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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摘要 2015-0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4年,公司继续坚持以“森林资源为基础,人造板加工为龙头”的发展战略和“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经营理念,通过推进内部改革管理、优化产品结构、开展新技术改造、强化资金管理等措施,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稳定。2014年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6亿元,同比增长0.23%;全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066.59万元。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及原因 国家财政部于 2014 年对会计准则进行大规模修订并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八项具体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自 2014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其发布之日(2014 年 7 月 23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中国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在 2014 年 1 月 26 日起陆续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在编制 2014 年度财务报告时根据各准则衔接要求进行了调整,对当期和列报前期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的影响如下: ■ 其他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本公司无影响。本报告期公司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之外,其他主要会计政策未发生变更。 三、公司会计估计、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长: 吴景贤 2015年2月13日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15-010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月20日以书面和传真方式发出,2015年2月13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景贤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亲自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计提以下资产减值准备: (1)公司于2005年开始对福建省永林竹业有限公司投资,账面价值9,698,983.02元,因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根据其2014年度审计报告,其净资产为10,558,371.37元,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因此需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额6,795,430.89元。 (2)公司永安人造板原年产3万立方米生产线的配套钢带及其相关备品备件目前已无使用价值,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账面价值6,050,441.31元,需计提减值准备金额4,995,062.06元;原年产8万立方米的生产线的相关备品备件,账面价值1,851,385.96元,除了部分用于湖北项目、通用备品备件外,需计提减值金额682,012.22元;其他备品备件账面价值883,948.45元,需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合计800,621.11元,总计计提备品备件减值准备金额6,477,695.39元。 (3)公司三明人造板厂吉口车间设备账面价值3,982,016.89元,由于该设备闲置,拟进行拍卖,于2014年9月25日聘请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3,089,016.89元,低于账面价值893,000元,因此需计提固定资产资产减值准备893,000元。 (4)公司种苗中心金线莲瓶苗账面价值为833,711.92元,数量59,658瓶,存放时间已长达一年以上,品质受影响,直接对外销售可能性小,只能烘成干品,按目前干品市价测算,按可变现价值,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97,353.52元。 (5)永林金草公司金线莲成品账面价值合计为983,655.43元,数量252.91公斤, 因市场疲软,销售困难,根据目前市价,按成本价与可变现价值相比,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16,367.33元。 综上所述,公司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合计15,479,847.13元。 4、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2014年度净利润为-24,048,592.60元,加上2013年未分配利润-31,878,060.00元,2014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5,926,652.60 元。鉴于公司2014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201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2014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符合公司客观实际。 6、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7、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吴景贤董事、陈邵董事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对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审阅了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并予以了认可,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作出上述决议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8、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9、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使得上述活动各个环节的主要风险均得到了有效控制。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较为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以及继续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建设,为公司长期、稳定、规范、健康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10、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1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了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业务及内控审计业务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担任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1年,财务审计费68万元,内控审计费22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服务11年。 独立董事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审阅了上述有关材料并予以了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作出上述决议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1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奖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提取40万元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并授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具体办理。 上述第1、3、4、5、6、7、11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7日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15-011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月20日以书面和传真方式发出,2015年2月13日在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翔晖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并对下列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⑴公司依法运作情况。一年来,公司运作能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⑵公司财务报告情况。本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⑶公司募集资金情况。本报告期没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⑷公司资产交易情况。本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合理,未发现内幕交易,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⑸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本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平,未损害公司利益。 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情况。本年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未出现较利润预测数低2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的情形。 2、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3、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内容详见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6、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8、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使得上述活动各个环节的主要风险均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能够较为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以及继续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建设,为公司长期、稳定、规范、健康地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9、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以上第1、3、4、5、6、7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2月17日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15-012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2月13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及原因 国家财政部于 2014 年对会计准则进行大规模修订并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八项具体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自 2014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其发布之日(2014 年 7 月 23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中国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在 2014 年 1 月 26 日起陆续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在编制 2014 年度财务报告时根据各准则衔接要求进行了调整,对当期和列报前期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的影响如下: ■ 其他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本公司无影响。本报告期公司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之外,其他主要会计政策未发生变更。 三、公司会计估计、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7日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15-013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与福建省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产品购销事项。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为3200万元,2014年度实际发生金额合计为2231.67万元。 公司2015年2月13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吴景贤董事、陈邵董事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表决时没有需要回避表决的股东。 (二)预计关联交易金额和类别 预计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福建省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95.3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公司名称: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西环中路98号黎明万商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吴景贤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成立时间:2007年11月16日 主营业务:对林业资源投资;对森林旅游、森林人居环境的开发;森林培育;对外贸易。 截止2014年12月31日,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41824.07万元,净资产17244.86万元,2014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1542.87万元,净利润224.56万元。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持有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3.33%股权,公司董事长吴景贤先生为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董事长特别助理陈邵先生为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产品购销关联交易的标的为与汇洋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产品购销关联交易的定价按照公司正常的指导价格执行,价格随行就市,如有变动,由双方共同协商。 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福建省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安签订了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的《产品购销合同》。2015年的《产品购销合同》将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签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既保证了公司高密度纤维板生产和销售数量,使公司高密度纤维板的销售收入不受影响,又使蓝豹分公司资产在租赁给汇洋公司后所产生的收益得到保证,同时还确保了永林蓝豹地板质量的稳定,有效维护永林蓝豹的品牌价值。此外,此关联交易按市场价格公平定价,实现了关联方共赢。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前审阅了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并予以了认可,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5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过程关联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与福建省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产品购销事项。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作出上述决议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7日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15-014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董事对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0元。 (二)独立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主要属经营性占用,本独立董事将督促公司及时收回及偿付上述款项。 2、2014年,公司未发生违规担保情况。 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 对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家财政部于 2014 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公司部分会计政策因此需要进行变更。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4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符合公司客观实际。 四、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2015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决定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担任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1年,财务审计费68万元,内控审计费22万元。 独立董事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审阅了上述有关材料并予以了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作出上述决议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对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就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5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过程关联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与福建省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产品购销事项。 独立董事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审阅了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并予以了认可,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作出上述决议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2月13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使得上述活动各个环节的主要风险均得到了有效控制。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较为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以及继续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建设,为公司长期、稳定、规范、健康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独立董事:张 白 陈昌雄 郑新芝 2015年2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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