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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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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保荐人 (主承销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03-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新材”或“发行人”、“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定价方式、配售原则、回拨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代码C2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发行的情形,并确保其申报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点提示

1、强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25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强力新材”,股票代码为30042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6%。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存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简称“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金元证券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年3月5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5、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资格条件。具体内容及网下投资者提供核查材料的相关要求请见本公告中的“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只有符合金元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承诺函和关联关系核查表。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3月6日(T-4日)和2015年3月9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欲参与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120万股,超过12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2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按照申报时间(注:申购时间以申购平台中的记录为准)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9、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之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六、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10、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1、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3月12日(T日)的上午9:30至下午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及缴款。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该配售对象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2、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3、本次网上申购日为2015年3月12日(T日)。可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为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且在2015年3月10日(T-2日)前20 个交易日(含T-2 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 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市值计算规则参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 号)。

14、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新股申购部分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5、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

16、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金元证券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2)不符合配售资格;

(13)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4)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足10家或剔除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后,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的最高报价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5)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责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1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3月3日(T-7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发行人网站(www.tronly.com)的招股意向书全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交易日日期发行安排
T-7日2015年3月3日

(周二)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网下投资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材料

T-6日2015年3月4日

(周三)

网下投资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材料
T-5日2015年3月5日

(周四)

网下投资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材料截止日

(下午15:00截止)

T-4日2015年3月6日

(周五)

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
T-3日2015年3月9日

(周一)

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截止)

T-2日2015年3月10日

(周二)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T-1日2015年3月11日

(周三)

刊登《发行公告》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T日2015年3月12日

(周四)

网上申购缴款日(9:30-11:30,13:00-15:00)

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T+1日2015年3月13日

(周五)

网上申购配号

确定网下配售结果

T+2日2015年3月16日

(周一)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款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T+3日2015年3月17日

(周二)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 1、T日为网上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下、网上发行申购缴款将相应顺延,具体发行日程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及时通知并公告。

4、如因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15年3月11日(T-1日,周三)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5年3月10日(T-2日,周二)刊登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包括: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 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T-5日,即2015年3月5日)12:00前已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已开通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在2015年3月5日(T-5日)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6)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15年3月4日,T-6日)为基准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

(7)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5年3月5日(T-5日)下午15:00前,完成向金元证券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

(8)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投资者的范围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本条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或个人;

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本条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15年3月5日(T-5日)12:00 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已开通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程序

1、符合上述网下投资者资质标准的网下投资者应履行以下申请程序

(1)以下类型配售对象无需申请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a.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

b.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2)其他有意向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格核查文件:

机构投资者:应于2015年3月5日(T-5日)15:00 前向主承销商指定邮箱 zbscb@jyzq.cn 发送《附件 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附件 2: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若机构投资者(本文“八、网下配售原则”中 A、B 类投资者除外)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资金非自有资金,还须提供《附件3: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机构)》。同时,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需同时提供由基金业协会颁发的备案确认函的扫描件。

个人投资者:应于2015年3月5日(T-5日)15:00 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邮箱zbscb@jyzq.cn发送《附件4: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附件5: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

上述文件的模板投资者可前往金元证券网站 (www.jyzq.cn)—信息公告—网下投资者备案申请文件下载填写。

(3)发送时敬请投资者注意:

a.文件格式要求:上述文件均需发送彩色扫描版(需签字或盖章);

《附件2: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附件3: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机构)》和《附件5: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还需同时发送扩展名为.xls或.xlsx的电子表格文件;

b.邮件标题格式为“强力新材IPO-投资者类型-投资者全称”;

c.发送时间的认定以“邮件显示的发送时间”为准;

d.投资者发送文件后请来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确认已收到其邮件,确认电话:010-83958982、010-8395882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程序对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资质进行核查:

(1)在申请材料发送截止日(T-5日)15:00前,如网下投资者未完整提供申请材料,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超过截止时间发送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

(2)在询价截止日(T-3日)前,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如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网下投资者属于前述禁止配售的情况,则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视为无效报价。

(3)网下投资者发送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要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的原件、协会备案的相关材料等。如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出现不符合配售条件的情况,则保荐人(主承销商)可拒绝向其配售。

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四、初步询价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应于2015年3月5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并办理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网下投资者应同时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3月6日(T-4日)及2015年3月9日(T-3日)每日9:30至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购价格和拟申报数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金元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2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2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1,200万股。

只有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与初步询价。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初步询价公告》中“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按《初步询价公告》中“三、(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程序”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否则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有权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或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5年3月5日(T-5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投资者未在2015年3月5日(T-5日)12:00前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2)经审查不符合金元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2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2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不安排老股转让,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7,980万股。

六、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按照申报时间(注:申购时间以申购平台中的记录为准)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网下投资者的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3月12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 =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 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在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 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0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2、在网上发行未获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如仍然认购不足的,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具体情况将在2015年3月16日(T+2日)刊登的《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金元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金元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与网下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B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B;

(3)C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A类和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3、配售原则

(1)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预设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B类投资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3)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注:以深交所网下申购平台中的时间记录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九、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十、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晓春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遥观镇钱家工业园

联系人:管瑞卿

电话:0519-85226278

2、保荐人(主承销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涛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四楼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83958982

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发送邮箱:zbscb@jyzq.cn

发行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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