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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265) 2015-03-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问:创业板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欲将其全部股份减持完毕,除每减持1%以及5%须做信息披露以外,是否还有其他信息披露的要求? 答: 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18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该创业板公司第一大股东拟在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全部股份的(即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以上),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此后,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8.3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减持股份比例每到达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或5%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当该股东减持导致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时,上市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进行提示。如果该股东计划通过协议方式一次性转让所有股份的,该股东可在协议签订时刊登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受让方应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触发要约收购的,则需按规定进行要约收购或申请豁免。 问: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上市公司应在该协议转让签署之日前两日发布提示性公告,还是在此签署日之后发布提示性公告? 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有关规定,该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协议转让签署的3日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因其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在获知该信息后2个交易日内对外披露提示性公告。 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关于上市公司收购选择权中承诺,如出售自身资产将优先出售给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放弃优先选择权,请问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答:本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5号——放弃权利》所述“优先购买权”,是指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出售自身资产将优先出售给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放弃该优先购买权的,该事项不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的关联交易范畴,但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时按有关规定充分披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理由。 问:深市上市公司股东如何查询其限售股份的上市日期? 答:根据《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解除股份限售前三个交易日内刊登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查询该上市公司公告。 问:投资者在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解禁股时,是否可以在二级市场又买入该公司股份? 答:需要视不同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和身份而定。如投资者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根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不得在卖出公司股份后的6个月内又买入,其他投资者不受此限制。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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