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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4版)

2014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1,292,628.86223,065.4843,834.6923,903.63

五、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与浦发财务公司建立银企合作关系可以充分利用关联方的功能平台及渠道,通过利用其专业优势以及其优质、便利的服务,有利于提高本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该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15年2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关于拟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列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议程。

2、2015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委员张延红女士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3、2015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郭亚兵先生、刘朴先生、张延红女士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与关联方建立银企合作关系可以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以及其优质、便利的服务,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业务稳定,有利于提高本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且遵循了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没有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董事会在对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此项关联交易计划表示同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拟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还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284 证券简称:浦东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5-013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7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6号)的文件精神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现行条款拟修改后条款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现行条款拟修改后条款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公司在上述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上海证券监督管理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七条 公司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上海证券监督管理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的征集应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申报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次修订意见还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284 证券简称:浦东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5-014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本公司2012年1月14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012年3月27日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2013年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4号)的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的方式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94,800,000股,每股面值壹元(CNY1)。截至2013年2月4日,本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1,385,028,000.00元,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而发生的费用人民币43,326,77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41,701,230.00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于2013年2月5日出具了沪众会验字(2013)第1532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本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净额于2013年3月份向下属子公司上海浦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兴公司”)增资,由浦兴公司作为主体投资建设上海迪士尼市政配套道路项目,项目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募投项目总投资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备案、批准情况
1航城路593,460,000.00101,077,487.00沪浦发改城(2010)217号
2唐黄路738,820,000.00132,611,989.28沪浦发改城(2010)292号
3南六公路1,483,740,000.00750,000,000.00沪浦发改城(2010)314号
4周邓公路1,108,360,000.00358,011,753.72沪浦发改城(2010)313号 
合计3,924,380,000.001,341,701,230.00 

公司设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外滩支行账号为97450155100000699的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在此次增资后余额为零。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此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办理了注销手续。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浦兴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327,822,113.26元,其中: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本年度投入金额累计投入金额
航城路/101,077,487.00
唐黄路2,503,376.30132,611,989.28
南六公路148,162,764.63749,701,753.73
周邓公路85,138,082.00344,430,883.25
合计235,804,222.931,327,822,113.26

2014年1-12月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6,666,795.58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放在浦兴公司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8,058,368.39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及子公司浦兴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于2013年2月4日和2013年4月8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1个募集资金专户和1个定期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备注
上海浦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金桥支行1219031899106051,058,368.39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金桥支行1219031899800014027,000,000.00定期存款
合计 28,058,368.39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表1)。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本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本期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134,170.12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23,580.43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32,782.22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

总额比例

-
承诺投资项目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如有)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本年度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航城路10,107.7510,107.75-10,107.752012.46,000.44
唐黄路13,261.2013,261.20250.3413,261.202012.56,915.10
南六公路75,000.0075,000.0014,816.2874,970.182015.1 未完工
周邓公路35,801.1835,801.188,513.8134,443.092015.6 未完工
合计134,170.13134,170.1323,580.43132,782.2212,915.54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

(分具体募投项目)

报告期内无
项目可行性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无
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无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报告期内无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无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报告期内无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报告期内无

备注:

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00284 证券简称:浦东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5-015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4月2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4月21日 14点30 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35号裕景大饭店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4月21日

至2015年4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公司2015年度借款额度的议案
7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拟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公司拟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债券类产品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2 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3月3日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7、议案8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7、议案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
A股600284浦东建设2015/4/14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本公司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

(二)社会法人股股东,请持单位介绍信、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并提供与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登记时间同下,信函以本市收到的邮戳为准。

(四)通讯地址:上海浦东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4楼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8206677-207、209

邮编:200120 传真:(021)68765759

(五)登记时间:2015年4月17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00至3:00。

(六)登记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东诸安浜路(近江苏路)165弄29号4楼

联系电话:(021)52383315 传真:(021)52383305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不发礼品,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4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公司2015年度借款额度的议案   
7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拟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公司拟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债券类产品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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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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