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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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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5-03-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份公司、爱普香料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爱普有限上海爱普香料有限公司
馨宇投资上海馨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轶乐实业上海轶乐实业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新行建设上海新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善驰投资北京善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食品科技上海爱普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爱普植物上海爱普植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凯信生物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爱普种植上海爱普香料种植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美国爱普APPLE FLAVORS & FRAGRANCES USA CORP.,发行人子公司
华龙香料河南华龙香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北京爱普北京爱普凯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天津爱普天津爱普北方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大连爱普大连爱普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沈阳爱普沈阳爱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郑州爱普郑州爱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四川爱普四川爱普食品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广州爱普广州爱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上海乐豪上海乐豪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青岛爱普青岛爱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厦门爱普厦门爱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上海傲罗迈上海傲罗迈香料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乐嘉可可上海乐嘉可可食品服务有限公司
爱投实业上海爱投实业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爱普投资有限公司
正林物业上海正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正林房地产有限公司
浩美实业上海浩美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
爱普实业上海爱普实业有限公司
食品工业上海爱普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新西兰恒天然新西兰恒天然合作集团(Fonterra Co-operative Group Ltd.)
百乐嘉利宝瑞士百乐嘉利宝集团(Barry Callebaut),全球领先的高质量可可和巧克力制造商
直销直接面向消费者或生产厂商进行销售的行为
经销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买断方式从厂商进货,并将货物转手向市场销售的行为
香料是一种能被嗅觉嗅出香气或被味觉尝出香味的物质。绝大多数香料在组成上是单一的,但也有一部分香料是组分不很复杂的混合体
食用香精起香味作用的浓缩配制品(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通常不直接用于消费
日化香精由日用香料和香精辅料组成的混合物,代表某一特定的香精配方
烟草香精由多种香料调配、具有一定的香型、可直接用于烟草加香的混合物
食品添加剂用于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的一类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一般而言,食品添加剂用量少但起的作用很大,并不一定强调有营养
食品配料公认安全的可食用物质,用于生产制备某种食品并在成品中出现,一般可按照终端产品需要自由选择添加,没有用量标准
香兰素Vanillin,具有香荚兰豆香气及浓郁的奶香,是重要的食用香料之一,广泛用于各种需要增加奶香气息的调香食品中
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CAFFCI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环保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包销截至本次新股发行期结束,如果社会公众认购的新股数额小于本公司发行的数额,剩余新股将由承销团按新股发行价全部认购的行为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报告期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1-9月
本次发行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A股本次发行的每股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人民币元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中浩及公司股东轶乐实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馨宇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若承诺人的自然人股东存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在该等自然人股东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该等自然人股东均从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该等自然人股东均从发行人处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占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除魏中浩、轶乐实业和馨宇投资之外其他21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此外,公司股东魏中浩、费文耀、梅国游、胡勇成、杜毅、张丽华、王圣文、徐耀忠分别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承诺:“承诺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通过馨宇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葛文斌、朱忠兰、黄健、冯林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馨宇投资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通过馨宇投资转让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魏中浩、馨宇投资以及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爱普香料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爱普香料股份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爱普香料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本人(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计划

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发行后的所有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2014年9月末,公司(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9,335.23万元。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一)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20%;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四、上市后公司股价稳定预案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36个月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方案,并公告具体的实施措施。主要包括:

(一)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审议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或者根据规定回避表决;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其将在公司披露增持计划3个交易日后始、在股东大会通过股价稳定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控股股东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二者合计的50%,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

如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则公司有权自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和薪酬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则公司有权自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对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和薪酬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如公司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的同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内容履行同等的承诺和义务。

(三)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自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启动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触发条件的情形,则应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若自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启动之日起12个月内未再次出现触发条件的情形,则该次稳定股价措施终止。

五、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当日进行公告,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承诺将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如公司股票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下同)。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及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股份。控股股东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并承诺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如公司股票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将对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控股股东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份回购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如光大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上述行为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光大证券将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情况为: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万股)占比(%)备注
1魏中浩5,661.0047.17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馨宇投资1,920.0016.00法人股东
3轶乐实业666.005.55法人股东

三位股东就爱普香料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公司)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公司)保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公司)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对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进行了披露,所披露的2014年第四季度及全年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5) 第0209号 《审阅报告》,201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5,889.9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467.99万元,同比分别增长12.62%和3.00%。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业绩稳定。此外,公司在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预计2015年一季度经营业绩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与上年同期相比,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变动幅度在-10%至10%之间。

八、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风险

公司从事香精香料的生产经营,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生产销售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将继续被用于下游的食品生产,相关终端产品涉及乳品、冷饮、饮料和糖果等;同时,公司还从事食品配料的经销,主要为乳脂制品和可可制品等,系公司从新西兰恒天然等国际国内知名企业采购后进行国内销售。

随着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日趋重视及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食用香料香精的安全、质量及其相关政策的变化,将对公司未来发展造成影响;同时,一旦同行业其他企业、下游食品企业、或者食品配料供应商出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将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疑虑,从而对公司产品的销售产生连带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食品配料的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食品配料业务供应商较为集中,其中向新西兰恒天然的采购金额较高,占各期食品配料业务成本比重超过60%,主要涉及黄油、奶酪等产品,故公司存在食品配料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如果这些食品配料的供应商、尤其是新西兰恒天然自身业务发生不利情况,或者公司与之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都将对公司食品配料业务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共用商号及商标标识相似的风险

除发行人使用“爱普”商号之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食品工业、爱普实业和爱普生物,以及发行人的部分经销商和客户存在使用“爱普”商号的情形;同时,食品工业的部分商标与发行人的商标,虽然核定使用的具体商品范围不同,但标识相似。发行人下游客户主要是拥有专业认知的工业企业或烘焙连锁企业,并非一般大众消费者,但也存在客户、供应商或消费者因对商号或商标存在误读、混淆的可能,或者存在由于相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不当行为,对发行人商誉或业务形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及比例:4,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发行价格:【 】元/股
发行市盈率:【 】倍(每股收益按照【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7.07元(按2014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按【 】年【 】月【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倍(按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1)承销、保荐费:4,585万元
(2)审计、验资费:700万元
(3)律师费:380万元
(4)信息披露费:400万元
(5)发行手续费:75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pple Flavor & Fragrance Group Co., Ltd.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中浩
公司设立日期:1995年6月28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10年10月8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33号
邮政编码:200436
电话:021-66523100
传真:021-66523212
互联网网址:http://www.cnaff.com/
电子邮箱:apple@cnaff.com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成立

爱普香料系由爱普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1日,爱普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以爱普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爱普香料,以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爱普有限的净资产370,287,704.23元人民币为基数,按3.08573:1的比例折合股份1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余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爱普有限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变更前后其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10年10月8日,爱普香料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注册号为31011400013126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魏中浩等20名自然人股东和馨宇投资等4名法人股东为爱普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爱普香料的发起人。

发起人投入的资产为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爱普有限2010年6月30日的净资产370,287,704.23元。

(三)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三、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2,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4,000万股,采用新股发行和老股转让两种方式,二者合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中浩及公司股东轶乐实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馨宇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若承诺人的自然人股东存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在该等自然人股东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该等自然人股东均从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该等自然人股东均从发行人处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占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除魏中浩、轶乐实业和馨宇投资之外其他21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此外,公司股东魏中浩、费文耀、梅国游、胡勇成、杜毅、张丽华、王圣文、徐耀忠分别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承诺:“承诺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通过馨宇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葛文斌、朱忠兰、黄健、冯林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馨宇投资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通过馨宇投资转让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魏中浩、馨宇投资以及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爱普香料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爱普香料股份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爱普香料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本人(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二)股本结构

自股份公司成立以来,公司股份数量及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股份公司发起人暨现行股东包括魏中浩等20名自然人股东和馨宇投资等4名法人股东,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万股)占比(%)备注
1魏中浩5,661.0047.175自然人股东
2馨宇投资1,920.0016.000法人股东
3轶乐实业666.005.550法人股东
4王圣文416.003.467自然人股东
5费文耀357.002.975自然人股东
6吴音357.002.975自然人股东
7张敏330.002.750自然人股东
8周凤剑240.002.000自然人股东
9胡勇成224.401.870自然人股东
10梅国游224.401.870自然人股东
11杜毅204.001.700自然人股东
12王国桥183.601.530自然人股东
13善驰投资180.001.500法人股东
14新行建设180.001.500法人股东
15陈秋林163.201.360自然人股东
16朱学胜160.001.333自然人股东
17黄戡英122.401.020自然人股东
18杨国华81.600.680自然人股东
19徐耀忠61.200.510自然人股东
20张焕61.200.510自然人股东
21陈维54.000.450自然人股东
22王苇51.000.425自然人股东
23张丽华51.000.425自然人股东
24张炯51.000.425自然人股东
合计12,000.00100.00

公司股东中无国有法人股东,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1、公司第三大股东轶乐实业之股东陶元荣(持有轶乐实业52%的股权,即间接持有爱普香料2.886%股份)、魏牧也(持有轶乐实业48%的股权,即间接持有爱普香料2.664%股份)分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魏中浩先生的母亲和女儿。

2、公司股东王圣文(直接持股3.467%)与馨宇投资之股东王晓雨(持有馨宇投资0.31%股权,即间接持有爱普香料0.05%股份)系父女关系;

公司股东费文耀(直接持股2.975%)与馨宇投资之股东费华阳(持有馨宇投资7.97%股权,即间接持有爱普香料1.275%股份)系父子关系;

公司股东吴音(直接持股2.975%)与馨宇投资之股东陈小奕(持有馨宇投资7.97%股权,即间接持有爱普香料1.275%股份)系母女关系;

公司股东张敏(直接持股2.75%)与馨宇投资之股东李春玲(持有馨宇投资1.04%股权,即间接持有爱普香料0.167%股份)系夫妻关系;

公司股东张焕(直接持股0.51%)与张炯(直接持股0.425%)系兄弟关系。

除此之外,本次发行前的其他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四、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香料、香精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食品配料经营。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香料(含合成香料和天然香料)、香精(含食用、日化和烟草香精),同时经销国际知名品牌的黄油、奶酪、巧克力、可可等食品配料,向下游客户提供“食用香精+食品配料”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三)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对香料香精和食品配料的销售均采取“经销+直销”的横向与纵向相结合模式:即在全国重要省市设立销售子公司,一方面对重要的客户采取专人直销服务(直销),另一方面对当地或周边地区的小规模客户通过经销商进行销售,即公司先采取买断的方式将产品销售给经销商,再由其对外销售(经销)。

(四)主要原材料

公司香料和香精生产所需原料品种繁多、数以千计,单个原料的采购规模占比较小。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品种主要包括丙二醇、乙醇(95%)和色拉油等香精溶剂,及香兰素、薄荷脑、阿魏酸、麦芽酚和甜橙油等香料或化工原料。

公司生产所用主要能源包括电、柴油、水和蒸汽。柴油由公司通过外购方式在国内市场采购,电由当地电力公司供应,水由当地自来水公司供应,蒸汽系由外部热力公司提供。

(五)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目前,欧洲、美国、日本已成为世界上最先进的香料香精工业中心,并以香精为龙头产品带动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的发展。全球香料香精市场呈现高度垄断、高额投入的“双高”格局,2013年全球前十大香料香精公司的销售额占全球总销售额的79.8%。我国共有香料香精企业1,000余家,但行业集中度低,大量中小企业竞争激烈。世界前十大香料香精公司目前均在国内设厂生产,我国香料香精市场已形成“国内市场、国际化竞争”的局面。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爱普香料已成长为国内最大的食用香精生产企业和名列前茅的香料香精生产企业。2011年以来,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发布的年度“中国轻工业行业十强企业”排名中,均位列香料香精行业第1名,在国内香料香精行业具有较为明显的领先优势。

公司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或FSSC)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OHSAS18001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拥有原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2010年首批)创新型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爱普”商标连续多年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爱普”牌香精连续多年被推荐为上海名牌产品。

截至目前,公司拥有国内专利27项,其中发明专利26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国外专利2项。公司利用“高浓度水溶性的柑桔类香精的生产方法”等专利生产的“高浓度水溶性柑桔类香精”改变了我国高浓度水溶性柑桔类香精长期依靠进口的局面,被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上海市重点新产品”和“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公司专利“一株链霉菌及利用其生物转化阿魏酸生产香兰素的方法”运用微生物发酵法生产天然香兰素的技术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生产的天然香兰素产品已通过美国FDA的天然认可,并通过欧洲检测机构的第三方检验;公司“奶味香精生物技术的产业化”项目被国家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立项为“国家火炬技术项目”(项目编号:2010GH030274)。

五、经营相关资产权属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拥有或正在使用的相关资产情况如下:

(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发行人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共拥有自有房产14处,同时租入部分房产用于办公或仓储。发行人的固定资产均为发行人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自建或自行购入取得,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二)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发行人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软件等。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共拥有土地使用权12项,同时租入部分土地用于香料植物的种植;商标13项;国内专利27项;国外专利2项;另有10余项发明专利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1、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系魏中浩先生。截至目前,魏中浩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爱投实业和正林物业,爱投实业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正林物业主要从事物业管理,与发行人均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因发生同业竞争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魏中浩先生(“承诺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如下:

(1)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生产经营上对爱普香料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目前未拥有与爱普香料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组织的权益,亦未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2)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爱普香料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全资、控股公司及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爱普香料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爱普香料及其控股子公司认定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爱普香料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现有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爱普香料及其控股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4)在爱普香料及其控股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爱普香料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爱普香料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爱普香料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及其影响

(1)销售商品

关联方名称(单位:元)2014年1-9月2013年2012年2011年
食品工业7,209.94
浩美实业200,000.00

(2)购买商品

关联方名称(单位:元)2014年1-9月2013年2012年2011年
食品工业978,225.36
乐嘉可可26,463,768.1330,410,387.4524,673,109.1732,908,446.12

(3)租赁房产和物业服务

项目(单位:元)2014年1-9月2013年2012年2011年
爱投实业(支付)2,143,076.852,844,389.952,661,233.362,914,272.94
浩美实业475,713.96532,969.12593,934.22

2、偶发性关联交易及其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担保的情形。股份公司设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和《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要求,规范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发生过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的企业进行担保的情形。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关联方名称(单位:元)2014.9.302013.12.312012.12.312011.12.31
应收账款:    
乐嘉可可240,500.00
应付账款:    
乐嘉可可10,132,918.629,997,501.1212,445,610.4720,015,832.31

公司各期末与关联方乐嘉可可之间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余额,系销售和采购业务正常产生的,且不存在非业务往来所致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4、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意见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第一,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披露是真实、准确与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第二,公司及其前身上海爱普香料有限公司以及公司目前持有或报告期内曾经持有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也不存在故意规避税收的行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当时的公司章程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下转A5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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