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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5-03-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安徽九华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集团”或“集团公司”)承诺:本公司自九华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九华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九华股份回购该等股份。所持九华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九华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九华股份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股东安徽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投资”)、安徽嘉润金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润金地”)、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集团”)、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资”)、安徽安粮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粮兴业”)、青阳县城市建设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阳城建”)均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省国资委关于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事项的批复》(皖国资产权函【2014】137号),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各国有股东划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股份合计2,768,000股,为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其中九华集团划转1,626,324股、创业投资划转732,662股、担保集团划转173,680股、安徽国资划转119,549股、青阳城建划转115,785股。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2014年3月5日本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13年12月31日股份总数8,3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2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996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上述股利已支付完毕。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实施现金分红及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四、稳定股价的方案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采取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减薪等,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承诺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10%的资金回购社会公众股。

  控股股东承诺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的15%。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在10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制定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并进行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工作。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五、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控股股东承诺:“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于5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委/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九华集团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九华集团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的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3%,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公司股份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4、若九华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超额减持股份所得归九华股份所有。

  除控股股东外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创业投资、嘉润金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3%,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公司股份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4、若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超额减持股份所得归九华股份所有。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非因不可抗力致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若非因不可抗力致未能履行承诺,需提出新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承诺履行完毕或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若非因不可抗力致未能履行承诺,需提出新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承诺履行完毕或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非因不可抗力致未能履行承诺,需提出新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承诺履行完毕或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6)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独立董事不适用上述的第(2)条约束措施。

  不可抗力致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因不可抗力致未能履行承诺,均需提出新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承诺履行完毕或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八、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下列风险

  (一)业务依托九华山旅游资源的风险

  发行人业务主要分布于九华山风景区及其周边,以九华山的旅游资源为依托,来九华山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的游客是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因此,公司的发展对九华山旅游资源存在较大的依赖性。如果国内国际发生不利于九华山的事件,或者九华山的自然资源及人文景观由于意外原因遭到破坏,都将对发行人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二)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

  重大疫情、自然灾害是旅游业以及本公司在经营中的不可抗力因素,特别是在旅游旺季,将直接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近年来在全球和中国相继发生的非典型性肺炎疫情、H7N9、甲型H1N1流感等高传染性疾病以及2008年的特大雪灾和汶川大地震等自然灾害都对旅游业和公司经营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虽然公司已建立针对重大疫情、自然灾害风险的应急机制,力图将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化,但不排除今后重大疫情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的发生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三)政策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九华山风景区为首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首批国家5A级旅游景区、首批中国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由于风景名胜资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国家一直重视对风景区的保护和规划管理,以避免风景区的旅游资源遭到破坏,确保风景区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国家对风景区开发的严格控制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发行人的业务拓展。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已在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部分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4年9月30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2014年财务报表的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201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073.8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47%;净利润6,598.6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00%。预计公司2015年1季度营业收入增长幅度为0-10%,净利润增长幅度为0-10%。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稳定,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因公司客户较多且分散,主要客户群为个人消费者或旅行社,不同期间会发生变化,但单个客户的销售额占总体销售额的比例非常低;公司供应商较为稳定,销售价格亦未出现大幅波动,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与上年同期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审阅了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认真审阅了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经安徽省体改委《关于同意设立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皖体改函【2000】108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2000】第55号批准证书的批准,九华集团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创新”)、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青阳县国有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青阳县城市建设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及安徽省九华山佛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佛茶公司”),发起设立公司。发起人出资经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会事验字【2000】第240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2000年12月27日,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3400001300208,注册资本5,000万元。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投入资产情况如下:

  ■

  注:九华集团、安徽创新及青阳城建投入的资产按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皖国信评报字【2000】第16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的评估值入账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0】612号),上述发起人出资按92.464%折股比例折为5,000万股,差额部分407.51万元列资本公积。

  发起人持有公司股本情况如下:

  ■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股本为8,3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新股不存在股东公开发售,发行新股数量为2,768万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为11,068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九华集团承诺:本公司自九华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九华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九华股份回购该等股份。所持九华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九华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九华股份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股东创业投资、嘉润金地、担保集团、安徽国资、安粮兴业、青阳城建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由公司国有股东九华集团、创业投资、担保集团、安徽国资及青阳城建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会将承继各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二)持股数量和比例

  1、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2、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股本为8,3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新股不存在股东公开发售,发行新股数量为2,768万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为11,068万股。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省国资委关于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事项的批复》(皖国资产权函[2014]137号),本次发行A股2,768万股,公司国有股东九华集团、创业投资、担保集团、安徽国资及青阳城建划转给社保基金会的股份合计276.8万股,为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如下:

  ■

  注:上述各国有股东最终向社保基金会具体划转的股份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司实际发行数量,按各自持有国有股比例确定

  3、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

  注1:“SS”代表国有股东(State-ownedShareholder的缩写)

  注2:2012年3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皖国资产权函【2012】103号)确认九华集团、创业投资、担保集团、安徽国资及青阳城建的国有股权

  4、发行人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无自然人股东。

  5、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情况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皖国资产权函【2012】103号),确认九华集团、创业投资、担保集团、安徽国资及青阳城建所持股权为国有股。

  发行人股东中无外资股东。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业务

  (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

  自2000年12月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旅游服务业,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公司目前能够为客户提供包括酒店、索道缆车、旅游客运、旅行社等全方位的商旅服务:

  酒店业务:提供住宿、餐饮、会议、培训、度假、休闲、娱乐等综合性服务;

  索道缆车业务:经营九华山风景区里的两条索道和一条地面缆车——闵园大觉寺北至天台木鱼峰南侧全长1,245米的天台索道、桥庵村至花台全长2,908米的花台索道和祗园寺至百岁宫全长452米的地面缆车;

  旅游客运业务:经营九华山风景区内游客运输业务和对外包车客运服务;

  旅行社业务:提供九华山及其周边地区旅游产品的设计及推广,组织接待旅游团队,提供酒店及票务预订服务、导游等各种旅游服务。

  (二)销售方式

  公司在关键的客源市场派驻市场代表或开设办事处,对重点客源地市场进行销售,主要销售模式基本上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对重要节假日或重点人群进行活动策划,直接与客源地的重点单位进行对接,如大型企事业单位、自驾车俱乐部、老年人协会等;二是各分、子公司根据各自特点和优势,直接与客源地的旅行社对接,建立销售联盟。

  在销售方法上,除传统的上门拜访、电话沟通等之外,公司还大力发展网上销售业务,除公司网站直接受理网上预订外,还与相关网站合作进行网上销售。在促销手段方面,公司广泛运用广播、影视、报刊、光盘、宣传册、旅游指南、旅游网站等多种媒介,并组织景区内旅行社、宾馆、索道等联手促销,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加强区域合作。

  (三)主要原材料

  公司原材料采购主要集中在酒店业务和索道缆车业务。酒店业务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是餐饮原材料、食品、酒水和客房消耗品、洗涤用品、床上用品等酒店用品,市场完全竞争,供应充足。索道缆车业务的采购主要为备品备件,且多为进口件或非通用件,质量要求较高,生产厂家较少,采购渠道相对固定。

  公司所需主要能源包括电、燃料等。公司用电由供电公司按照市场价格提供;公司所需燃料主要为客运公司营运车辆及酒店锅炉、厨房使用的燃料,可随时按市场价格向供应商购买。

  (四)行业竞争情况

  旅游行业整体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主要集中在资源、品牌、交通、网络等方面。近年来,国内旅游业发展迅速,各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业正在加快产业扩张、创新经营模式、完善要素配置,在产品开发、产品特色、服务创新和营销策划等方面的竞争日益激烈。

  我国大部分旅游企业均依托相应的旅游景区发展,国内旅游市场呈现出较强的区域性竞争特点。九华山风景区悠久的历史渊源、深厚的佛教文化和众多高品质的旅游资源使其获得了独特的区域竞争优势。

  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依托九华山风景区旅游资源,具有较强环境相关性、敏感性和一定的区域性特征。发行人在九华山风景区旅游市场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五)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

  我国幅员辽阔,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各旅游目的地比较分散,受区域性影响,各旅游企业在整个旅游行业中的市场占有率都比较小,这是由旅游行业的自身特点决定的。发行人与其他旅游类公司相比,拥有的四大主营业务(酒店业务、索道缆车业务、旅游客运业务和旅行社业务)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旅游业务链,将旅游业的“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一定的市场份额。

  自成立至今,公司在九华山风景区旅游市场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目前,公司经营九华山风景区内的索道缆车业务,并获得了景区内旅游客运业务专营权,酒店业务也是牢牢占据着中高端市场。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房屋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房产34处,建筑面积共计151,823.98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房产合法登记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名下,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二)主要设备

  截至2014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索道缆车设备、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电子设备等主要设备情况如下:

  ■

  (三)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拥有并正在使用的注册商标有41个,具体情况如下:

  ■

  ■

  (下转A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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