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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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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集团 公告编号:2015-029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5]151号文《关于核准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2,727,588,511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0,659,987.99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最终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618,009,150.78元。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5]0156号)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5 年2月12日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作为甲方1)、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光电")(作为甲方2)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乙方)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深圳分行")(作为丙方)于2015年3月3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华星光电已在国开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301560042570940000,截止2015年3月3日,余额为4,0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华星光电技术第 8.5 代 TFT-LCD(含氧化物半导体及 AMOLED)生产线建设项目(t2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华星光电和国开行深圳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华星光电和国开行深圳分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华星光电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胥覃、孙洋可以随时到国开行深圳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国开行深圳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国开行深圳分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国开行深圳分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国开行深圳分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华星光电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国开行深圳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华星光电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和专户总额的20%之间确定)的,公司、华星光电及国开行深圳分行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国开行深圳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公司、华星光电、国开行深圳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国开行深圳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华星光电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华星光电、国开行深圳分行和中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4日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15-012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15年2月14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年2月28日,公司在前述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年3月4日下午14点30分;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2015年3月3日下午15:00-2015年3月4日下午15:00;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5 年3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5区3号楼6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4、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与会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强炜主持;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3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5,037,877股,占公司总股份897,866,712股的25.06%。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3,711,6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2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2,961,0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8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76,8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313%。

  (二)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公司聘请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徐建军、杨兴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七届三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均已在公司指定媒体刊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完备性。

  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3,078,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3%,反对1,913,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5%,弃权46,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71,752,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34%;1,913,08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0%,46,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建军、杨兴辉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

  证券代码:000967 证券简称:上风高科 公告编号:2015-009号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 年9 月10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4),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14 年9 月10日起停牌。

  2014 年9 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的有关要求,公司在股票停牌期间发布了一系列《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已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停牌期间,公司与交易对方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达成。截止目前,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已经完成了交易各方的尽职调查,以及标的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重组相关的主要协议交易双方已基本达成共识。公司正在进一步会同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等各方抓紧细化、论证、完善、优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

  因重组报告书和披露文件(备考财务报告)中涉及本公司2014年的财务数据,公司正抓紧时间进行2014年审计工作。为了能尽快复牌,公司已将年报预约披露时间由原来的3月31日调整到3月17日。待相关文件齐备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公司将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公告。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3月5日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15-12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兴业矿业,股票代码:000426)已自2014年12月11日开市起停牌。2015年1月12日、1月19日、1月26日、2月2日、2月9日、2月12日及2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兴业矿业: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5-02)、《兴业矿业: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5-03)、《兴业矿业: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5-05)、《兴业矿业: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5-07)、《兴业矿业: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5-08)、《兴业矿业:董事会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2015-09)及《兴业矿业: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5-11);本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5年2月12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自公司股票因筹划重组事项停牌之日起,本公司、相关各方及各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一直在积极推进本次重组的各项工作。经过论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方案已初步形成:本公司采用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西乌珠穆沁旗白音查干东山铅锌矿勘探,其拥有锌、铅、银、铜、锡等多种矿产资源。

  由于本次资产重组涉及标的资产涉及多项行政审批,尽职调查工作及方案论证、制定所需时间较长,重组各方目前仍正就有关事项的细节进行最后的落实和确定并抓紧制作本次重组相关文件。公司将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将本次重组相关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审议通过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公司股票将及时复牌。

  因该事项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本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1月9日修订)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

  股票代码:000010 股票简称:深华新 公告编号:2015-013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于2014年12月26日公司股票开始停牌,2015年1月12日公司确认重大事项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发布了《深华新: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原承诺争取最晚将在2015年2月12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由于重组准备工作较多,2015年2月12日,停牌期满,公司发布了《深华新:停牌期满继续停牌公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由于该事项目前仍具有不确定性,为避免引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经申请,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截止公告日,公司以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动各项工作,中介机构仍在抓紧对涉及发行股份购买的相关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公司股票继续停牌期间,将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2015-008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3月4 日,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朱在龙先生通知,朱在龙先生原质押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85,000,000股高管限售股已于2015年3月3日解除质押,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解除质押手续。

  朱在龙先生于2014年3月3日将持其有的本公司高管限售股85,00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7.77%)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自2014年3月3日起至质权人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之日止。有关该事项的具体情况,投资者可查阅公司于2014年3月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11。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朱在龙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77,900,000股,占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16.26%。本次部份股权解除质押后,朱在龙先生累计质押本公司股票48,425,0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7.22%,占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43%。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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