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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03-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5-016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策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1月27日开市起停牌(详见公司2015年1月27日、2015年2月3日、2015年2月10日和2015年2月1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2015-006、2015-013、2015-015)。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重大事项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0403,证券简称:ST生化)自2015年3月3日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待公司披露相关事项后复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5-017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5年3月2日,公司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小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发布了杭州广盛泡沫塑料有限公司座垫分公司诉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告,详情见: 2014年8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54号。

  三、民事判决书内容

  原告杭州广盛泡沫塑料有限公司座垫分公司诉称,2003年,原告与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有购销业务往来,由原告向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供应机械座椅。截止2007年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尚欠货款109976.14元。2011年12月5日,双方曾签《还款协议》,但双方都未履行,致协议中的打折承诺取消。2010年7月16日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债务履行承诺函》的公告: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时至今日二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付所欠货款计109976.14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109976.14元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2007年12月10日,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已通过转让协议将其在宜春市拥有的工程机械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包括原告方债权)以一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承继了此笔债务,且2012年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出具的《债务履行承诺函》中明确对《转让协议》中涉及的未履行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未通知原告,但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债务履行承诺函》进行了公告,且原告对公告知晓,故债务转移有效,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货款109976.14元。原告要求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货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再将承继的资产及债务通过产权交易转让给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注册的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因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故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追加被告申请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广盛泡沫塑料有限公司座垫分公司货款109976.14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广盛泡沫塑料有限公司座垫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2014)小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5-018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5年3月2日,公司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小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发布了厦门市福浙液压管件有限公司诉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告,详情见: 2014年8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55号。

  三、民事判决书内容

  原告厦门市福浙液压管件有限公司诉称,2002年原告与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有购销业务往来,由原告向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供应货物。截止2003年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01086.77元。2010年7月16日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债务履行承诺函》的公告: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时至今日二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1086.77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401086.77元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2007年12月10日,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已通过转让协议将其在宜春市拥有的工程机械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包括原告方债权)以一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承继了此笔债务,且2012年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出具的《债务履行承诺函》中明确对《转让协议》中涉及的未履行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未通知原告,但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债务履行承诺函》进行了公告,且原告对公告知晓,故债务转移有效,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货款401086.77元。原告要求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货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再将承继的资产及债务通过产权交易转让给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注册的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因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故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追加被告申请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市福浙液压管件有限公司货款401086.77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市福浙液压管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2014)小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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