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3月5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证券简称:毅昌股份 证券代码:002420 公告编号:2015-023
债券简称:ST毅昌01 债券代码:112160TitlePh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2015-03-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3月11日,凡在2015年3月1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3月1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发行的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ST毅昌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60)至2015年3 月11日将期满2年。根据本公司"ST毅昌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ST毅昌01。

  3、债券代码:112160。

  4、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5、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6、发行价格:人民币100元。

  7、债券期限:5年。

  8、债券利息:票面利率为5.95%,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

  9、本次付息起息日:2014年3月12日。

  10、下一次付息起息日:2015年3月12日。

  11、年付息次数:1次。

  12、债券付息日:2014至2018年每年的3月1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上市时间和地点:2013年5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95%。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9.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7.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3.55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3月11日。

  2、除息日为2015年3月12日。

  3、付息日为2015年3月12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3月1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本公司将在债券登记日1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29号

  联系人:郑小芹

  电话:020-32200889

  传真:020-32200775

  邮政编码: 510663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632

  传真:020-88836634

  邮政编码:510623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4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72版)
   第A002版:2015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2015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期 货
   第A008版:基 金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公 司
   第A011版:市 场
   第A012版:动 向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2013年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05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