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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编号:2015-009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 年 12月 1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15年1月6日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春兴精工(常熟)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亿元向全资子公司春兴精工(常熟)有限公司增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2月19日在指定信息媒体《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春兴精工(常熟)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春兴精工(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子公司")和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唯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于近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两家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唯亭支行,账号为10550501040020225,截至2015年2月3日,专户余额为12,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消费电子轻合金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为1102020319000553563,截至2015年2月3日,专户余额为8,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移动通信射频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常熟子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在每笔存单开立前由公司、常熟子公司、专户开户银行、齐鲁证券四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常熟子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齐鲁证券。常熟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常熟子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齐鲁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齐鲁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常熟子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齐鲁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齐鲁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常熟子公司授权齐鲁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蓉、杨洁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常熟子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常熟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齐鲁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常熟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_5日之前)向常熟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齐鲁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常熟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齐鲁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齐鲁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鲁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常熟子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齐鲁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齐鲁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齐鲁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常熟子公司、专户开户银行、齐鲁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齐鲁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3月5日 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15-008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股东金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集团")于2014年2月24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股共计16,500,000股质押给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了质押手续(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 2014年6月20日,本公司实施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上述质押股数变更为19,800,000股。 2015年3月3日,本公司接到金洲集团通知,金洲集团已于2015年3月2日将上述质押给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质押股份19,800,000股全部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金洲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62,264,83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17%。其中质押公司股份数为72,768,000股(分别质押给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5,600,000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39,168,000股,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8,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98%。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4日 股票代码:601958 股票简称:金钼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3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贾明星先生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3月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贾明星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相关要求,贾明星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职务。 由于贾明星先生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贾明星先生的辞职报告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贾明星先生将继续履行其职责。 公司对贾明星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15-008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 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郑宏舫于2015年2月12日将持有的公司股份35,000,000股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用于向中信建投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2月12日,购回交易日为2017年2月11日。上述质押已在中信建投办理了相关手续,质押股份数量3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44%。 截至本公告日,郑宏舫持有公司股份120,060,660股,占公司总股本15.25%。郑宏舫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总数为112,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4.26%。 特此公告。 附: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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