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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 2015-03-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书摘要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书及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公告书摘要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本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公告书摘要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要提示 一、发行股份数量及价格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为40,000,000股,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发行股份29,165,217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发行股份10,834,783股。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发行股份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发行股份价格一致,均为28.75元/股。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311,500,000元,不存在超募情形,发行费用共计12,9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98,560,011.25元。 二、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奋达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40,000,000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登记业务指南》的有关规定,奋达科技递交新增股份登记申请,并于2015年2月13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三、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已经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日为2015年3月9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价格在上市首日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交易中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深业投资承诺,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奋达科技的股票,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2、肖奋、泓锦文大田分别承诺,因本次配套融资认购的奋达科技的股票,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本次交易中各发行对象所持新增股份锁定承诺期及上市流通时间如下:
注:上述上市流通时间如遇非交易日则向后顺延到首个交易日。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述发行对象由于奋达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新增取得的奋达科技股票,亦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奋达科技仍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五、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2月4日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2015]第82944476号),奋达科技与交易对方完成了欧朋达100%股权过户事宜,本次变更后,奋达科技持有欧朋达100%股权,欧朋达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重组所涉资产交割已实质性完成。 释义 在本公告书摘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词语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 1、中文名称: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henzhen Fenda Technology Co., Ltd 3、成立日期:1993年4月14日 4、法定代表人:肖奋 5、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洲石路奋达科技园 6、注册资本:303,121,000元 7、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102764516 8、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9、经营范围: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电子产品及其元器件、电声产品、玩具产品、塑胶产品的产销;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5月6日)。 二、本次交易的基本方案 (一)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系欧朋达的全体股东,分别为深业投资和方欣投资。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为肖奋、泓锦文大田。 (二)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欧朋达100%的股权。 (三)交易价格 参照《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并经各方友好协商,本次收购欧朋达100%股权的交易总对价确定为111,800万元,其中,奋达科技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中的83,850万元,发行价格为28.75元/股;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中的27,950万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数量如下图所示:
三、本次交易中股份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类型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类型为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4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筹划重大资产事项; 2、2014年8月25日,深业投资同意向奋达科技转让欧朋达77.68%股权; 3、2014年8月25日,方欣投资同意向奋达科技转让欧朋达22.32%股权; 4、2014年8月25日,欧朋达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向奋达科技转让其各自持有的欧朋达100%股权,并分别放弃优先购买权; 5、2014年9月11日,泓锦文大田同意以现金21,150万元认购奋达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7,356,522股; 6、2014年9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 7、2014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 8、2015年1月30日,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资产重组事宜的核准。 9、2015年2月4日,相关工商部门核准了欧朋达100%股权的股东变更,上述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 10、2015年2月6日,肖奋、泓锦文大田将配套资金311,500,011.25元汇入东海证券帐户;同日,瑞华会计师出具《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48290001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2月6日12点止,募集资金总额311,500,011.25元已足额汇入东海证券为奋达科技本次发行指定的专用账户。 11、2014年2月6日下午,独立财务顾问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购款。2014年2月9日,瑞华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48290002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2月9日止,奋达科技已收到深业投资、泓锦文大田和肖奋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40,000,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43,121,000.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343,121,000.00元。 12、2015年2月1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其已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公司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公司股东名册。 (三)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股票的方式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3、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4、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40,000,000股。本次发行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5、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75元/股。 本公司向深业投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28.75元/股。向肖奋、泓锦文大田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28.75元/股。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6、锁定期 深业投资承诺,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奋达科技的股票,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肖奋、泓锦文大田分别承诺,因本次配套融资认购的奋达科技的股票,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述发行对象由于奋达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新增取得的奋达科技股票,亦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7、期间损益归属 自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止,欧朋达在此期间产生的收益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上市公司享有;期间亏损由深业投资、方欣投资承担,在亏损数额经审计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 8、上市公司滚存利润安排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9、募集资金量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为1,118,000,000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311,500,000元,发行费用共计12,9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98,560,011.25元。 10、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资产过户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2月4日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2015]第82944476号),奋达科技与交易对方完成了欧朋达100%股权过户事宜,本次变更后,奋达科技持有欧朋达100%股权,欧朋达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重组所涉资产交割已实质性完成。 11、本次交易前后控制权变化情况 本次交易前,肖奋直接持有奋达科技的股份数为150,750,000股,占奋达科技股本总额的49.73%,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通过本次交易,奋达科技向深业投资发行股份29,165,217股,用以购买其持有的欧朋达100%股权;同时向肖奋发行3,478,261股、向泓锦文大田发行7,356,522股,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肖奋持有上市公司154,228,261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的44.95%,仍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后奋达科技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12、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总额为31,150万元,其中13,95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10,000万元用于增资标的公司,剩余7,200万元用于补充标的公司营运资金,提高本次交易的整合绩效。 (四)本次发行的认购情况 1、发行对象的确定 根据奋达科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交易方案,本次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深业投资;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对象为肖奋、泓锦文大田。 2、发行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为锁价发行。根据奋达科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交易方案,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75元/股。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资产过户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2月4日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2015]第82944476号),奋达科技与交易对方完成了欧朋达100%股权过户事宜,本次变更后,奋达科技持有欧朋达100%股权,欧朋达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重组所涉资产交割已实质性完成。 4、配套融资缴款 2015年2月5日,东海证券向肖奋、泓锦文大田发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2015年2月6日,肖奋将认购资金10,000万元、泓锦文大田将认购资金21,150万元划至东海证券指定收款帐户。2015年2月6日,东海证券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配套资金汇入公司本次配套融资专用账户。本次配套融资完成。 5、发行数量的确定 根据奋达科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见下表。各发行对象严格按照交易方案认购了卫士通本次发行的股票。
(五)本次发行的验资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于2015年2月6日将认购款足额划付至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指定账户。2015年2月6日,瑞华会计师出具《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48290001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2月6日12点止,募集资金总额311,500,011.25元已足额汇入东海证券为奋达科技本次发行指定的专用账户。 2014年2月6日下午,独立财务顾问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购款。2014年2月9日,瑞华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48290002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2月9日止,奋达科技已收到深业投资、泓锦文大田和肖奋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40,000,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43,121,000.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343,121,000.00元。 (六)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2015年2月1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其已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公司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公司股东名册。 (七)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总额为31,150万元,其中13,95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10,000万元用于增资标的公司,剩余部分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标的公司营运资金,提高本次交易的整合绩效。 奋达科技制定有《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奋达科技将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要求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管理,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四、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深业投资基本情况
(二)肖奋基本情况
(三)泓锦文大田基本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认为: 1、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和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大成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已经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欧朋达100%股权已完成过户手续,相关权益已归卫士通所有;肖奋、泓锦文大田已缴付了相应现金对价,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 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具体内容见第一节“三、本次交易中股份发行的基本情况/(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二、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2月4日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2015]第82944476号),奋达科技与交易对方完成了欧朋达100%股权过户事宜,本次变更后,奋达科技持有欧朋达100%股权,欧朋达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配套融资情况 2015年2月5日,东海证券向肖奋、泓锦文大田发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于2015年2月6日将认购款足额划付至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指定账户。2015年2月6日,瑞华会计师出具《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48290001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2月6日12点止,募集资金总额311,500,011.25元已足额汇入东海证券为奋达科技本次发行指定的专用账户。 2014年2月6日下午,独立财务顾问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购款。2014年2月9日,瑞华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48290002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2月9日止,奋达科技已收到深业投资、泓锦文大田和肖奋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40,000,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43,121,000.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343,121,000.00元。 四、股份发行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40,000,000股。本次发行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2月1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其已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公司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公司股东名册。 五、期间损益的认定 2015年2月2日,奋达科技与交易对方完成了欧朋达100%股权过户事宜。根据重组相关协议,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股权交割日止,欧朋达在此期间产生的收益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上市公司享有;期间亏损由深业投资、方欣投资承担,在亏损数额经审计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 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出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形。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独立董事吴亚德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上市公司尚未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在此期间,吴亚德仍继续履行其独立董事的职责。董事肖英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除此之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未发生其它变动。 八、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摘要出具之日,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九、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14年9月3日,公司与欧朋达股东深业投资和方欣投资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同日,公司与深业投资及方欣投资签署了《利润补偿协议》。 目前上述协议已经生效,公司已与深业投资和方欣投资完成了欧朋达100%股权的过户事宜。奋达科技向深业投资发行的A股股份已完成股份登记手续。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相关方已经或正在履行相关承诺和协议,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二)本次重组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承诺主要包括: 1、关于信息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2、关于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3、关于欧朋达业绩的承诺及补偿措施 4、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5、关于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6、交易对方关于最近五年无违法行为的声明 7、深业投资关于承担欧朋达所得税优惠补缴义务的承诺 8、深业投资关于承担租赁房产无法续用所造成损失的承诺 以上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后)》及《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截至本公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相关方已经或正在履行相关承诺和协议,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十、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奋达科技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交割过户工作及新增股份登记工作已经完成。经本独立财务顾问审慎核查,本次重组实施完成后,相关后续事项主要为: (一)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奋达科技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以及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关事宜,该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 (二)本次交易各方需继续履行相关约定及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出具多项承诺,对于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十一、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认为: 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核准,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实质性办理完成交割手续,公司发行股份的证券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相关后续事项均合法、合规,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风险。 奋达科技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以及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关事宜,该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 (二)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的先决条件均已满足,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2、除奋达科技注册资本变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本次交易已按《重组管理办法》实施,实施结果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三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已经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证券代码:002681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日为2015年3月9日。 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价格在上市首日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交易中各发行对象所持新增股份锁定承诺期及上市流通时间如下:
注:上述上市流通时间如遇非交易日则向后顺延到首个交易日。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述发行对象由于奋达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新增取得的奋达科技股票,亦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第四节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本次股份变动 (一)发行完成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后奋达科技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单位:股
(二)发行前公司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 本次新增股份登记前,截至2015年2月4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三)发行后公司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 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截至2015年2月13日(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登记日),本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奋达科技股本总数为343,121,000股,社会公众股持股数量超过25%,奋达科技的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中肖奋为公司董事长、董事,除肖奋外发行对象不包含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发行前肖奋持有公司150,750,000股,占总股本49.73%;本次发行后肖奋持有公司154,228,261股,占总股本44.95%。 三、股权变动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假设本次交易于2013年1月1日完成,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第五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
二、法律顾问
三、财务审计机构
四、资产评估机构
第六节 独立财务顾问的上市推荐意见 奋达科技已与东海证券签署《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及保荐人之协议书》,东海证券已指定郑颖怡和胡延平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东海证券认为,奋达科技申请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新增股份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奋达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奋达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第七节 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奋达科技与东海证券在财务顾问协议中明确了东海证券的督导责任与义务。 一、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东海证券对奋达科技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之日起,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督导期为2015年2月13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持续督导方式 东海证券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及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东海证券结合奋达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当年和交易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本次交易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2、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3、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5、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6、与已公布的交易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7、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节 其他重要事项 自《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后)刊登至本公告书摘要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奋达科技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新余深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7号); (二)《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后); (三)东海证券出具的《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东海证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核查意见》; (五)东海证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六)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奋达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七)(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奋达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奋达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九)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九)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十)标的资产权属转移证明。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在本公告书摘要刊登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文件。 1、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洲石路奋达科技园 联系人:谢玉平 联系电话:0755-27353923 传真:0755-27486663 互联网网址:www.fenda.com 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6楼 联系人:胡延平、郑颖怡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71 3、指定信息披露报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4、指定信息披露网址:www.cninfo.com.cn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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