关费用超过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14年7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为神州长城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确认的或有负债金额,则本人承诺差额部分由本人以现金方式无条件承担,保证神州长城母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本承诺函不可撤销。” |
12 |
陈略关于房产租赁事项的承诺函 |
2、如因神州长城母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现有租赁房产未办理房租租赁备案手续,致使神州长城母子公司及分公司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罚款的,本人承诺以现金方式无条件代神州长城母子公司承担相关罚款。
3、本承诺函不可撤销。” |
13 |
陈略关于社保与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 |
“若由于神州长城或其子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存在未依法为其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而给神州长城造成任何损失的,包括主管机关要求神州长城或其子公司补缴、主管机关对神州长城或其子公司进行处罚、有关人员向神州长城或其子公司追索,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支出及费用,以保证神州长城及其子公司不会遭受任何损失。” |
14 |
陈略关于宿州市绿邦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的承诺函 |
“宿州绿邦目前拥有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宿州国用(2014)第Y2014086号,位置为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大南村,面积为32,966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宿州绿邦上述自有土地上建有一座面积约9,843.87平方米的厂房,为原出让土地上保留的建筑物,宿州绿邦正在对该厂房进行翻新改建,并已取得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编号为2014-08-001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建设审批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本人保证积极督促宿州绿邦办理厂房翻新改建涉及的建设审批手续及产权证书申领事宜,如本次交易后,宿州绿邦因该厂房改建事宜受到相关主管机关行政处罚或因该厂房在建设方面、权属方面等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的,均由本人负责进行解决,且本人承诺以现金形式对宿州绿邦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保证神州长城及宿州绿邦不因该等事项而受到任何损失。” |
15 |
关于本次重组置出资产涉及的债务转移等事项的承诺函 |
“根据中冠股份与神州长城全体股东、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于2014年10月13日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冠股份在资产交割日前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华联集团继受并负责进行处理;资产交割日后,若中冠股份因置出资产债务转移、人员安置、尚未了结的纠纷或争议以及其他与置出资产相关的赔偿、支付义务、处罚等事项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应充分赔偿中冠股份由上述事项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人承诺,若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拒绝按照《协议》约定赔偿中冠股份由于上述事项而遭受的损失,本人将于5个工作日内先行以现金方式补偿中冠股份的该等损失,同时本人将保留向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追索的权利。” |
16 |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
“截至本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存在占用神州长城资金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有)将不会以代垫费用或其他支出、直接或间接借款、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或神州长城的资金,并尽最大努力避免与上市公司或神州长城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若神州长城因在本次交易前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对神州长城因受处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保证神州长城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同时,本人将在合法权限内积极督促神州长城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相关制度有效实施。” |
(五)其他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号 |
相关承诺 |
承诺内容 |
1 |
交易对方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或本单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或本单位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或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 |
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函 |
“本人或本单位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
3 |
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
“本人或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中冠股份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中冠股份的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中冠股份新增股份的出售或转让,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4 |
交易对方关于无违法行为的确认函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4. 本人或本单位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
5 |
交易对方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2.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或本单位及本人或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单位及本人或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 本人或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或本单位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
6 |
交易对方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或本单位依法持有神州长城股权,对于本人或本单位所持该等股权,本人或本单位确认,本人或本单位已经依法履行对神州长城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神州长城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人或本单位依法拥有神州长城股权的全部法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人或本单位所持该等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本人或本单位所持神州长城股权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
(六)九泰基金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号 |
相关承诺 |
承诺内容 |
1 |
交易对方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公司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2 |
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函 |
“本公司及本公司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
3 |
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
“慧通2号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深圳中冠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
4 |
交易对方关于无违法行为的确认函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
5 |
交易对方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2.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代表的慧通2号仅持有因认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而取得的深圳中冠的相关股份,不存在且无意于通过设立或并购等方式取得其他控制的企业;慧通2号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慧通2号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如慧通2号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慧通2号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
十七、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重组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在召开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表决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同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权益。
(三)本次交易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21.48万元、429.09万元,2013年度和2014年度每股收益分别为0.05元/股、0.03元/股。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瑞华审字[2015]48250003号《备考审计报告》,上市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351.81万元、18,742.00万元,2013年度和2014年度每股收益分别为0.25元/股、0.45元/股。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将注入盈利能力较强的建筑装饰业务,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得到明显改善。
因此,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增厚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不存在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情况。本次交易后,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将得到明显提高,广大股东的利益将得到充分保障。
重大风险提示
一、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其他条件方可完成,包括本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等。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及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审批风险。
二、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
本次交易中,根据国众联资产评估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14)第3-030号《置出资产评估报告》,以2014年7月31日为基准日,中冠股份母公司净资产的账面值为13,073.39万元,评估值为58,930.60万元,评估增值45,857.21万元,评估增值率为350.77 %。
根据本次置出资产的评估机构国众联出具的评估报告,由于目前国内缺乏类似中冠股份在公开市场的资产置换交易案例和查询资料,且中冠股份自2007年以来便处于停产状态,收入基本上来源于物业租赁收益,故置出资产无法适用于市场法和收益法,只能够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根据中企华资产评估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1339号《置入资产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对置入资产的全部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本次置入资产评估以2014年7月31日为基准日,根据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07,539.97万元,神州长城母公司净资产的账面值为68,678.56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较母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值238,861.41万元,评估增值率为347.80%;根据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5,867.11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较资产基础法结果增值241,672.86万元,两种评估方式下的评估价值差异率为366.91%。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增值较高,置入资产收益法与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差异较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三、承诺利润预测风险
根据补偿义务主体承诺,神州长城2015年、2016年、2017年预计可实现的合并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80亿元、3.85亿元、4.86亿元。如本次交易未能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的,届时中冠股份与补偿义务主体可以共同协商调整业绩补偿期。
(下转B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