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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15-024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业绩快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本公告所载 2014 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4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元
注:上述数据以合并报表数据填列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医药生产、销售(中药、化药、饮片)等传统业务保持稳定增长,医疗服务产业体量增大,经营稳健,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总收入70,100.0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4.13%,净利润25,845.2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2.19%,基本每股收益0.4193元。其中,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较上年增长较大,主要系公司由传统药品制造业成功转向医疗大健康服务业,先后收购了大连辽渔医院、邛崃医院、赣西医院等医疗服务单位,收入增长的同时,利润同步增长。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 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披露了《201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000-26,0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4.25%-51.76%,本次业绩快报披露的经营业绩与前次披露的业绩预告不存在差异。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15-022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风险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涉及风险补充公告如下: 一、瓦房店第三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后税收成本增加的风险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一为收购瓦房店第三医院70%股权,并通过增资瓦房店第三医院实施“恒康医疗大连国际肿瘤医院项目”、“恒康医疗大连北方护理院建设项目”和“瓦房店第三医院南区楼改造项目”三个募投项目。 经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登记,瓦房店第三医院由非营利性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并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7515 9068 9210 28116 A1002,有效期至2029年8月16日。 瓦房店第三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后按国家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瓦房店第三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后,员工的工资待遇基本保持不变。 综上,瓦房店第三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后将导致其总体税收成本有所增加,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15-023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2014年9月5日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于2014年11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修订了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事项业绩承诺之声明 鉴于瓦房店第三医院全体自然人股东与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签署《关于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就恒康医疗溢价收购瓦房店第三医院全体自然人股东所持瓦房店第三医院共计70%股权事项,瓦房店第三医院全体自然人股东已单独及共同地向恒康医疗作出如下业绩承诺:瓦房店第三医院2015年度至2017年度(“业绩承诺期”),每年度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10%,即以2014年度的8,300.00万元为基准,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分别实现利润总额不低于人民币9130.00万元、10043.00万元、11047.30万元。 同时,瓦房店第三医院拟利用恒康医疗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来实施“恒康医疗大连国际肿瘤医院项目”、“恒康医疗大连北方护理院建设项目”、“瓦房店第三医院南区楼改造项目”三个项目,上述募投项目将由恒康医疗向瓦房店第三医院增资的方式来实施。 瓦房店第三医院全体自然人股东就上述业绩承诺事项声明如下: 瓦房店第三医院全体自然人股东所作上述业绩承诺并未包含瓦房店第三医院实施上述三个募投项目所产生的效益。计算瓦房店第三医院全体自然人股东所作上述业绩承诺中所指瓦房店第三医院的每年度利润总额时,需扣除瓦房店第三医院实施上述三个募投项目所产生的效益贡献。 若违反上述声明,瓦房店三院全体自然人股东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关于萍乡市赣西医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事项业绩承诺之声明 201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赣西医院75%股权暨增资的议案》。为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赣西医院股权出让方向公司承诺:赣西医院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850 万元、2,100 万元、2,500万元。如果赣西医院在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中任一年度未达到业绩承诺,江西康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赣西医院实际控制人陶明需对恒康医疗作出现金补偿,江西康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陶明对前述现金补偿承担连带责任,恒康医疗有权要求江西康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持赣西医院 20%的股权作为现金补偿的质押,有权要求陶明以持有江西康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作为现金补偿的质押。 同时,赣西医院拟利用恒康医疗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来实施“萍乡赣西肿瘤医院建设项目”和“萍乡市赣西医院有限公司整体改造项目”,上述募投项目将由恒康医疗向赣西医院增资的方式来实施。 业绩承诺人(江西康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陶明)就上述业绩承诺事项声明如下: 上述业绩承诺并未包含赣西医院实施上述两个募投项目所产生的效益。计算上述业绩承诺中赣西医院的每年度净利润时,需扣除赣西医院实施上述两个募投项目所产生的效益贡献。 若违反上述声明,业绩承诺人(江西康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陶明)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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