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3月3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29 证券简称:七匹狼 编号:2015-008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2月13日发出通知,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5年3月2日下午14:00在厦门思明区观音山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公司16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1日-2015年3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1日15:00 至2015年3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9,947,99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6630%。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8,239,84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43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08,1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26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少雄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修改或否决情况。大会采用记名方式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以同意票329,947,9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000%;弃权票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000%,审议通过了《七匹狼关于参与发起设立再保险公司的议案》。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1,708,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相关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以及2015年2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发起设立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朱智真、张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

  证券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5-012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意向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5 年1月6日和 2 月11日刊登了《关于转让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公告》和《关于拟转让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就本公司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转让所持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万方")不超过120,000,000股股份(约占焦作万方总股本比例的9.98%)事项进行了公告。

  经过2015年2月11日至2月27日9个工作日的公开征集,本公司已确定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洲际油气")为本次协议转让的最终受让方。根据洲际油气提交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公告中要求的相关材料,洲际油气意向受让本公司合法持有的焦作万方的100,000,000股股份(占焦作万方总股本的8.3136%,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受让价格为10.03元/股。本公司对洲际油气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公开征集公告要求。洲际油气成立于1984年8月,1996年10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600759,证券简称为洲际油气),总股本为1,741,159,629股,主营业务为石油勘探开发和石油化工项目的投资及相关工程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石油化工产品、管道生产建设所需物资设备、器材的销售;房地产投资、租赁业务等。

  本公司与洲际油气于2015年3月2日,就标的股份转让事宜签署了《关于焦作万方股权转让之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将其持有的焦作万方的100,000,000股股份(占焦作万方总股本的8.3136%)转让给洲际油气。

  2.本次股份的转让价格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格为10.03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额为人民币1,003,000,000元。

  3.本次股份转让价款采取现金付款的方式,全部转让价款分为两期支付完毕:

  1)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洲际油气向转让方中国铝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30%做为保证金;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前述保证金自动转为本次股份转让首期付款,受让方洲际油气向转让方中国铝业支付转让价款余款。

  4.股份转让协议前提条件为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有效批准。

  5.自中国铝业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开始办理标的股份交割,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为股份交割日。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须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能否取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舜天船舶 公告编号:2015-019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的债权债务纠纷,于2014年10月17日以担保人季风华和程建华为被告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2月23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诉请两被告共同向公司清偿债务本金7亿元及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108)。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季风华、程建华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亿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目前,已完成对季风华、程建华分别持有的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652.15万元股权的查封。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是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70)的大股东。

  尽管上述股权已完成查封,但我公司诉讼请求中债务本金7亿元等仍存在不能就该查封股权全额受偿的风险。上述季风华、程建华分别持有的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652.15万元股权的市值尚无法确定,且公司实际能获得受偿的金额与上述查封股权的市值并无直接的关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1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重新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钱云宝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58,707,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5%)将其所持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重新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2014年8月25日钱云宝先生将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5,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3%)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详见公告2014-046《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重新质押的公告》)

  现上述股份已解除质押,并于2015年2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5,200,000股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2015年2月27日钱云宝先生将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5,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3%)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上述股份质押手续已于2015年2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期限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质权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为止。

  目前,钱云宝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58,707,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5%),全部为高管锁定股。

  截止本公告日,钱云宝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158,70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5%。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三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664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5-012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正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认购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设立的中信证券信质电机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以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信质电机股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将该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证券尚未买入公司股票。

  特此公告。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日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鑫富   公告编号:2014-017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药业")等侵犯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及其进展情况请详见2010年1月20日、5月22日、7月6日、9月21日、10月15日、12月7日,2012年5月22日、6月15日,2014年12月31日分别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的公告。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因新发药业等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3月2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该案件已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沪一中执第208号。公司同时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通知》,该案件的调解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本次判决得到全部执行,预计将增加公司期后利润,同时预计会对公司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执第208号《立案通知》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执第208号《调解通知》

  特此公告。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3日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科技 公告编号:2015-16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毅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权进行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侯毅先生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股票质押合同,为此,侯毅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50万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其个人所持股份总数的0.42%;占公司总股本的0.13%)质押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融资,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15年2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期限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为止。

  侯毅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1,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6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侯毅先生共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6,900万股,占其个人所持股份总数的58.4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48%。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124版)
   第A002版: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新 闻
   第A005版: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第A006版:
   第A007版:公 司
   第A008版:基金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公 司
   第A011版:市 场
   第A012版:动 向
   第A013版:数 据
   第A014版:行 情
   第A015版:信息披露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A017版:信息披露
   第A018版:信息披露
   第A019版:信息披露
   第A020版:信息披露
   第A021版:信息披露
   第A022版:信息披露
   第A023版:信息披露
   第A024版:信息披露
   第A025版:信息披露
   第A026版:信息披露
   第A027版:信息披露
   第A028版:信息披露
   第A029版:信息披露
   第A030版:信息披露
   第A031版:信息披露
   第A032版:信息披露
   第A033版:信息披露
   第A034版:信息披露
   第A035版:信息披露
   第A036版:信息披露
   第A037版:信息披露
   第A038版:信息披露
   第A039版:信息披露
   第A040版:信息披露
   第A041版:信息披露
   第A042版:信息披露
   第A043版:信息披露
   第A044版:信息披露
   第A045版:信息披露
   第A046版:信息披露
   第A047版:信息披露
   第A048版:信息披露
   第A049版:信息披露
   第A050版:信息披露
   第A051版:信息披露
   第A05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数 据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03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