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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2-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6版)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五年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对于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账户下的份额,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对于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深圳证券账户下的份额,其分红方式仅为现金红利一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8、基金所用证券账户的开户费用及银行账户的维护费;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基金管理费调整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托管费调整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基金合同生效前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是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是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基金设立当年,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伍万元(5万元)(即不足人民币5万元时按照人民币5万元收取)。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的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照双方确认的金额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 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期间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的条件。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国富中证100份额将按1份国富中证100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国富中证100 A 份额期末的约定收益,即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分配给国富中证100 A 份额持有人。国富中证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国富中证100份额将按1份国富中证100 A 份额获得新增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计算,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计算。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额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国富中证100 A份额的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0元。 ■ 2、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国富中证100份额的折算 ■ 国富中证100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国富中证100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100份额的份额数 + 国富中证1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富中证100份额数。 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计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二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60元。当天场外国富中证100份额、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20亿份、5亿份、10亿份、10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国富中证100 A 份额资产净值为1.068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份额,即10亿份和25亿份。 (2)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持有国富中证100 A 份额 = 折算前国富中证100 A 份额=10亿份 ■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的份额数+场内新增的国富中证100份额=500,000,000+12,820,512=512,820,512份 (五)基金份额折算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富中证1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 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还将在发生以下两种情况的任一种情况时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当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 (一)当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和国富中证10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和国富中证1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将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以及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均折算为国富中证100份额分别分配给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持有人。 当国富中证100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国富中证100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 ■ (2) 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与新增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 ■ (3) 国富中证100份额的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国富中证10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国富中证100份额,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 ■ 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计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净值,国富中证100 B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富中证1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当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国富中证10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后,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和国富中证1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以及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份额数将得到相应的缩减。 (1) 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2)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后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1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新增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 ■ 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计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参考净值、国富中证100 B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参考净值、国富中证100 B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富中证1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改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1、分级运作期末转换日的确定 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分级运作期末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五年的对应日,即为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转换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分级运作期届满时份额转换方式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末的转换日日终,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按届时各自份额参考净值与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国富中证100基金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转换后的国富中证100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国富中证100 A份额数×T日国富中证100 A份额参考净值)/T日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 国富中证100 B 份额转换后的国富中证100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国富中证100 B份额数×T日国富中证100 B份额参考净值)/T日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 其中,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转换后的国富中证100基金份额数,场内份额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份),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计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3、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全部转换为场内国富中证100 基金份额后,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将在转换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份额转换日及后续本基金开放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在转换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 申购、赎回价格将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三、分级运作期届满的公告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终止运作日前 2 日,就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届满及份额转换事宜,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届满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五、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费率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不变,管理费率调整为0.85%,托管费率调整为0.1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一)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国富中证100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国富中证100 A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国富中证100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国富中证100 A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财产净值、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二)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股指期货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国富中证100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上市交易; 30、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分级运作期届满时依据本基金合同应予公告的事项; 3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1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并采取适度增强的投资策略,同时适度参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能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而相应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证100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标的指数下跌风险 本基金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净值将用于跟踪标的指数,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 指数增强效果不佳的风险 本基金的指数增强策略可能出现阶段性失效甚至整体失当,导致指数增强组合的累计收益率低于标的指数的累计收益率。 (3)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 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 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 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 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 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 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⑥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特有风险 (1) 上市交易风险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 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富中证100 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国富中证100 B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国富中证100 B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国富中证100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国富中证100 B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 折/溢价交易风险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时后,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国富中证100 B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国富中证100份额,因此原国富中证100 B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国富中证100 B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 元时,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国富中证100 A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国富中证100份额,因此,国富中证100 A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国富中证100 A份额在会计年度初,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的设计,使原国富中证100 A 份额持有人将获得一定比例的国富中证100份额,因此,原国富中证100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 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国富中证100 A 份额或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国富中证100 A 份额或国富中证100 B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国富中证100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国富中证100 A 份额或国富中证100 B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国富中证100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产生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国富中证100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的办理可能改变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 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国富中证100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八)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股指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金账户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3、持仓组合品种变现时,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致未在合理价位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4、股指期货设置了涨跌停板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可能无法平仓,存在流动性风险。 5、交易所设置了持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超过限制比例,会被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6、交易所设置了强制减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符合交易所强制减仓范围的,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7、基金托管人调拨资金不及时,无法向期货公司缴足交易保证金,会被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九)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如基金合同于分级运作期内终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所持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如基金合同于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为LOF后终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每一份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每一份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以及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本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均不少于各自类别总份额的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均不少于各自类别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分级运作期内需经参加大会的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分级运作期内需经参加大会的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50%以上通过)。 除上述(1)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若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监督人为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监督人为基金管理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如基金合同于分级运作期内终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所持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如基金合同于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为LOF后终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6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下转B8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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