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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15-017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3-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2日(星期一)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1日-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1日下午15:00 至2015年3月2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久立特材三楼309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周志江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0,309,84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0629%。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367,78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2976%。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942,05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7653%。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7,473,89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2204%。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中,周志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10,308,79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 反对1,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472,84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 反对1,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其中,周志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10,308,79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 反对1,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472,84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 反对1,05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刘志华、黄忠兰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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