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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法因数控 公告编号:〔2015〕015号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5-03-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5年3月3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2015年3月2日-2015年3月3日 其中:交易系统:2015年3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互联网:2015年3月2日下午15:00-3月3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济南市天辰大街38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胜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66,254,351股,占公司总股本189,150,000股的35.03%。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66,214,3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 (3)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254,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254,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6,254,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254,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54,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54,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54,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54,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54,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除以上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做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刘佳 陈益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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