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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5-013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关于2015年度为参股公司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a、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b、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5、"公司"或"本公司"均指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26楼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4日下午14:30起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3日下午15:00至3月4 日下午15:00。 6、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赵自军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262,545,6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9994%。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262,545,6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9994%;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授权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收购KYEN RESOURCES PTE. LTD.部分股权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262,545,65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2、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为参股公司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262,545,65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念军、王尚辉 3、结论性意见: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5-014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4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26楼会议室现场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现就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作专项披露如下: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262,545,6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9994%。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262,545,6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999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授权股东)共1人(参加现场会议),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1%。 三、中小股东(授权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2015年度为参股公司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中小股东(授权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2)全体出席股东(授权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62,545,65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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