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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93 证券简称:日上集团 公告编号:2015-018

  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3月3日(星期二)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2日-2015年3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日下午15:00至2015年3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北路30号公司3号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子文先生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140,935,19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212,000,000股的66.48%。

  其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13人,代表股份140,935,19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212,000,000股的66.48%;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12,000,000股的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5,267,89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212,000,000股的2.48%。

  其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4人,代表股份5,267,89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212,000,000股的2.48%。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12,000,000股的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也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935,1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7,8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935,1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7,8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935,1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7,8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935,1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7,8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935,1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7,8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935,1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7,8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935,1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7,8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特别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140,935,1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7,8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935,1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7,8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935,1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7,8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会议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4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于2015年2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5年2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5年3月3日下午14:50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北路30号公司3号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2日-2015年3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日下午15:00至2015年3月3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140,935,19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212,000,000股的66.48%。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140,935,19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212,000,000股的66.4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12,000,000股的0%。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40,935,19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5,267,89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40,935,19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5,267,89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40,935,19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5,267,89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40,935,19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5,267,89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140,935,19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5,267,89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

  6.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40,935,19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5,267,89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

  7.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40,935,19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5,267,89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

  8.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特别决议)。

  同意140,935,19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5,267,89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

  9.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40,935,19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5,267,89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

  10.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40,935,19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赞成5,267,89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郭克军

  经办律师:

  姚启明

  二○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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