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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奇正藏药 证券代码:002287 公告编号:2015-008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时间

  3.1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3月2日(星期一)下午14:00;

  3.2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1日-3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1日15:00至2015年3月2日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四环东路131号中国藏学研究中心5层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雷菊芳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7.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股份总数365,061,9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9.9167%,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167%;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7.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股份总数365,04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9.9136%,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136%;

  7.3 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股份总数1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31%,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并经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051,7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2%;反对10,200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8%;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1,7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2%;反对10,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8%;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051,7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2%;反对0股;弃权10,200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8%。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051,7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2%;反对0股;弃权10,200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8%。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365,051,7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2%;反对0股;弃权10,200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8%。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365,051,7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2%;反对0股;弃权10,200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8%。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吴团结、姚方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请见2015年3月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证券简称:粤电力A、粤电力B 证券代码:000539、200539

  债券简称:08粤电债、12粤电债 债券代码:112001、112162 公告编号:2015-01

  2008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 债券兑付登记日:2015年3月9日

  ● 兑付兑息日:2015年3月10日

  ● 债券摘牌日:2015年3月3日

  2008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将于2015年3月10日支付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8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粤电债

  3、债券代码:112001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7年

  6、回售条款: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5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5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3月10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10、付息日:每年的3月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3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2008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5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1,05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1,04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1,049.5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9日;

  2、兑付兑息日:2015年3月10日;

  3、摘牌日:2015年3月3日。

  四、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3月3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本期债券将于兑付兑息日前5个交易日摘牌,即于2015年3月3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五、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2015年3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08粤电债"持有人。

  六、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机构(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七、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力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粤电广场南塔25楼

  联系人:张琦

  电话:020-85138011

  传真:020-85138014

  邮政编码:510630

  2、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邓仑昆、王帅帆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092

  邮政编码:1000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三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391 证券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6

  债券代码:128006 债券简称:长青转债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长青转债”赎回事宜的第三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长青转债"(转债代码:128006)赎回价格:103元/张(含当期利息,利率为0.6%,且当期利息含税),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

  2、"长青转债"赎回日:2015年4月16日

  3、发行人资金到账日(到达登记结算公司账户):2015年4月21日

  4、投资者赎回款到账日:2015年4月23日

  5、"长青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日:2015年4月16日

  根据安排,截至2015年4月15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长青转债"将被强制赎回,特提醒"长青转债"持券人注意在期限内转股。

  一、赎回情况概述

  1、触发赎回情形

  "长青转债"于2014年6月20日发行,2014年7月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2014年12月29日起进入转股期。公司A股股票自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2月17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3.48元/股)的130%(17.524元/股),已触发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提前赎回条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赎回"长青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长青转债"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长青转债"。

  2、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二节第三条第(九)点"赎回条款"中"提前赎回条款"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不低于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赎回实施安排

  1、赎回价格

  103元/张(含当期利息,利率为0.6%,且当期利息含税),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登记结算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

  2、赎回对象

  2015年4月15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长青转债"。

  3、赎回程序及时间安排

  (1)公司将在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即2015年2月25日至 2015年3月3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至少刊登赎回实施公告三次,通告"长青转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2)2015年4月16日为"长青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赎回日前一交易日(2015年4月15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长青转债"。自2015年4月月16日起,"长青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长青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3)2015年4月21日为"长青转债"赎回款的公司付款日,2015年4月23日为赎回款到达"长青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届时"长青转债"赎回款将通过股东托管券商直接划入"长青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4)公司将在本次赎回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4、其他事宜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 系 人:马长庆、赵婷

  电 话:0514-86424918

  传 真:0514-86421039

  联系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江灵路1号

  三、其他须说明的事项

  1、"长青转债"赎回公告刊登日至赎回日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长青转债"可正常交易和转股;

  2、"长青转债"自赎回日(即2015年4月16日)起停止交易和转股;

  3、"长青转债"持有人办理转股事宜的,必须通过托管该债券的证券公司进行转股申报。各证券公司会提供各自的服务平台(如网上交易、自助委托或人工受理等),将投资者的转股申报发给交易所处理。

  投资者在委托转股时应输入:(1)证券代码:拟转股的可转债代码;(2)委托数量:拟转为股票的可转债数量,以"张"为单位。当日买入可转债可以当日转股,所转股份于转股确认成功的下一交易日到投资者账上。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长青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三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博元投资 公告编号:临2015-022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发布《博元投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因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4年12月23日起停牌不超30日;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发布《博元投资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5年1月22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博元投资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5年2月20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30天。

  公司董事会在经过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后通过比选论证后决定收购广西资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资富")的仓储物流类资产;广西资富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积极论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事宜,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各项工作,有关各方尚未签订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停牌期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831 证券简称:五矿稀土 公告编号:2015-007

  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2日收到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股份”)来函获悉,五矿股份于2015年2月26日至2015年3月2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996.456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本次减持后,五矿股份持有公司股份17,513.572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85%。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减持均价(元)减持股数

  (万股)

减持比例(%)
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集中竞价交易2月26日-3月2日32.96元-34.42元996.45691.02%
合计996.45691.02%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股份18,510.02918.87%17,513.572117.85%
其中:

  无限售条件股份

18,510.02918.87%17,513.572117.85%
有限售条件股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五矿股份本次减持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五矿股份本次减持不存在履行最低减持价格承诺的情况。

  3、五矿股份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公司的股份不会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三、备查文件

  《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持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通知函》

  特此公告。

  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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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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