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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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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5-02-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富煌建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8月1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我公司在减持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我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应在违反承诺的事实发生后30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的全部资金上交发行人,如我公司未及时将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全部资金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富煌建设现金分红中相应金额的资金。”

2、股东华芳集团和德泰恒润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进行转让。锁定期满后我公司在减持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我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将在违反承诺的事实发生后30日内把违反承诺所得的全部资金上交发行人,如我公司未及时将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全部资金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我公司现金分红中相应金额的资金。”

3、董事于渭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进行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8月1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应在违反承诺的事实发生后30内将违反承诺所得的全部资金上交发行人,如本人未及时将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全部资金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相关股东现金分红中相应金额的资金。

本人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在发行人所担任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4、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进行转让。

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应在违反承诺的事实发生后30内将违反承诺所得的全部资金上交发行人,如本公司/本人未及时将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全部资金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本人现金分红中相应金额的资金。”

5、实际控制人杨俊斌先生及其关联自然人周伊凡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时发行人的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8月1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应在违反承诺的事实发生后30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的全部资金上交发行人,如本人未及时将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全部资金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现金分红中相应金额的资金。

本人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在发行人所担任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二、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

为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2013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有富煌建设、德泰恒润及华芳集团。

上述股东在各自锁定期满后,可以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自主选择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予以减持。减持价格及期限为:富煌建设可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需以不低于发行价择机减持;德泰恒润、华芳集团可以市场价格择机减持。

上述股东承诺在减持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了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投资信心,同时也为了稳定公司股价,实现公司价值的合理回归,2014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修订<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富煌建设增持公司股票;(3)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上述承诺主体回购/增持股票的资金均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稳定股价措施,如果上述两种或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均同时满足,公司、富煌建设及其他实施主体将协商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实施。

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经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120%时,公司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富煌建设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回购股份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的回购行为的决策、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因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富煌建设承诺,在公司就因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富煌建设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富煌建设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富煌建设的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富煌建设增持股份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但不能迫使富煌建设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富煌建设的增持股份行为的决策、实施程序,股份的锁定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在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期限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富煌建设增持公司股票,富煌建设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实施期限届满后对富煌建设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三十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启动回购方案,回购价格以以下方式确定:1、已发行但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2、如果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高者(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控股股东富煌建设与实际控制人杨俊斌先生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的承诺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因我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审计机构,承诺:“因我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法律服务机构,承诺:“因我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本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富煌建设、实际控制人杨俊斌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对于股份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产品,我公司/本人保证现在和将来不直接经营或间接经营、参与投资与股份公司业务、产品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企业、业务和产品。我公司/本人保证不利用其股东地位损害股份公司及其它股东的正当权益。同时我公司/本人将促使承诺方全资拥有或其拥有50%股权以上或相对控股的下属子公司遵守上述承诺。

我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将在违反承诺的事实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后30日内把违反承诺所得的不正当利益全部上交发行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我公司/本人未及时将违反承诺所得的全部不正当利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我公司现金分红中相应金额的资金。”

六、关于公平交易的承诺

为保护股份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持股5%以上的股东富煌建设、华芳集团、德泰恒润承诺:“如与股份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我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以维护股份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我公司将不利用其在股份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为其在与股份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我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将在违反承诺的事实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后30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的不正当利益全部上交发行人,如我公司未及时将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全部不正当利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相关股东现金分红中相应金额的资金。”

七、关于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2013年12月22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富煌建设出具承诺:“今后若社保基金征管部门对发行人及其附属子公司未缴足的社会保险费用进行追缴,所追缴的相关费用及其滞纳金将由本公司承担。我公司应在社保基金征管部门给发行人下发追缴通知后,按通知要求代替发行人缴清尚未缴足的社保费用及其滞纳金等款项,如果我公司未能缴清上述款项,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我公司现金分红中相应金额的资金。”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富煌钢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94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3,0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303.4万股,网上发行2,730.6万股,发行价格为7.22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7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富煌钢构”,股票代码“002743”;本次公开发行的3,034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2月17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2月17日

3、股票简称:富煌钢构

4、股票代码:002743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134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34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034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1、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3,034万股新增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2、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富煌建设6,400.0052.742018年2月17日
华芳集团600.004.942016年2月17日
德泰恒润500.004.122016年2月17日
皖润新能源400.003.302016年2月17日
于渭明360.002.972016年2月17日
孙子根320.002.642016年2月17日
胡开民320.002.642016年2月17日
江淮电缆150.001.242016年2月17日
洪炬祥30.000.252016年2月17日
查运平20.000.162016年2月17日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网下配售的股份303.402.502015年2月17日
网上发行的股份2,730.6022.502015年2月17日
合 计12,134.00100.00 

13、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4、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Anhui Fuhuang Steel Structure Co.,Ltd.

3、法定代表人:杨俊斌

4、注册资本:9,100万元(发行前);12,134万元(发行后)

5、成立日期:2004年12月16日

6、公司住所: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

7、经营范围:承包境外钢结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各类建筑钢结构、交通市政钢结构、工业设施钢结构、建筑幕墙(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的研究、设计、生产、安装;彩板、彩钢压型板、轻型墙板及各类门窗的生产、销售,木门、木制品、家具的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钢结构产品的设计、制造与安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8、主营业务:发行人专业从事钢结构产品的设计、制造与安装,从轻型钢结构起步,从普通的工业厂房开始,为适应中国经济建设对钢结构发展的需求,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形成了以重型钢结构为主导,重型建筑钢结构和重型特种钢结构系列化发展,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特色经营格局,是我国钢结构行业中能够承建各类建筑钢结构、桥梁钢结构、电厂钢结构设计、制造与安装的骨干企业,系我国钢结构行业中具有较强品牌优势的生产、科研、创新基地。

9、所属行业:金属制品业(C33)

10、电 话:0551-88562919 传 真:0551-88561316

11、互联网址:http://www.fuhuang.cn

12、电子信箱:zhouyifan@fuhuang.com

13、董事会秘书:周伊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姓名公司任职任期持有公司股份持股方式
杨俊斌董事长2013年12月-2016年12月63,808,000通过富煌建设间接持股
戴阳董事、总经理2013年12月-2016年12月--
周伊凡董事、董事会秘书2013年12月-2016年12月192,000通过富煌建设间接持股
杨继平董事、副总经理2013年12月-2016年12月--
赵维龙董事、财务总监2013年12月-2016年12月--
后学东董事2013年12月-2016年12月--
于渭明董事2013年12月-2016年12月3,600,000直接持股
孙昌兴独立董事2013年12月-2015年11月--
朱华独立董事2013年12月-2016年12月--
吴林独立董事2014年11月-2016年12月--
王玉瑛独立董事2014年11月-2016年12月--
张永豹监事会主席2013年12月-2016年12月--
张艳红监事2013年12月-2016年12月--
许翔监事2013年12月-2016年12月--
张秉文副总经理不适用--
曹玉林副总经理不适用--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富煌建设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70.33%的股份。

富煌建设成立于1997年10月28日,目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8,000万元,营业执照号为341402000004440,注册地址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为巢湖市黄麓镇,法定代表人杨俊斌,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目前富煌建设股东为杨俊斌、周伊凡,分别持有99.7%、0.3%的股权。

最近一年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13.12.31
总资产312,416.86
净资产78,591.46
项目2013年度
净利润5,749.76

以上数据业经巢湖广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巢湖广晟”)审计。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杨俊斌先生,其直接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富煌建设99.7%的股权。

杨俊斌:34260119600709****,男,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安徽省第十届、十一届人大代表,安徽省第十一届政协委员,第六届合肥十大经济人物,安徽省优秀民营企业家,安徽省劳动模范,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副会长,安徽省钢结构协会会长。曾任安徽省巢湖市黄麓区经委副主任,北京三思达董事长,现任富煌建设董事长,富煌电控董事长,富煌和利时董事长,富煌刀片执行董事,富煌房地产执行董事,富煌工业园董事长,江西富煌董事长,富煌设计执行董事,上海富煌执行董事,北京富煌执行董事,本公司董事长。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富煌建设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其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持股比例
安徽富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51%
安徽省巢湖市富煌机械刀片有限公司100%
安徽富煌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100%
安徽富煌三珍食品集团有限公司100%
安徽省巢湖市富煌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97.5%
安徽富煌和利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俊斌先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富煌建设99.7%的股权,并通过富煌建设间接控制富煌建设下属其他公司的相应权益。除此之外,杨俊斌先生,未持有其它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51,734户,其中前10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比例(%)
1富煌建设6,400.0052.74
2华芳集团600.004.94
3德泰恒润500.004.12
4皖润新能源400.003.30
5于渭明360.002.97
6孙子根320.002.64
7胡开民320.002.64
8江淮电缆150.001.24
9洪炬祥30.000.25
10查运平20.000.16
合计9,100.0075.0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3,034万股,全部为新股。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303.4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发行股票数量为2,730.6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7.22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6.6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17.1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91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303.4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70,600万股,有效申购倍数为232.7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2,730.6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353,644.1万股,有效申购倍数为129.51倍。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1,905.4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19,501.95万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2月1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5】0712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2,403.53万元,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17,000,000.00
审计、验资费用1,839,622.64
律师费用1,603,773.58
信息披露费3,094,339.62
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497,545.53
合计24,035,281.37

每股发行费用:0.79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9,501.95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5.93元(按照公司截至2014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资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2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已在2015年2月9日公告的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分析”部分披露本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的主要数据,该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详见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

公司2015年一季度经营业绩的预计,请见已披露的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5年02月02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3、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4、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7层

5、电 话:0755-22622233

6、传 真:0755-82434614

7、保荐代表人:周鹏、李东泽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平安证券认为富煌钢构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富煌钢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平安证券愿意推荐富煌钢构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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